适用者
适用于未通过执业复核、于 2009 年 4 月 1 日或以后获命令者,替代 2009 年第 1 号指引。已获热复核命令者不适用,因为热复核更严格;依据历史版本会计师法 13(3)、38(1)(a)。
三项与十二个月期限
委任一名或多名同业复核人,对任意三项法定审计复核,在委员会命令后 12 个月内完成;会计师选择时间、审计及复核人。属于向后实施要求并列于命令通知信,以在再次检查前改善发现的缺失。
再次检查与续期
源文通常给予命令后 18 个月改善,再由 ACRA 再次检查,并依所引用历史制度须通过再次检查才能续期。通常 18 个月不是保证每案完全相同时间表。
复核人资格及独立性
合资格现任或前公共会计师可复核,须充分掌握审计流程变化,并无利益冲突或独立性问题。源文称与 ICPAS 合作名单见同业复核 FAQ 附录 B,此指引未重现名单。
签署者责任不转移
即使同业复核,签署公共会计师仍独自负责该审计;复核人不承担任何法定审计师责任,指导协助不转移审计意见法律责任。
版本及补充资料
于 2010 年 12 月 10 日发布、更新至 2023 年 7 月 1 日,法律脚注明确此前版本,另指向同业复核 FAQ。保留计划历史范围,不断言后来每项 PMP 命令都采用相同续期措辞。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查看官方 PDF 原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