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与权限
2010年12月10日发布,取代2007年第4号指示。依据会计师法38(1)(a)(iii),PMP核查不通过后可作补救命令,指定期间内会计师必须经合资格独立复核者审查审计工作后才能签署。本文保留历史指示及SSQC条号。
资格、独立性与责任
可提出合资格现任或前公共会计师,但不得有利益冲突或独立性问题。复核者辅导改善审计过程;复核后签署会计师仍独自承担审计判断、意见及已签业务责任,不能转由复核者负责。
贯穿审计的及时复核
过程应充分广深,不能走过场。整个审计及时请复核者讨论程序是否回应关键问题、支持重要判断,特别高风险事项。须在审计结束及报告签署前完成,并在签署复核报告记录完成日。
既有质量复核与补救
SSQC1独立业务质量控制复核不能取消额外事前复核层,后者专门辅导改善。复核者应取得ACRA完整发现报告及会计师针对命令信缺陷的补救计划,协助落实。业务质量复核细节参考源文所引SSQC1(R)。
报告全部最低内容
格式可自行设计,但须记录实体、年度结算日、聘书日期、合伙人/经理负责该业务年数、审计报告类型与签署日、期后事项程序日期、主要业务、重要性与执行重要性及已发现未更正错报、审计方法、会计师识别风险及关键问题、双方讨论与关键判断依据、复核学时、开始完成日、复核者签名及报告日。仅完成签署核对表可能不足以证明履职。
两项不同的两周期限
监督委员会命令信日期起两周内书面向ACRA申请拟聘复核者批准。命令届满或完成(以较早者为准)两周内,提交已复核审计档案及复核者姓名清单。两期限触发事项不同。
进一步查询
指示转介事前复核问答及ACRA反馈渠道。引用第38条及问答并未规定统一复核时长,具体期间由个别命令确定。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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