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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与合规 · PDF

公共会计师续期:清缴监督与纪律程序欠款

2008 年第 2 号指引把全额清缴三类指定 ACRA 欠款列为续期要求,与 CPE 及相关命令合规一并适用。

历史文件

三类款项须全额缴清

涵盖第 33(2) 条、规则第 4 条及第一附表下执业监督费;第 52(2)(d) 条 PAOC 纪律罚款;第 52(3) 条命令支付的纪律程序相关费用及开支。续期获批前须全额清缴这些已到期、应付或未清款项;指引没有设分期优惠。

付款与法定续期条件

第 13(3) 条规定,委员会另有决定除外,不满足指定 CPE、不遵守第 38(1) 或 (2)(b) 命令、或其他相关要求者无权获续期。PAOC 依 13(3)(c) 设此付款条件;清偿欠款并不自动满足其余全部要求。

法定说明与更新版本

脚注解释监督收费权及第 52 条纪律制度,包括不超过 S$10,000 罚款及第六部分程序费用命令。指引于 2008 年 9 月 5 日发布,更新至 2023 年 7 月 1 日;这些说明不是某个案件的报价。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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