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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与合规 · PDF

公共执业课程:注册完成证明与不同 CPE 处理

指引自 2010 年 9 月 16 日要求注册申请人完成 ISCA 公共执业课程,并区分注册前提与已注册会计师可获的 CPE 学时。

历史文件

谁须完成

自 2010 年 9 月 16 日起向 ACRA 递交公共会计师注册申请者,须先完成 ISCA 课程并取得该机构完成证明。此要求落实监督委员会依第二附表就伦理及专业执业课程作出的决定。

源文所述三日课程

课程为准执业者介绍商业及公共利益层面:强化伦理及公众利益、处理经营会计事务所的商业现实、建立资源管理及符合高专业标准的流程。三日安排来自此版指引,不当作另行核实的现时课表。

注册及续期 CPE 不同

参加课程不能计作公共会计师初次注册的 CPE 学时。已注册会计师自愿参加,可计入结构化学习学时。完成证明与 CPE 学时作用不同,不能混为同一要求。

法律依据与版本

引用 2004 年会计师法第 10 条、公共会计师规则第二附表第 4、5 段及第三附表。指引于 2010 年 8 月 10 日发布,更新至 2023 年 7 月 1 日;脚注说明 ISCA 前称 ICPAS。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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