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财务报表的声明
源文说明第 201(16) 条:在股东大会呈交的财务报表,包括适用的母公司合并报表,在审计师报告前须附由两名董事代表董事签署、载有第十二附表资料的声明。此为所讨论披露文件的背景。
2015 年 7 月 1 日过渡
2014 年修订第 184 条加入第十二附表,自 2015 年 7 月 1 日生效;当日或之后结束的财政年度使用董事声明。原依 201(11) 在董事报告披露的若干认购未发行股份期权资料,移至附表第 2 段;旧董事报告要求从该日起停止。
引用须明确且可取得
第 3 段明确容许引用旧董事声明已载的第 2 段资料。注册官亦接受引用旧董事报告已载的指定期权资料,但须清楚指出位置且容易取得;笼统指向无法取得的报告不符合所述条件。
历史解释范围
解释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发布,衔接文件类型变化;脚注说明旧第 201(11A) 条亦容许引用旧报告。不能理解为只要旧文提到相关主题就可省略全部披露。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查看官方 PDF 原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