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附件规则及减免依据
第 36 条要求非 EPC 及无力偿债 EPC 附第六部分文件:董事声明、财务报表及适用审计师报告。但第 201A(1) 条免除合资格 DRC 的第 201 条准备及呈交要求,因此注册官接受非 EPC DRC 也无需在年度申报附财务报表。
休眠期间及董事声明
脚注概括 201A(2):相关公司须自成立或上一财政年度结束以来休眠,并由董事提交规定声明,包括确认该期间休眠。单称公司没有业务并不足以证明符合条件。
源文所述相关公司条件
原文列举 201A(5)(a) 部分条件:不是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财政年度任何时点总资产不超过 S$500,000;201A(5)(b) 以 205B(2)–(3) 判断休眠。源文说包括其他条件,因此这些摘要不能冒充全部法定条件。
EPC 定义与年度申报范围
源文定义 EPC 为至多 20 成员且股份没有法人直接或间接实益权益的私人公司,或政府全资、因国家利益获宪报宣布豁免的私人公司。2016 年 5 月 31 日解释涉及第 197 条附件减免,不取消年度申报义务本身。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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