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解散的一般后果
外国公司在注册或起源地解散时,第 377(2)(a) 条要求通知注册官并记录解散。存续外国法人若拟继续在新加坡经营,须重新注册;不能单凭合并就假定原注册继续。
协助更改途径
若适用外国法不把合并视为已注册外国公司的清盘或解散,ACRA 可协助把不存续公司的资料改为存续公司的资料。因此关键是外国法对该合并的法律性质。
Blue 与 Orange 示例
Blue Inc. 已向 ACRA 注册;Orange Holdings GmbH 为境外成立、未在新加坡登记的外国法人。两者依外国法合并,Orange 存续;完成第 372 条申报后可保留 Blue 的 UEN。图中 ACRA12345678 仅是示意编号。
申报、期限与查阅
依第 372 条使用所需 BizFile+ 表格通知存续公司资料变更;包括适用的名称变更等全部相关申报,须在合并后 30 日内完成,文件可供公众查阅。2016 年 5 月 31 日解释限于指定情况,不保证所有跨境重组都保留 UEN。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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