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不用社团自己名称
社团法第 35(1)(a) 条规定,未归属受托人的动产视为归属当时管理机构;股份属于动产。因此 ACRA 要求以受托人或管理机构成员名义登记相关股份,不能用社团自己名称。
可用持有人及内部规则
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另可用管理机构成员名义。社团也应查阅章程或附则中动产持有方式规定。解释没有取消内部要求,亦不能把名义持有人等同于不受限制的个人所有者。
来源身份
2016 年第 3 号注册官解释于 5 月 31 日发布,说明当时 Bizfile+ 登记处理;范围是社团法注册社团的持股名称,不是全部非营利机构或法人协会。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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