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日期与无偿债能力EPC的额外申报时间
该指示于2020年5月16日发布,之前的公众咨询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进行,并取代2014年第1号实务指示。修订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2020年5月16日至12月31日期间可自愿采用,较早的申报可继续使用原要求。由于须提交的财务字段增加,无偿债能力的豁免私人公司(EPC)在2020年5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提交年报时,可获得额外一个月。这是历史过渡安排,不是永久延长期。
四种模板与七类公司的申报方式
完整XBRL模板的字段减少约50%,至约210项,涵盖主要财务报表及选定附注。简化XBRL取代一般财务报表摘要(General FSH),约120项字段涵盖完整损益与财务状况表;银行及保险模板各保留约80项,改动较少。第1类一般新加坡公司及第2类无偿债能力EPC,只有同时符合较小规模及非公众责任条件时,才可提交简化XBRL及经董事授权的PDF,否则须使用完整XBRL。第3类有偿债能力EPC无需提交财务报表,但可自愿提交PDF或XBRL;若采用XBRL,仍按相同规模及性质测试确定格式。第4类受MAS监管的银行、财务及保险公司,须提交相应行业摘要模板及PDF。第5类采用非新加坡指定准则、亦非IFRS准则的公司,改为只提交PDF;第6类担保有限公司及第7类外国公司新加坡分支仍只提交PDF。旧要求曾允许无偿债能力EPC选择一般摘要加PDF,或完整XBRL。
较小规模测试须同时满足两个S$500,000上限
当年度收入及总资产各自不得超过S$500,000。金额须依据应编制的财务报表;涉及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采用合并财务报表,除非会计准则或ACRA豁免合并要求。不同长度的财政年度不按月份比例调整门槛。外币收入按年度平均汇率换算,资产按期末汇率换算。该申报测试不同于审计豁免中的小型公司测试,后者采用三项条件满足两项的规则。
公众责任定义排除的公司
定义排除新加坡上市公司、发行在交易所交易的债务或股权证券的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还排除九类金融机构:(1)持牌银行、依据MAS法第28条获批准的机构、指定支付系统运营者与结算机构、标准或主要支付牌照持有人,以及财务公司;(2)保险公司、Lloyd’s Asia计划下的外国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3)获批准的控股公司、交易所及清算所,以及认可市场运营者及清算所;(4)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财务顾问、注册基金管理人、信托公司及集合投资计划的获批准受托人;(5)交易资料库及获授权或获豁免的基准管理人;(6)中央存管运营者;(7)上市商业信托的受托经理;(8)指定金融控股公司;(9)持牌信用资料机构。最后两类以相关法律生效为前提。银行分类的脚注另说明,相关2020年修法第24条生效后将纳入商业银行。
偿债能力、董事责任及错误更正
依据第36(1)(c)(i)条,有偿债能力EPC须能在负债到期时付款。累积亏损或净流动负债本身并不足以决定偿债能力,仍须考虑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审计报告及董事声明。董事负责确保XBRL信息准确,安排具备会计与分类体系知识的人员编制,并在提交年报前完成审核。已提交的错误须通过错误通知及经更正的XBRL资料修正;更正应采用原申报当时适用的要求,而不是自动使用最新模板。
2020年公布的软件流程调整
原文计划在2020年9月前停止通过BizFinx门户在线提交。离线编制仍可继续,并在编制及批量上传工具中提供验证与上传功能,避免另行进入门户及登录CorpPass。ACRA还与会计软件供应商合作,开发直接提交年报及简化XBRL的功能。这些是历史流程安排,不能据此保证每种现有软件都提供相同功能。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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