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及结果
GHY 诉消费税主计长案 [2023] SGGST 1,案号 GSTBR 5 of 2020,涉及声称于2016年采购及出口 Osperia 存储卡及闪存盘的消费税争议。消费税上诉审裁委员会驳回就1341557新元进项税退税被拒提出的上诉,后来裁定向主计长支付60000新元费用,包含合理支出。本文按公开裁决理由区分双方主张与委员会认定,并非报道刑事定罪或已证明的失踪交易商欺诈。
交易及退税金额
上诉人为1979年8月20日成立的新加坡批发公司,声称2016年4月1日至8月31日向[K]采购,并出口给马来西亚[EXT]及[ETM]。主计长于2020年8月3日以欠缺确实供应及真实交易证据拒绝退税。上诉须证明发票所述货物确曾购入,亦确曾转售给有关客户。
| 期间 | 出口价值(新元) | 申索进项税(新元) |
|---|---|---|
| 2016年4月1日至6月30日 | 7,155,748 | 487,109 |
| 2016年7月1至31日 | 7,816,989 | 531,391 |
| 2016年8月1至31日 | 4,752,307 | 323,057 |
| 总计 | 19,725,044 | 1,341,557 |
适用进项税法律
委员会结合消费税法第19(3)(a)(i)、20及21条,以及规例61(2)(a)、10和11(1)(f)条阅读。进项税须基于实际应税商业货物或服务供应,并在税务发票中充分识别。出口零税率可使进项税超过销项税而退税,但基础供应须按所述实际发生。支付货价或一项被称为消费税的金额,本身不会产生抵扣权。
没有追溯使用后来第20(2A)条
裁决注明2021年新增第20(2A)条,处理接收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供应属于造成公共收入损失安排的进项税问题。该条在2016年争议交易时尚未生效。委员会驳回的基础,是未按当时适用条文证明实际供应。是否知悉欺诈,与是否存在实际供应,是不同问题。
上诉人所述交易安排
客户询价通过“Jacky”传递。上诉人取得[K]报价,加0.96%至2.88%,开票并在交付前收足客户款项。[EXT]以现金存款付款,[ETM]款项来自新加坡公司[L]。[K]送货,上诉人在交付前后银行转账付款,通常同日前后以 FedEx 出口。调查所述链条为制造者[O]→[S]→[K]→GHY→马来西亚货代[SJ]→[EXT]/[ETM];[L]代表[ETM]向GHY付款。这是声称的链条,并非认定每一环都真实。
文件、检查及证人证据
[K]董事[D]称亲自交付全部30笔。GHY董事[J]及行政人员[AL]共同接收前两笔,[AL]独自接收后28笔。[J]对首批测试存储功能,后续产品包装没有打开,但拍摄了箱子及包装货物。上诉人提交邮件、订单、发票及空运提单,消费税顾问[B]抽查后称未发现文件不一致。委员会承认这些构成初步证据,并非说没有文件,而是与相反证据整体衡量。
所谓制造商[O]的审计疑点
零税率销售及退税单季突然增加,引发2016年7月审计。[O]创办人、唯一董事及股东[R1]称仅从事橄榄油,否认授权电子产品制造或买卖,也不认识 Osperia 货物。银行账户大致没有活动,争议期间剩余 OCBC 账户没有收款。调查发现欠缺公开市场踪迹、产品评论及交易平台销售,亦无存储卡协会会员及相关 SD-3C 许可记录。[R1]否认授权网站,该站看似复制另一制造商。
[O]登记陈述欠缺支持
[O]尝试消费税登记时以[R1]名义提交的申请及邮件,被其否认。所称销售员及客户他均不知情;没有客户付款证据,两名所称客户不见于 ACRA 记录。质量检查说法没有支持。所谓深圳公司提供100000新元启动资金,没有文件,[R1]亦否认认识该公司或有中国商业往来。这些是针对制造叙述的具体矛盾,并非概括认定陌生品牌均属虚构。
上游[S]的审计疑点
[S]董事[R2]及后来[AR]否认授权 Osperia 交易或知悉消费税申报。[AR]不懂使用电脑,但有邮件清单以其名义发出。[R2]申报2013年收入9603新元、2016年4993新元,2014及2015年无收入,也无房地产,却声称九个月采购超过1.02亿新元。已知 UOB 账户于2016年5月17日关闭,检查的重叠期间没有匹配收款;4至9月申报仍列超过9050万新元供应及9030万新元采购。没有已知登记供应商称向[S]提供该货物。委员会衡量整体证据,并非单凭收入或年龄判断。
上诉人对上游审查的反对
上诉人主张2016年法律及市场惯例没有要求追查直接供应商以外来源,当时 IRAS 指南亦未规定上游尽调。其认为发票、出口记录、交货证人、首批功能测试及照片足以证明真实交易,并称 Osperia 品牌可来自其他来源,商业重点是规格而非品牌。其质疑 Experian 报告证人的身份,又称马来西亚进口准证不受自身控制,法律没有明文要求。这些是上诉论点,并非委员会采纳的结论。
欺诈论点及海外判例
上诉人引用 Britestone 的证据责任转移,Infinity Distribution 的表面正确文件及不当行为证明责任,以及 Kittel、Optigen、Moblix、Blue Sphere 的失踪交易商欺诈及知悉测试。其主张主计长未证明税损、欺诈逃税、关联或知悉,在2021年前使用知悉标准会属追溯。主计长区分英国法律及 Infinity 的中间程序背景,强调关键是发票所述供应,而非成立欺诈案件。委员会最终依此较窄的实际供应基础处理。
[K]及董事的商业疑点
主计长质疑刚开始交易的[K]何以一年不足销售超过1.77亿新元;董事2013至2018年各年收入不超过100000新元,却声称245笔采购超过1.76亿新元。[D]描述无法识别的朋友提供现成买卖方、两天无抵押赊货,再以大额现金付款,与[S]联系很少且不打开密封货物。其否认控制GHY客户售价,与聊天记录冲突。信用报告因资料不足无法评级,公司又于2017年3月17日突然停业。以上为累计可信度疑点。
上诉人角色的商业疑点
上诉人仅在订单确认及全额收款后参与,在交付时向[K]付款,赚约1%至2%而表面无风险。[D]已认识Jacky及客户,并制定转售价,主计长质疑为何需要中间商。没有书面采购合约,市场及产品调查有限,ACRA 查询在2016年5月23日、交易开始后才做。首批测试没有检查所称 Class 10 速度及 RWFS 特征,后28批没有打开。GHY在2016年8月停止该业务。这些观察用于判断所述交易是否商业上可信。
客户付款及交付疑点
各笔销售介于402221.82至957546.59新元,双方此前没有交易关系或成熟电子产品纪录。[EXT]现金付款介于565565至957546.59新元。[ETM]由无关联[L]付款,该公司2016年5月26日新成立,资本1000新元、业务为汽车销售。货送往雪兰莪货代[SJ],而非客户登记地址。两客户为以住所登记、经营历史短的独资者,却分别声称15个月147笔超过7100万新元、56笔超过3400万新元采购。网站及地址、后来停业、欠缺品牌细节及保修安排,也产生疑问。
未起诉及专家角色限制
上诉人以未被起诉及当时第59、62条处罚主张证据不足,其论述提及双倍或三倍税款,以及有关罪行最高5000新元/三年或10000新元/七年。这只是本案论点的历史说明,并非当前处罚指南。主计长指出审计聚焦退税资格而非刑事意图,检控决定还受政策及实际考虑影响。其又认为顾问[B]既非实际供应事实证人,亦非文件鉴证会计师;过去尽调建议不能证明实际供应。
法律证明责任始终在上诉人
根据第52(3)条,上诉人须按优势证据标准证明主计长复核决定错误。委员会认为自评税制度下,纳税人了解自身交易,承担此责任合理。主计长无需证明货物实际装了什么、是不存在、无功能或假货,亦无需证明完整替代理论。委员会引用 ABC 诉主计长、Tynewydd及Grunwick 关于纳税人法律责任的判例。
证据责任可双向转移
委员会承认GHY文件及证人形成初步证据,因此由主计长说明为何应拒绝。大量相反证据形成充分怀疑后,证据责任再回到上诉人,须回应疑点。这种证据责任移动,不会转移持续的法律证明责任。特别严重的问题包括异常交易量、无法追溯制造及上游供应、未知产品市场与复制网站、难以解释的无风险商业安排,以及难寻客户和付款交付模式。
为何需要额外证明
委员会认为上诉人可寻找Jacky、提出安排的朋友、[O]或[S]真正控制者,并提供如此交易量应有的售后或保修沟通。一般没有上游尽调义务的说法,不能回应实际供应的具体疑点。另有未知制造者的解释只是没有证据的推测。争议是发票描述的 Osperia 货物,因此证明存在一些普通可用存储卡不足。
所描述货物及单纯付款的判例
委员会参考 Pexum 的所谓Intel处理器、GSM Intertrade 的所谓Samsung Serene手机、Premier Joint Ventures 的非真正Intel出厂箱、Howard 的未制造容器,以及 Pennystar 的已付发票增值税但受欺诈者。共同点是,如未证明所述实际供应,发票、付款及看似存在货物不足以建立进项税权。这些判例支持其理由,并非说每项真实付款或陌生品牌交易必然失败。
驳回本上诉不需先证明欺诈
委员会认为不需先建立失踪交易商计划、欺诈意图或GHY参与,因为上诉已在实际供应证明层面失败。小体积、账面高价值电子产品及可能循环交易等类似失踪交易安排的特征,仍可作为可信度证据衡量;考虑此类特征与认定欺诈成立不同。即使采购者无辜,也不能在法定供应条件欠缺时获得退税,对不诚实上游的救济属于另事。
最终认定及检控裁量
委员会不从没有刑事起诉推断证据薄弱,因为政策及实际因素均可影响检控。其认定GHY未充分证明[K]实际供应所描述的 Osperia 货物,亦未证明向马来西亚客户转售。上诉被驳回。这是民事税务资格判断,不应写成GHY或有关匿名上游当事人的刑事定罪。
费用及审理记录
主计长要求100000新元,包含约8500新元支出,参照庭前50000、每日11000乘3.5日、庭后1500等项目。GHY提出32500新元另加合理支出,以3.25日计算,并比较 GDY 每日25000、总75000。委员会采用每日15000乘3.5日,裁定全包60000,指出虽复杂度较低,争议额仍超过一般区域法院民事金额。审理日期为2022年2月21至23日及3月9日,另列5月20日;决定及费用记录列2023年6月30日及8月7日。前期由Kenneth Yap主持,后期Lee Lit Cheng主持,成员为Hamidul Haq及Angela Tan。GHY律师为Liu Hern Kuan及Vincent Ooi,主计长律师为Ma Hanfeng及Sonia K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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