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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资产视同供应:2002年估值修法

2003年7月28日通函说明营业旧资产无偿转让或消费税注销时保留的估值处理。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 文件发布日期:28 July 2003 历史文件

主要步骤与区别

通函涉及构成营业资产的货物,包括固定资产及非住宅物业,并不限于存货。文件说明资产无偿转让或处置,以及纳税人终止消费税登记前的视同供应。旧有条文曾通常被理解为按原始成本估值,即使资产已经使用及折旧,仍可能相当于全额冲回原先抵扣的进项税。2002年12月23日修法将旧货物既有行政处理纳入法律。首先,应确定企业在有关日期购买完全相同货物所须支付的价格,并考虑使用年限及状况。无法取得相同货物价值时,采用年限及状况相同的类似货物价格;两者均无法取得时,采用有关日期生产这些货物的成本。购买价值不包括消费税。关键是区分历史会计成本与计算销项税所需的当时法定价值。这份历史通函解释修法背景;实际申报视同供应前,仍须按现行规则核实适用条件、例外及注销要求。

官方来源

本文为恒信集团依据官方英文资料独立整理的简明导读,非完整文件转载。完整条件、例外及后续更新请以所附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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