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票据与购回邀请
新加坡注册发行人通过多币种计划发行 QDS,拟在到期前购回未偿票据。它按邀请备忘录请持有人出售全部或部分票据,以现金结算。
区分本金、利息与溢价
购回对价为本金 10x% 加累计利息,百分比已匿名。购回溢价是扣除累计利息后,对价超过本金的部分。本金、累计利息及溢价因此是不同组成部分,不能混为同一款项。
为什么归为提前赎回费用
IRAS 认定,按该购回邀请购买原票据构成提前赎回;溢价是发行人就提前赎回应付的费用,因此属于第 13(16) 条所定义的提前赎回费用。
优惠的前提条件
处理须满足适用的第 43H、13(2F) 条及 QDS 规例。原文另列第 13(1)(ba)、13(1)(zk)、45A(2B)(a) 条。仅使用溢价名称或进行购回邀请,并不等于满足所有规定条件。
裁定的三项税务结果
向非居民持有人支付或视为支付溢价,不按第 45A(2B)(a) 条征预提税;持有人可享第 13(1)(ba)、43H 条免税与优惠;个人可按第 13(1)(zk) 条免税,但通过新加坡合伙,或在新加坡经营行业、业务或专业取得的收入除外。
公布日期与适用范围
本文依据 IRAS 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 公布的预先裁定摘要。裁定仅约束申请人及指定交易;其他纳税人不能据相似安排推定必然得到相同处理。IRAS 不会因之后法例或解释的变化而更新已公布摘要。下文条文编号及结论均用于说明该日期的原文。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查看官方 PDF 原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