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与章程
新加坡有限责任 A 公司同时发行普通股与优先股。境外 Z 实体持有全部优先股,并在 ACRA 业务资料列为优先股股东。A 章程规定股息只能从利润支付。
有限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只就自愿清盘,或改变附于指定股份并授予该股东的权利的决议投票;这些决议的投票表决中,每股至少有一票。普通表决权有限,本身不代表工具属于债务。
与利润挂钩的分配及优先顺序
优先股息总额按年度净利润匿名 x% 计算;董事会可建议较低比例,但不得低于匿名 y%。没有可分配利润时,不累积亦不应付优先股息。该股息先于普通股股息及其他分配支付。
额外利润与清算分配
除上述付款权利外,优先股不再参与其他利润。清算或返还资本、但非购回时,可分配资产由优先与普通股股东按各自持股百分比同等顺位分配。
为什么属股权工具
IRAS 综合特征认定为股权:属于《公司法》1967 年 2020 修订版的股份;Z 被登记为股东;条款体现所有权权益。尤其章程没有赋予优先股股东要求赎回或要求支付分配的权利。这不是对所有优先股设计的一概分类。
股息、扣除与预提税结果
因此分配按新加坡所得税原则作为股息,A 不可税前扣除,A 支付时亦不征新加坡预提税。原文列《所得税法》1947 年 2020 修订版第 10(1)(d) 条为相关条文。
公布日期与适用范围
原文是 IRAS 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 公布的裁定,只约束申请人与指定交易。IRAS 无须给予其他类似交易相同处理,也不会因后续法例或解释变化而更新已公布摘要。本文保留该日期原文的条文编号与具体事实限制。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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