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裁定的事项
第7/2021号预先裁定摘要依据当时《所得税法》第43N(4)条及《合格债务证券条例》第2条,判断票据是否属于债务证券;同时判断普通利息、递延利息及递延利息所产生的额外利息是否属于债务利息。申请涉及持有人的QDS待遇,并以满足其他资格条件为前提。
发行与持有人权利
票据按面值的100%发行,并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持有人不列入发行人的股东名册,也不享有参加股东大会及投票的法定权利。票据按固定利率计息,每半年后付一次;利率不随发行人的盈利表现变动。
递延利息与较低顺位付款限制
发行人可以递延当期利息,并再次递延未付利息;递延金额按当时适用利率继续计息。欠息未清偿时,对较低顺位债务进行派息、付款、赎回、减资、回购等交易,以及为有关付款或资本交易拨入偿债基金,均受到限制。须全额清偿欠息,或取得票据持有人特别决议许可,才可按条款解除相关限制。
到期、赎回及清算顺位
票据设有到期日,发行人也可在特定情形下选择赎回。赎回金额包括本金及截至赎回日累计的利息、递延利息和额外利息。欠息须在赎回、特定事件或发行人清算等触发事项中最早发生之时清偿。票据为无担保次级义务,各票据之间同等受偿;清算时次于其他债权人,但紧接在股份之前。
债务认定与附条件优惠
IRAS综合票据特征后认定其为债务证券,并将三类利息均视为债务利息。持有人能否取得第43N条的优惠及第13(1)(a)条的豁免,仍取决于第43N、13(2)、13(16)条及QDS条例规定的条件。被认定为债务本身不等于已经满足全部QDS资格要求。
历史适用范围与进一步资料
源文建议查阅《混合工具所得税处理》指南第5段了解分类方法及因素。本裁定仅约束申请人及指定交易;类似交易不保证取得相同结果。2021年公布的摘要不会随税法或解释变化而更新,且未另行裁定批准发行人的费用扣除。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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