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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R航空快递清关:低值判断、GST证明、准证及双重征税退款

完整整理52页,区分单件与批次价值、混合货物、600新元复核提示、全部准证及舱单字段、退款证明与防诈骗,并标明2023历史例子。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历史文件

历史培训资料与适用背景

本52页培训说明2023年1月1日扩展境外供应商注册(OVR)后,航空快递的进口清关职责。算例采用2023年引入的8%税率,不能用于后来税率不同的交易。B2C指向未注册GST客户供应,包括个人及企业;2023年扩展至进口低值商品和非数字远程服务,数字服务则自2020年已有相关安排。

卖方注册与快递职责

资料所列注册门槛为十二个月全球营业额超过100万新元,及向新加坡B2C低值商品/远程服务超过10万新元。已注册卖方在销售时向未注册客户,或为非商业用途购买的GST注册企业征税。航空/邮政批次400新元进口减免门槛仍适用。快递须确认具体货物是否已由卖方征GST,以便在符合非付款申报条件时避免进口环节再征一次。

低值商品的四项条件

销售时,货物须非应课关税,或相关关税依海关法第11条获豁免;不属GST免税;位于新加坡境外并经航空/邮政送至新加坡;且符合400新元价值门槛。分类用售价排除另列至新加坡交付地的运输保险、GST及海关税款;但计算供应GST的价值,包括客户支付的相关运输及保险。

420新元连衣裙与多件货物

连衣裙420新元包含明确另列的25运输保险,分类售价395,属于低值商品;征GST供应价值仍为420。按资料历史8%,GST33.60,客户共付453.60。通常即使合并运输也逐件判断。原例150、150及450新元货物合成750批次,卖方对首两件征税,海关对非低值第三件征税。卖方可选择规定的批次CIF或单件CIF替代判断,快递不可自行替卖方假定已作该选择。

双重征税的原因与两项证明

多件低值商品组成CIF超过400的包裹,或销售与进口采用不同汇率,均可能双重征税。物流链须传递两项资料:卖方GST登记号,及每件货物已缴GST金额或标识。多件包裹只笼统写已缴GST而不说明哪些货物,并不足够。可查发票/装箱单、货运舱单、卖方电邮或EDI打印记录;ICA要求时提供,且保存五年。

逐件选择付款或非付款

超过400的新元合资格包裹,每件均有完整GST证明,可采用非付款程序。只有部分件有证明,则这些件非付款,其他件付款。80/450混合例中,如只有80件已由卖方征税,须分别处理。GST号、已税标识或逐件分配无法确认时,应澄清;仍无法确认,按资料要求申请付款准证。只有GST号或只有已税标识都不够。

多卖方与运保费分配

一个批次有多个OVR卖方时,应在相应申报行记各自GST号;证据完整可逐件列非付款。未注册卖方货物不会因同包另一卖方已注册而获覆盖。低值与非低值混合时,有单件CIF则使用;只有总运保费则用适合指标分配至非低值货物,按相应CIF计算进口GST。资料建议卖方避免混合低值和非低值货物于同一货运/发票,以减少错误。

600新元最佳实践门槛是提示而非定义

建议的单件CIF600新元是复核工具,不取代法定400新元低值商品定义。只有GST号及逐件已税资料齐全后才适用。单件CIF不超过600,通常非付款,除非其他证据表明并非低值商品;超过600,通常付款,除非合资格售价发票、足够高的运保费或卖方/进口商确认等证明确为低值商品。650手袋/350外套示例提醒手袋即使有已税标识也应进一步检查。

只有批次CIF时

以600新元乘货物件数作为复核门槛。两件总CIF900低于1,200,规定GST证据齐全且不知道任何件非低值商品时,可按资料非付款。总额超过计算门槛时,按资料付款,除非证据证明相关低值处理。只有售价时须加入运保费推算CIF。另一900例缺已税标识,最佳实践门槛不能补足证据缺失。部分流程图用小于号,但说明文字单件规则为不超过600;不可由图示符号另创400进口边界。

航空/邮政及特别海陆安排

航空非受管制、非应课关税批次CIF不超过400时,资料保留原有预报舱单/摘要清单清关及无需进口准证。超过400、已征税OVR低值商品,证据齐全采用合资格非付款准证。受管制货物即使低于门槛仍须适当准证。资料也指出某些卖方可获准对经海陆送达的合资格货物征GST,这些获准安排可能采用非付款以避免重复进口征税;非受管制邮政进口另有准证适用安排。

TradeNet申报与受管制货物

合资格航空低值商品批次超过400时,资料规定以下INP(APS)字段,CA/SC代码逐项申报。已税OVR非应课关税受管制货物,不论低于或超过400均须INP(APS)。非OVR非应课关税货物超过门槛用In-Payment GST/关税豁免准证;受管制货物低于减免门槛,用所列In-Non-Payment GST减免/关税豁免准证。非OVR比较页标题误写销售时已缴GST,其实质表格是通常进口处理,不能据标题认定卖方已征税。

准证字段规定值
讯息类型In-Non-Payment(INP)
申报类型Approved Premises/Schemes(APS)
收货地点代码OVR
CA/SC产品代码OVR
CA/SC代码1相应OVR卖方GST登记号

预报舱单全部十八字段

第47页是图片表格,已对照渲染页面核对以下完整字段。GST证明须关联货物及识别号码;只有批次总额不能确定哪些件已税。

序号舱单字段
1运输方名称
2运输方UEN
3进口清关日期
4追踪/分运单HAWB/参考号码
5外包装号码
6供应商名称
7供应商地址
8供应商GST号
9收货人姓名/名称
10收货人地址
11收货人邮编
12收货人电话
13收货人电邮
14货物描述
15单件CIF新元值
16同一追踪/HAWB/参考号码下总CIF新元值
17原产国家
18装运港

已双重征税如何处理

默认先向OVR卖方要求退销售时GST。客户以快递税务发票/准证通知、进口准证或运输方GST收据证明进口GST已付时,卖方须退款。保存显示原GST的卖方发票/电邮/订单、交付/托运单及信用卡账单等付款证据。退款后卖方在下一GST申报表处理。资料也展示快递协助海关退款路径,但没有详细资格或申请程序,不可假定可同时保留两项退款。

操作准备与防诈骗

与海外伙伴确认GST资料通过发票、舱单还是EDI传来,更新系统记录并培训员工逐件核对及非付款申报。清楚公布公司真实收款渠道。提醒客户假冒进口GST付款索取卡号/NRIC、假电邮短信退款链接,以及假快递挪用GST款项。资料建议明确表示不会经SMS、WhatsApp或Telegram索取个人/银行资料;付款请求应通过已公布正式渠道核实。

参考资料与咨询渠道

末页指向IRAS进口服务、低值商品、海陆征税批准资料及两份OVR税务指南,并列[email protected]处理IRAS咨询、[email protected]处理准证/海关问题。这是资料当时联系渠道,不代表历史操作地址永久适用。原文说明资料以演示时点为准、并非涵盖一切问题,实际清关前应核对之后正式程序。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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