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价值及两个征税阶段
问答解释2023年1月1日起OVR扩展至低价值进口货物后的物流手续。逐件销售价值的LVG判断,与整批CIF价值的进口减免判断不同。销售价值不含从海外送到新加坡的运输保险费、GST及海关关税。按本制度,供应商不得对销售价值超过S$400的单件货物收取销售阶段GST。但多个低金额物件组成的整批货物仍可能在边境超过S$400,须办理准证并适当区分已缴税物件。
航空及邮政进口
原文说明,适用低金额进口减免的航空或邮政进口手续不变,非受管制及非应课关税货物无需进口准证。整批超过S$400且不适用减免时,须办理准证。合资格LVG并具备两项GST资料者采用In-Non-Payment(APS),其他物件采用In-Payment(GST)。原文首表用小于及大于符号作简写,后续问题明确超过S$400才触发该要求;不能据简写推断正好S$400的批次被排除于减免。
海运及陆运
海运和陆运一般仍须付款准证并缴进口GST。但部分OVR供应商可获批准对不超S$400的海陆运货物收税;获批后,对LVG不论运输方式均收GST。此类供应商为海陆运物件传递完整两项GST资料时,可对这些物件采用免付款APS准证,其他仍用付款准证。不能把航空邮政进口减免直接套到海陆运。
两项GST资料及传递方式
必须同时取得OVR供应商GST注册号码,以及已缴GST金额或逐件已缴税标记。仅有注册号码并不足够。资料可透过商业文件或电子接口传递;非邮政进口没有统一指定传递方法,供应商与运输商应商定。标记须识别哪些物件已收税,不能只表明供应商已注册。
已缴税LVG的准证字段
超过S$400且含已传递完整GST资料的LVG批次,原文列五个免付款准证字段:讯息类型INP、申报类型APS、收货地点代码OVR、CA/SC产品代码OVR,以及CA/SC Code 1填写供应商GST号码。其他字段按通常程序。缺少完整资料的其他货物须用付款准证,OVR识别代码并不能代替有效的供应商GST号码。
| 字段 | 值 |
|---|---|
| 讯息类型 | INP |
| 申报类型 | APS |
| 收货地点代码 | OVR |
| CA/SC产品代码 | OVR |
| CA/SC Code 1 | 供应商GST注册号码 |
预先舱单的全部资料
预先舱单须列运输商名称及UEN、清关日期、追踪号码或HAWB或参考号、外包装号、供应商名称地址及LVG适用GST号码、收货人名称地址邮编电话邮箱、货物描述、单件新币CIF价值、同一追踪或HAWB或参考号下的新币CIF总值、原产国及装货港。单件价值与同追踪号总价值应分开记录,便于混合批次判断。
资料缺失或号码无效
不适用进口减免而缺少任一GST资料时,应使用付款准证。TradeNet或其他资料显示号码无效,应尽可能向供应商核实,并在申报前保留核查记录。无法取得有效号码则用付款准证。物件已标记缴税,也不能令无效注册号码变成可接受。
混合批次及S$600建议核查
航空混合批次总值超过S$400时,只有具完整资料的合资格LVG用免付款准证;非LVG即使误传已缴税资料,仍须付款。原文建议S$600 CIF核查门槛来识别错误,但它不是新的LVG定义。有GST资料时,单件CIF不超S$600通常免付款,除非资料表明非LVG;超过S$600通常付款,除非资料证实为LVG。已知真实分类应优先于经验门槛。
没有逐件CIF价值时
只有整批CIF总值,可按S$600乘件数建立建议门槛。总值不超该数时,通常免付款,除非资料显示某件非LVG;超过时通常付款,除非资料证实某件为LVG。可推翻经验判断的资料包括新币发票显示售价超过法定单件门槛、符合门槛的销售发票、可推算售价的运输费用证据,或供应商及进口商确认其属LVG并已缴销售GST。已知不同分类的物件仍应适当区分,不能用平均数抹去差别。
汇率变化及错误责任
物件在销售时属LVG,进口时可能因汇率变化导致CIF超过S$400;具备两项有效GST资料时,原文允许免付款准证。遵循建议核查可降低之后更正及补税风险,但不保证免罚。错误须经调查并按个案决定后果,运输商仍须对进口申报正确负责。
两个供应商、一个进口人及同一航班
例子为从注册供应商购买S$300手袋并取得两项资料,以及从未注册供应商购买S$200太阳眼镜、没有销售阶段GST。同一航班运给同一进口人的货物,即使分开运输文件也须合并;总S$500超过减免,须办理准证。手袋免付款,眼镜付款。原文把S$200眼镜称为非LVG,但付款准证的实际依据是未收销售税及缺资料;本文保留申报结果,不把卖方未注册误写为改变低价物件的价值分类。
重复征税:先向供应商申请退还
销售阶段与进口阶段均缴GST时,应建议进口人向OVR供应商申请退还。边境缴税证明可为快递税务发票或准证通知、进口准证或SingPost GST收据。同时保留证明销售阶段收税的商业发票或其他资料、运输或托运记录及信用卡月结单等付款证据,直至供应商处理。资料应能关联货物及两个征税阶段。
拒付及最后的海关退款评估
不适用进口减免时,销售阶段已缴税并不是拒缴进口GST的理由;应先缴再向供应商申请退还。仍拒缴则按既有拖欠程序处理。供应商拒退时,运输商可作为最后途径协助进口人向海关申请退款评估。运输商自行承担进口GST、穷尽向进口人追回途径仍失败时,也可向海关申请评估。两种情况均非保证退款,具体支持文件由海关要求。
注册责任属于海外供应商
注册及迟通知责任在海外供应商,而非运输商。问答突出同时超过全球年营业额S$1,000,000及向新加坡B2C LVG供应S$100,000两项门槛,另给注册表路线,并建议以商号或税务参考号码、GST号码或UEN在税务局注册商户查询核实。这里是LVG范围的门槛示例,并非所有OVR类别的完整注册说明。运输商可提醒客户,但不因此承担其法定注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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