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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位或以下住宅发展ABSD减免承诺书

完整解释一页承诺书的两年及三年里程碑、证据、未售单位报告、追缴及5%利息。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承诺书的作用

符合资格的非持牌住宅发展商依2015年相关ABSD减免规则第3(2)(e)条出具承诺书,致印花税署长,列物业/土地、公司、董事及其NRIC/FIN/护照资料、日期、姓名及职务。董事代表公司签署。本表列减免承诺,不是完整资格测试,也没有规定适用ABSD税率。

先确定交易日期

交易日期是购买合约/协议或转让日期两者较早者,或适用的集体出售令日期;脚注亦指向规则第3(3)条。各期限都从该定义日期起算,并非签承诺书或动工日起算。

发展及出售里程碑

须在两年内开始住宅发展,三年内完成四个或以下住宅单位的发展并售清。动工证明包括URA书面许可、BCA结构工程开工准证,以及建筑师/专业工程师声明打桩、地基或拆卸开始日期。竣工证明是BCA临时入伙准证或法定竣工证;出售证明包括发展商声明三年内售清。规定证据须分别在两年及三年期限内提交。

未售单位与额外资料

三年时仍未售清,须在交易日起三年一个月内,提交截至三年时全部已售/未售单位清单及买方姓名、身份号码。并须提供IRAS要求的其他承诺相关文件。未售单位报告是额外责任,不会延长三年售清条件。

违反承诺后的追缴及利息

未履行(a)、(b)或(c)任一承诺,公司承诺向政府偿还已减免ABSD,并从交易日后十四日起按年5%计利息。须在署长通知送达后一个月内,按通知地点及方式支付。利息起点因此远早于日后发现违规之日。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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