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并非经营收入或扣除
计划对 150 毫升至 3 升的受规管塑料及金属饮料容器收取十分钱押金。收取或退回的押金不是应税经营收入,支付押金亦不是可扣除费用,押金不属于饮料售价。如计入损益,原文为减轻合规负担一般允许无需调整,原因是预计会逐步收回。
例外、费用与补助
如免收押金与不能扣除的支出有关,例如实物捐赠,须把已计入损益的押金费用加回。生产者费用等收益性质支出按一般扣除原则处理。原文列明最高 S$2,500 的生产者过渡补助及每间食店 S$500 的一次性 RRFS 支持为应税收益补助。保持正常五年记录,GST 处理另查专页。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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