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接企业 · 连接机遇 · 连接未来
税务 · IRAS

指定商品的客户自行核算消费税

部分企业采购须由客户自行核算消费税,而非向供应商支付税款。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主要要求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向已注册消费税的客户出售用于经营的指定商品,税前金额超过 S$10,000 且不属例外时,适用客户自行核算。指定商品包括符合定义的手机、存储卡及实体包装的标准软件,不包括 USB 闪存盘及设备预装软件。混合销售只计算指定商品金额。供应商发票须列客户税号及规定说明,在第 1 栏申报销售,但不收取税款或在第 6 栏申报销项税。客户在第 1、6 栏核算销项税,符合条件并持有有效凭证时,在第 5、7 栏列报采购及抵扣进项税。偶尔采购亦可能适用,不能以人为拆分交易规避门槛。

官方来源

本文为恒信集团依据官方英文资料独立整理的简明导读,非完整文件转载。完整条件、例外及后续更新请以所附原文为准。

查看官方网页原文 ↗
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