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要求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向已注册消费税的客户出售用于经营的指定商品,税前金额超过 S$10,000 且不属例外时,适用客户自行核算。指定商品包括符合定义的手机、存储卡及实体包装的标准软件,不包括 USB 闪存盘及设备预装软件。混合销售只计算指定商品金额。供应商发票须列客户税号及规定说明,在第 1 栏申报销售,但不收取税款或在第 6 栏申报销项税。客户在第 1、6 栏核算销项税,符合条件并持有有效凭证时,在第 5、7 栏列报采购及抵扣进项税。偶尔采购亦可能适用,不能以人为拆分交易规避门槛。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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