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格安排
申请人须是新加坡成立并登记 GST 的物流公司,具备合资格第33(2)条安排。委托人须是未登记者或 OVR 仅缴税登记者,服务包括不改变货物原性质的库存、包装及订单处理。指定本地供应与零税率供应须超过合资格期间总额的50%,并满足财务、合规和控制条件。
限制待遇范围
获批进口及从零 GST 仓库移出货物可暂停 GST;向指定 MES、AISS、ACMT 或获批3PL客户的本地供应另有规定,普通客户不自动符合条件。企业须提交申请、承诺及供应链证据,使用正确准证,并按委托人保存库存记录。批准不能移用于无关进口,资格及续期也须持续监测。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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