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接企业 · 连接机遇 · 连接未来
税务 · PDF

集团减免:新加坡公司之间转移当年亏损项目

依据第三版完整解释新加坡集团减免:两层 75% 测试、合资格期间、全部附录算例、转让顺序、跨税率计算及不可撤回的 Form C 选择。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 文件发布日期:30 Jan 2026

目的及合资格亏损项目

2026 年 1 月 30 日第三版指南解释所得税法第 37B 条的集团减免制度,自 2003 估税年起适用。各公司仍分别纳税,但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注册公司,可把当年未吸收的资本津贴、营业亏损及认可捐赠,转给同一集团的另一合资格公司,用于同一估税年。转出公司提供这些项目,接受公司则在扣除自身津贴、亏损、捐赠及其他相关扣除后,以可用应评税收入吸收。以前年度项目不能转让。未转出的项目可按独立规则留作未来使用或申请合资格向前抵扣,但集团减免先于亏损向前抵扣。

75% 集团关系要求

转出及接受公司都须在新加坡注册,并在基期最后一天属于同一合资格集团。其一须直接或间接受益持有另一公司至少 75% 已发行普通股;或者第三家新加坡注册公司分别持有两者至少 75%。持股链应逐层相乘,不同合资格路径可以相加。主例中,90% 再持有 90%,间接权益为 81%;90% 再持有 75%,则只有 67.5%。经外国注册公司、个人或非公司实体持有的权益应排除。财务报表合并,或由同一个人共同持有,本身并不建立法定集团关系。

普通股及权益持有人

本测试的普通股不包括库存股,也不包括只有固定股息权的股份;固定股息可按固定金额、股份价值固定比例或利润固定比例计算。固定股息之外另有剩余利润浮动参与权的股份,可计为普通股;只有固定股息加转换或认购权、却没有浮动利润参与权的股份,不计为普通股。没有股本的公司不能据此符合条件。权益持有人包括普通股股东及通过非商业贷款参与浮动利润的债权人。商业贷款只提供固定回报,包括指定浮动利率,不会使贷款人成为本测试的权益持有人。

独立的利润及资产测试

达到股份数量测试还不够。普通股股东还须受益享有至少 75% 可分配剩余利润,以及清盘时至少 75% 剩余资产。剩余利润按扣除固定股息后、扣除浮动贷款回报及浮动股息前确定;剩余资产则为偿付商业债权人及非普通股股东后的净资产。若资产为正,应使用假设清盘时的实际分配额;没有利润或剩余资产为负时,以 S$100 假设金额及约定分配比例测试。因此,即使持有 75% 普通股,贷款权利及股份价值仍可能使股东不符合条件。

附录一及二:持股路径及连续期间

附录一有九种结构。新加坡 90%–90% 持股链中的三家公司均可符合集团关系;外国母公司本身被排除,但其本地子公司若彼此有 90% 母子关系,仍可互相符合。新加坡 90%–75% 链的直接关系符合,67.5% 间接关系不符合。两家全资本地子公司分别持有另一公司 25% 和 50%,可形成 75% 合计间接权益。90%–80% 链只形成 72%;仅固定股息股份的分支也不能建立合资格关系。外国母公司下的姐妹公司、个人持有的姐妹公司及中间夹有外国公司的持股链不符合;第九个混合图仅保留其中合资格的本地关系。附录二显示,权益在 11 月 1 日恢复为 79%,后来升至 100%,可支持至 3 月 31 日年结的最后连续期间,但较早的合资格期间已被 66% 持股中断,不能计入。若年结降为 72%,即使早前曾合资格,也完全不能享有集团减免。

附录三:75% 股东为何仍可能失败

A 公司持有 X 公司 1,000 股合资格普通股中的 750 股,达到第一层 75% 测试。X 另有 S$400 固定回报贷款,以及 S$500 参与浮动利润的贷款。扣除 S$24 和 S$16 固定股息后,剩余利润 S$60,按 S$1,500 普通股权益及非商业贷款本金分配。A 取得 S$30,只占 50%,因此失败;若正剩余资产为 S$1,200,并先向 S$500 贷款人还款,A 只取得 S$525,占 43.8%。若该非商业贷款也由 A 持有,则 A 可获剩余利润 S$50,占 83.3%,以及资产 S$1,025,占 85.4%,可以通过。没有利润且资产为负时,用 S$100 假设测试,A 不持贷款时仍为 50%,持贷款时约为 83.3%。原文利润示例因分配额四舍五入写作 83.4%,但均超过 75%,不影响结果。

会计年结日须一致

转出公司及接受公司须有相同会计年结日。不参与转出或接受的控股公司及中间公司,无须具有相同年结日,但相关日期的持股仍须测试。附录四比较两种调整:把亏损公司的四月年结改成接受公司的七月年结,较早未匹配期间不符合;若把接受公司年结改成四月,则收购后至四月年结的期间可符合。第三例把两家公司改成三月年结:在年结仍不同的 20X3 估税年,不可转让。到 20X4 估税年,A 基期为 304 日、B 为 90 日,共同期间为 90 日,因此 A 上限为亏损的 90/304,B 可用全数 90/90 收入。A 与 C 的共同期间为 304 日,C 收入上限为 304/365,A 还须减去已先转给 B 的金额。原表在这一步写减去转给 C 的金额,但按指定优先顺序及前一步算例,先前接受者应为 B。

被排除的活动及投资业务

外国分支机构亏损、完全免税活动亏损,以及融资租赁、出租汽车等须专门抵扣同类收入的受限营业项目,不能转让。投资津贴也不能转让。按第 10D 条征税的投资业务可以接受集团减免,但一般不能转出超过产生收入投资收益的费用及指定资本津贴,因为这些项目本身不可结转。它可转出当年未吸收捐赠;自 2007 估税年起,还可转出第 16、17、18B 及 18C 条的合资格当年工业建筑津贴。不能把投资公司的所有超额费用都视为可转让营业亏损。

抵扣顺序及不同税率

各公司须依次使用由旧到新的结转资本津贴、当年资本津贴、由旧到新的结转营业亏损、当年营业亏损、由旧到新的结转捐赠,以及当年捐赠,之后才确定可转出的当年余额或接受公司的可用收入。例如,调整利润 S$100,000,旧资本津贴 S$60,000,当年资本津贴 S$35,000,则当年津贴已全数吸收;不能先用旧营业亏损,以腾出 S$35,000 津贴转让。转让顺序为当年津贴、当年亏损、当年捐赠。同类项目按较高税率优先,并作第 37A 条调整;接受公司也先抵较高税率收入。部分或初创免税在集团减免后计算,不能先保留一部分免税收入不接受减免。已转出的津贴仍被视为转出公司获准津贴,日后资产平衡调整必须计入。 指南列明,自 2020 估税年起,部分免税最高额为 S$102,500,合资格初创公司最高额为 S$125,000;较早的 S$152,500 和 S$200,000 属于原有估税年制度。

按日计算及多公司优先顺序

设 A 为双方最后连续合资格期间中较短的日数,B 为接受公司整个基期日数,C 为其应评税收入,D 为转出公司整个基期日数,E 为其可用亏损项目,则转让上限为 A/B×C 与 A/D×E 的较低者。涉及后续交易对手时,接受公司上限须扣除已从其他转出公司取得的项目,转出公司上限须扣除已给其他接受公司的项目。应在规则允许范围内先用尽第一顺位,再转下一顺位;不能为了保留免税额而自行减少转让。余额留在转出公司,按各自结转或向前抵扣条件处理;捐赠最长只能结转五个估税年。

附录五例一及二:先减免、后免税

第一例使用正常 17% 和优惠 10% 两类收入。A 的 S$70,000 津贴及 S$150,000 亏损按 17/10 调整为 S$119,000 和 S$255,000,抵扣优惠收入。其可向 B 转出 S$30,000 当年亏损及 S$8,000 捐赠中的 S$5,000;B 自身扣除后剩 S$35,000,接受后降为零。A 保留 S$3,000 捐赠及不可转让的 S$30,000 投资津贴。第二例把 C 的 S$30,000 亏损及 S$8,000 捐赠转给 D 的 S$235,000 收入,免税前剩 S$197,000。首 S$10,000 免税 S$7,500,随后 S$187,000 免税 S$93,500,剩应课税收入 S$96,000,按 17% 税额为 S$16,320。例中的 2.5 倍捐赠扣除及跨税率调整是指定算例,不能随意按名义金额互换。

附录五例三及四:年中入组及跨税率

第三例中,E 与 F 自 7 月 1 日起属于同一集团,共同期间为全年 184/365。将 E 的 S$38,000 亏损及捐赠按该比例计算,与 F 的 S$35,000 收入按同比例计算比较,最终转让 S$15,123 亏损及 S$2,521 捐赠。E 保留 S$14,877 亏损和 S$5,479 捐赠;F 在免税前剩 S$17,356,免税后为 S$6,178,税额 S$1,050.26。原表的 S$70,000 津贴行属于跨收入类别抵扣过程,不能另当成新增可转余额。第四例转出 G 的正常税率津贴 S$70,000,以及优惠税率津贴 S$29,750,后者对 H 正常收入的抵扣价值为 S$17,500。再使用 S$47,500 正常税率亏损,H 的 S$135,000 正常收入归零。H 的 S$390,000 优惠收入再吸收:S$12,500 正常亏损调整为 S$21,250、同税率亏损 S$20,000、S$8,000 正常捐赠调整为 S$13,600,以及同税率捐赠 S$2,000,最终剩 S$333,150 按 10% 征税,税额 S$33,315。

附录六及七:协调双方优先顺序

附录六中,A、B、C 亏损分别为 S$30,000、S$200,000 及 S$75,000;D、E、F 收入分别为 S$80,000、S$95,000 及 S$45,000。A 和 B 指定 D/E/F,C 指定 E/F/D;D 指定 B/A/C,E 指定 C/B/A,F 指定 A/C/B。最终为 B 向 D 转 S$80,000,C 向 E 转 S$75,000,B 向 E 转 S$20,000,A 向 F 转 S$30,000,B 向 F 转 S$15,000。全部接受公司收入及 A、C 亏损均用尽,B 留下 S$85,000。附录七展示循环冲突:A 先 C 后 D,B 先 D 后 C,但 C 要先 B 后 A,D 要先 A 后 B。无法同时满足各方顺序时,转出方顺序优先,所以 A 先给 C,B 先给 D。这是解决冲突的规则,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都可忽略能够执行的接受方顺序。

Form C 选择及固定对手名单

双方都须使用 Form C 电子申报,而不是 Form C-S 或 Form C-S (Lite),并在所得税截止日前完成集团减免选择。转出方在 Form C 中完成 GR A,接受方完成 GR B;先在 Assessment 填金额,再在 Group Relief 填明细。未完成所需部分将失去资格。选择及所列优先顺序均为最终、不可撤回。为应对之后评税改变,初步名单可以列入超过最初预计可使用金额的其他对手,但不能事后重新排列顺序。ECI 可以包含初步集团减免,该阶段无须 GR 表。评税之后更改时,IRAS 按原名单调整转让金额,通常无须仅因金额变化再提交修订 GR 表。

评税使盈利及亏损身份反转时

公司原先申报收入,但完成评税后出现可转亏损项目,可以成为新转出方。它须在该评税通知日起两个月内提交 GR A,其接受方也须在同一期限提交 GR B。已有接受方只能把新转出方加在原名单最后,不能改动旧顺序。反之,原申报亏损的公司被评为有收入,可成为新接受方;其 GR B 及对手 GR A 同样须两个月内提交,原 GR A 被取消,已有转出方只能把新接受方加在原接受名单最后。任一方未按两个月要求提交,就不能进行该新转让。此评税导致的有限例外,并不允许在税务身份没有改变时自愿重排选择。

首期长账目、补偿及反避税

新公司第一套账目超过十二个月时,须先把收入或亏损分配至各估税年,再计算减免。例如,账期由 20X7 年 6 月 1 日至 20X8 年 12 月 31 日,应分成 20X8 与 20X9 估税年,并于 20X9 年 11 月 30 日前提交 20X9 申报、完整账目、两年税算及适用 GR 表。接受方并无必须补偿转出方的义务;若支付补偿,接受方不能扣除,转出方也无须对此纳税。IRAS 可对过度减免重新评税,包括为了利用收购前已发生、却在收购后才入账的亏损而安排的收购。

最后核对及本版更新

附录八列出常见错误:收入足够却未充分转出、未用尽第一接受方就跳到后续公司、转出旧年度项目、共同合资格期间不同却不分摊、持股链被外国或非公司实体中断、税算与 GR 顺序不一致、对手未列入名单,以及缺少 GR 表。双方应互相核对并使用 Form C。2026 版更新重编号法条,删除已废止优惠的引用,更新免税金额及电子申报流程,并新增首期长账目及常见错误章节。指南查询电话为 1800 356 8622。应保留持股及分配权、集团期间日期、会计日期、税率调整,以及双方对应的 GR 明细,支持计算。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查看官方 PDF 原文 ↗
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