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步骤与区别
GIG就2018年7至8月五项处理器采购申领102,288.20新元进项税。公司声称已购买并转售货物,但委员会认为,未充分证明交易是在其业务过程中或为推进业务进行。供应商及买方预先安排,利润率由外部决定,文件及同日付款受协调,所谓供应商和客户由同一方控制。公司未就声称的议价提供可信文件,也未证明除垫付消费税外的商业贡献。第六项交易的异常和解安排进一步削弱其解释。委员会解决业务用途问题后,无须另行裁定处理器是否实际存在,但缺乏库存、序列号及测试证据仍造成疑问。供应商已登记消费税,并不保证采购方拥有抵扣权。上诉被驳回,并判包括支出的64,000新元诉讼费用。委员会明确区分未证明抵扣资格与明知企图欺诈税务局;GIG究竟自愿或被动参与仍不清楚。实际重点是证明真实商业活动及纳税人的自身角色,不能假设发票和付款本身就构成应税营业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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