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步骤与区别
融资方在分期付款安排下提供货物,即使法律所有权在最后一期付款或行使购买权时才转移。全部融资货物价值的消费税,按第一期发票或付款较早日期产生,而不是每期逐步计算。单独收取并向承租人披露的信贷费用属于免税金融服务。供应商就首付款部分向承租人开票,就融资部分向融资方开票;融资方再就其货物供应向承租人开票。承租人代融资方向供应商预付消费税时,必须区分资金付款流程与实际供应、进项税归属。融资方须保存供应商发票,承租人须保存实际向其提供供应的证明。融资方未登记消费税时,承租人不能仅因代付税款,就抵扣融资部分的预付消费税。货物被收回并出售以偿债时,销售视为由承租人作出。承租人已登记消费税的,融资方须收税,向税务局提供规定报告并抄送资产所有人及买方,且在销售后21天内缴税。开票前应先核实融资合同与各方供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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