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要求
融资方在首期发票或首期付款较早时点,就货物完整价值计税,即使法律产权保留至最后付款。另行收费并披露的利息属免税分期融资;未分开时完整应付款均应税。向另一融资方转让融资权属免税,相关产权转让不构成供应。收回货物本身不计税;之后出售视为承租购买方的供应,如其已注册,融资方不论自身注册与否均须核算税款,并于出售后二十一日内提交规定说明及缴款。原购买方不应在税表重复申报该销售,应分别保存融资及执行文件。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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