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版本及广泛识别方法
本文涵盖 IRAS CRS 常见问题的 A 至 I 全部部分及修订附录。虽然网址文件名写 2021 年 10 月,实际 PDF 已加入 2024 年 7 月 25 日信托估值更新,以及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受托人居民身份更新。新加坡采用广泛识别方法,金融机构应识别所有账户持有人的全部税收居民地,而不只识别已与新加坡交换资料的国家。实际向 IRAS 提供的资料,则按适用申报及交换安排确定。这样在新增交换伙伴时,无须重新对所有账户作居民地分类。
金融机构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
金融机构通常以税收居民地确定居民身份。金融机构信托在至少一名受托人为居民的地方,也会被视为居民,除非信托因在另一参与地属于税收居民,已在该地报告全部所需资料。更新后的 B.2 解释个人受托人一般适用新加坡每年 183 日居留或就业测试,公司受托人则适用控制及管理测试;即使受托人不是税收居民,若在新加坡注册、有效管理或受金融监管,也可按 CRS 被视为居民。非信托的税务透明金融机构,按注册、管理或金融监管联系确定。此类 CRS 联系不能被误当成一般所得税居民身份的自动结论。
受管理的投资实体及顾问
另一金融机构若具有全部或部分资产的酌情管理权,并代实体交易、管理投资组合,或投资、管理金融资产或资金,该实体可属于受金融机构管理。没有酌情权的纯执行不足以成立。保留投资权的信托是否符合,要看受托人实际活动及权限;私人信托公司也须按一般投资实体定义判断。符合“仅因提供相关服务”豁免的投资顾问或经理,并不维持金融账户,因此没有 CRS 尽调、报告或注册义务。不持有客户资产的纯顾问或执行分销商,不属于托管机构,但其其他业务仍可能使其成为投资实体。
FATCA 豁免不会自动适用于 CRS
指南列出 FATCA 下免报告、但在 CRS 下没有同等类别的情形,包括本地客户基础机构、本地银行及信用合作社、只持低额账户机构、被赞助投资实体及受控外国公司、被赞助紧密持有投资载体、由豁免实益拥有人全资持有的实体,以及投资顾问和经理。CRS 没有 FATCA 的赞助及豁免实益拥有人概念。赞助方可以作为服务商,但申报金融机构仍负责。若金融机构的直接持有人都不是须申报人士,它可能因此没有须申报账户,而不是因 FATCA 豁免。顾问及经理的无账户独立豁免,在满足其条件时仍可适用。
独资业务及 SRS 账户
个人拥有的独资业务账户按个人账户处理;公司拥有的独资业务则不能按此处理。SRS 账户和投资并非整体排除。义务应按实际维持账户的机构确定:SRS 运营商负责现金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其须履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基金负责直接登记在持有人名册的投资者。基金可以委托中介执行工作,但仍负最终责任。仅因资金来自 SRS,不能决定是否豁免或由谁申报。
证券存管、结算及债权权益
CDP 维持直接证券存管账户,并负责这些账户的尽调及报告。间接名义持有时,由实际维持底层客户账户的存管代理或托管机构负责。CDP 不记录出售价格,因此不必申报其没有掌握的出售或赎回总收入;相关经纪机构负责报告这些金额。中央对手方的结算关系,本身不构成维持客户金融账户,义务由结算会员金融机构承担。债权权益包括简单贷款、债券及票据。投资实体报告自身的须申报股权及债权权益,不能把自己在其他银行的账户,当成其自身客户账户报告。
休眠账户及有限结算例外
已关闭休眠账户的余额转入机构自身未认领款项集合账户后,不再有客户账户可报告。休眠排除必须满足所引用评论的全部条件。客户对该账户或同机构其他账户发起交易或沟通,会使其重新活跃。应按新旧账户及个人实体类别尽调,于年末或重新活跃后 90 日的较迟者完成;原 2017 和 2018 审查截止日属于历史过渡安排。经纪人因交易失败短暂持有资产,不构成新金融账户。过户代理的申购赎回账户,只有专用于基金结算,且最多七个工作日内把资金交至基金或投资者时,才适用排除。定期产品到期续存不属于新账户。银团贷款代理若只履行操作职责,不维持贷款人的托管账户,但其他业务仍可能使其成为金融机构。
支付服务商集合账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商在银行存款账户替客户持有资金时,一般应把底层客户视为账户持有人。只有在国内法不要求银行对某些底层客户尽调,因而银行也没有法定义务持有其资料的有限范围内,才可把服务商本身视为持有人。国内客户尽调仍覆盖的客户,继续作为底层持有人。不能简单把集合账户称为托管或 escrow 账户,就在 CRS 下排除。该问题于 2020 年 8 月加入,针对支付服务法下电子货币及账户发行安排。
主动与被动收入及控制人
指南列出的主动非金融实体测试,要求上一期间的被动总收入比例及产生或持有以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比例,均低于 50%。被动收入包括股息、利息及等同利息收入、年金、金融资产及汇兑净收益、掉期收入和现金价值保险收入。至少部分由员工主动经营产生的租金及特许权费,以及金融资产交易商日常业务交易收入,属于例外。控制人是行使最终控制的自然人;信托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或受益类别及其他最终控制人,其他法律安排使用对应角色。金融机构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或控制人若为实体,须穿透至相关自然人。可使用符合 MAS 要求的反洗钱识别资料,但新账户居民地仍须有合理的自我证明支持。
既有及新被动实体账户的区别
既有实体账户超过 US$1,000,000,若未取得所需控制人自我证明,金融机构须按规定电子记录搜索确定其须申报身份。新被动实体账户的控制人居民地,只能依据持有人或控制人的自我证明建立。符合 MAS 及 FATF 标准的国内反洗钱资料,可以识别控制人是谁,但身份识别与税收居民地判断是不同工作。非公开交易基金的尽调及报告一般由基金经理负责;若信托基金经理不在新加坡,则由本地受托人负责。外包不会转移最终责任。
有效自我证明及无税收居民地声明
机构可自行设计表格,但须符合第 14 条要求,也可参考 OECD 示例。客户声称没有税收居民地,不能仅因勾选选项就接受,应要求合理解释及证据。若无法支持,不应开立新账户;之后补救的常见问题不能弥补最初没有有效声明的缺陷。新加坡法律不要求收集或报告出生地。外国税号发行及居民规则可参考 OECD AEOI 门户;不确定居民地的持有人,应向相关税务机关或税务专业人士查询。
合理性验证失败及有限 90 日例外
开户已取得有效声明,但随后合理性验证失败时,应在 90 日内取得新有效声明,或支持原声明的解释及文件。仍无法解决时,并不强制关户,但应按原居民地及事实显示的其他居民地报告,并至少每年持续合理补救。这不同于开户时根本没有有效声明。只有交易特点使第一天无法收集,例如保险合同转让或二级市场买入投资信托股份时,才允许从开户起最多 90 日的有限延后。合资格按既有账户处理的新账户,以及能合理判断实体不属须申报人士的情形,各有独立例外;不能理解成所有开户都普遍享有 90 日宽限。
账户转换、汇率及多居民金融机构
CPF 投资账户属于排除账户,但在相关 CPF 提款资格下转成现金投资账户后,不再排除。应按既有个人账户程序,于年末或接获转换通知后 90 日的较迟者完成审查。美元门槛须采用判断年度前一历年末的公开即期汇率,并一致使用方法。原文 2016 年示例采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US$1 对 S$1.38,使高额门槛为 S$1,380,000,因此 S$1,200,000 账户低于门槛;MAS 公开汇率是示例来源。非信托金融机构在多个参与地为居民时,按维持账户地点报告;没有新加坡账户或没有新加坡分支的指定情形,只有在相关其他参与地已履行报告及尽调时,才无须在新加坡注册。
居住地址、情况改变及纸本搜索
较低额既有个人账户的居住地址测试,须有当前地址及书面证据支持。情况改变使其不可靠时,应取得自我证明和新证据,或进行电子搜索。变化包括账户及关联账户新增、或与既有身份冲突的资料。不能再依赖不可靠声明,应按个人或实体规则,于年末或通知发现后 90 日的较迟者重新判断。机构还须告知声明人报告变化的义务,并建立识别变化流程。年内关闭的金融账户也须尽调。“Reason to believe”和“Reason to know”的知识标准相同。高额账户纸本搜索中,若机构确定唯一缺失的居民身份资料从未被纸本收集,无须为此搜索;若之后发现纸本其实存在,须解释早前未遵守的原因。
新加坡税号及无文档账户的区别
即使持有人或被动实体控制人只声明新加坡为居民地,也须收集本地税号,既有账户补救同样如此。个人编号包括 NRIC、FIN、ITR 及 ASGD;实体使用 UEN、ITR 或 ASGD。2017 年 7 月 1 日开始收集及 2017 年 12 月 31 日新账户跟进截止日,是历史过渡规则;既有账户资料缺失时应作合理努力取得。若有新加坡电话、向新加坡账户转账的固定指示或本地签字权线索,同时又有外国 hold-mail 或代收地址,并不会仅因此成为无文档账户。E.23 的特定情形因不满足无文档条件,按新加坡居民处理。
零申报、通知及保险付款
一份 CRS 申报覆盖全部须申报地区;只有所有地区均无须申报账户时,才作零申报。CRS 不强制事先通知客户,但可以自愿通知。出售或赎回总收入自 2018 报告年起须申报,FATCA 则较早从 2016 年开始;提前 CRS 报告仍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或合同。新加坡没有指南所述禁止向外国居民销售保险合同的法律,因此不能据此适用该既有保险例外。保险年末现金或退保价值的估值,排除指定死亡及生存给付,但付款总额仍可能包括不计入现金价值的支付。到期、退保或终止时,须报告关户及该年付款总额。
酌情信托及金融机构信托估值
被动非金融实体信托若有可靠程序识别分派,可以选择只在收到分派的年度报告酌情受益人。要求受托人通知是可用方法;若在机构规定期限前没有提供所需资料,则该年应把记录中全部酌情受益人作为控制人报告。金融机构信托若按最频繁需要估值的目的分别计算权益价值,可使用该价值,相关情形也可使用取得时价值;债权余额为本金。若未采用独立或取得价值,后备表要求:委托人、强制受益人及最终控制人报告全部信托财产价值;酌情受益人在分派年报告零余额加分派额;债权人报告本金加付款总额。关闭账户报告关户事实及截至关户付款。原表最终控制人的付款栏却写向委托人付款,与该行身份不一致;这应保留为需要澄清的原文疑点,而不能理解成把他人付款转归控制人的新规则。
注册时间、例外及受托人记录信托
实体在某历年成为申报金融机构,应在翌年 3 月 31 日前申请,以 UEN 注册并电子申报。指南指定使用 Apply for CRS Registration,通过 myTax Portal 上传,注册资料变动则向 [email protected] 提交机构名称及支持资料。注册例外包括无账户的合资格顾问经理、多居民非信托金融机构,以及因在另一地区属税收居民而已在那里报告全部资料的多居民信托;各受托人须能证明报告完成。受托人记录信托无须独立注册,但受托人须以申报金融机构身份注册,并在替信托提交申报前提供信托识别资料;无须仅因替该信托行事另作一套受托人注册。
服务商、伞型基金及联系人
FATCA 被赞助实体若在 CRS 下是申报金融机构,仍须注册并承担义务。赞助方或服务商不会仅因协助而必须注册;本地服务商须有第三方 Corppass 授权。历史问答说明,海外非本地服务商应制作文件交由新加坡机构提交,而非通过金融机构注册取得访问权限。伞型基金只作一次注册,各子基金归于伞型申报。不能用子基金 GIIN 代替伞型 GIIN;原文历史过渡安排是取得伞型 GIIN 后取消子基金注册。向 IRAS 提供 FATCA 资料不代替美国 IRS 的注册义务。信托协议用于核实身份,基金经理可为获授权联系人;代班人员可作为获授权用户订阅通知提醒,无须另任第二个联系人。部分系统过渡说明属于较早问答,应保留其历史背景理解。
保密、交换伙伴及修订历史
IRAS 只与具有相关 CRS 主管机关协议的地区交换资料。保障涵盖授权用途、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罚则、泄露调查及改正措施;发生违规时,新加坡可以暂停交换。签署多边协议不代表自动与所有签署国交换,新加坡按保密保障、互惠及适当公平竞争条件选择关系。附录记录 2016 年 12 月最初发布,2017 年休眠、自我证明、税号及注册澄清,2019 年投资实体及 UEN 更新,2020 年集合支付账户及信托穿透新增,2021 年注册与 MCAA 问答合并,以及本来源可见的 2024 和 2025 更新。修订表还提及旧 A.2 解释问答,但当前正文已没有该项,不应把缺失文字重建成本文实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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