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及账户识别
协议依行政互助公约第6条,丹麦范围不含法罗群岛及格陵兰。按居民和分行所在地划分机构,新加坡境内的外国机构分行纳入,新加坡机构的海外分行排除。应依CRS识别丹麦税务居民身份者及被动实体相关控制人,不能只按国籍。
年度交换与首年例外
双方有配套法规时,从2017年度起在年后九个月内交换。新加坡对丹麦保管账户的总出售所得从2018年开始报告,非所有首期资料都延后。机关安全传输并处理错误和保密失守;新加坡机构按IRAS程序申报,不直接向丹麦提交。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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