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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与丹麦CRS账户交换协议

新加坡与丹麦的CRS协议于2017年3月13日缔结,同年6月5日生效。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范围及账户识别

协议依行政互助公约第6条,丹麦范围不含法罗群岛及格陵兰。按居民和分行所在地划分机构,新加坡境内的外国机构分行纳入,新加坡机构的海外分行排除。应依CRS识别丹麦税务居民身份者及被动实体相关控制人,不能只按国籍。

年度交换与首年例外

双方有配套法规时,从2017年度起在年后九个月内交换。新加坡对丹麦保管账户的总出售所得从2018年开始报告,非所有首期资料都延后。机关安全传输并处理错误和保密失守;新加坡机构按IRAS程序申报,不直接向丹麦提交。

官方来源

本文为恒信集团依据官方英文资料独立整理的简明导读,非完整文件转载。完整条件、例外及后续更新请以所附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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