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及适用对象
第五版日期为2026年1月30日。自2003年6月1日起,指定居民纳税人在新加坡收到外国股息、外国分行利润及海外服务收入,如同时满足已课税、外国最高税率至少15%及免税有利条件可免税。自2004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并非通过新加坡合伙取得海外收入者,另按13(7A)(b)享所有海外收入较广免税,仅须满足免税有利条件。居民非个人及通过新加坡合伙收款的居民个人仍在13(8)指定收入计划内。Person包括公司、团体及印度教联合家庭。
来源、收入类别及新加坡收取
一般海外收入不能来自在新加坡经营的业务;本地业务收入产生时即应税,不论有无汇入。股息有特定例外:非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派息,即使属于本地业务收入如居民银行,也可符合,且无持股比例门槛。海外分行利润指新加坡公司注册外国分行在海外经营业务的利润,不含分行非营业收入。新加坡收取包括汇入带入、用于清偿本地业务债务,或购买带入新加坡的动产。收入可以2003年6月前赚取,但须2003年6月1日或以后收到才适用本计划。
服务收入须固定海外经营场所
专业、技术、咨询等服务须通过固定海外经营场所提供才属海外来源,仅在海外履行或依税约在当地缴税并不足够。场所须具持续性、持续可由纳税人支配、经常用于服务业务,而非仅准备辅助活动。常到客户场所不代表该场所可由纳税人支配。附录A否定工程公司仅提供能力资料的办公室,以及律师为单一案件临时研究的办公室;接受建筑师租用持续办公室,配当地员工接连进行项目的情形。
已课税与汇出国测试
在A国已课税并由A汇回可满足条件。A国普通免税不符合,除非属实质经营税务奖励例外。在A缴税后移往或再投资于不课税的B,再从B汇回,不能仅靠A税款符合。自2004年7月30日起,实质经营奖励导致免税,而否则会应税,可视为满足;一般须有专业员工实际活动及费用。股息暂存外国托管账户,须入账一年内汇回,除偶发余额利息不得产生其他收入,该利息须与FSIE收入分开。股息税包括来源国股息税及派息公司就所分利润的税。
底层税证明两方法
方法一追踪派息公司累计股息及已税利润,包括已税资本收益;已税收入达到或超过总股息则符合,适合能追踪新设子公司资料的本地控股公司。方法二用派息公司在新加坡收款前一年度结束财政期间的审计账,须有正数本年度税而不计递延税,指南指适用于持股少于100%的组合投资者。其他证明也可由税务局长认可。选定方法须一致,特殊更换先获批准。派息公司再分配同一外国另一公司股息时,更上层公司的已税额不能算派息公司税。
附录B六个股息税例
图表明确:派息利润及收款预扣均无税不符合,例1;仅预扣税可符合,例2;仅派息利润税可符合,例3;两者均有税可符合,例4。同国A至B再派新加坡C,只有A利润税、B无税且C无预扣,不符合,例5;A无税但B收A股息缴税,C无预扣,可符合,例6。这些只判断已课税条件,仍须核对最高税率及免税有利条件。
最高税率、特别法及免税有利
采用收入在新加坡收取年度来源国最高公司税率,须至少15%,实际该收入税率不必15%。历史例2000年S$10,000股息按10%缴税、2003年7月汇S$9,000,如2003年最高税率至少15%则符合。自2006年5月31日起,若收入按特别法而非普通法课税、特别法税率较低且并非实质经营奖励,须用特别法最高税率。税务局长还须认为免税对纳税人有利,否则可用海外税抵免。50A单边抵免及50税约减免仍相关,48英联邦减免自YA2010已废除。
申领证据及历史修订
在所得税申报列性质金额、汇出国、最高税率及已付应付外国税。通常不随表交股息凭单或外国评税,但保存待核。实质业务奖励保存免税说明声明及外国奖励证书批准信,也可用列明实质活动免税的股息凭单代证;IRAS可要求其他证据。历史临时放宽只限2009年1月22日前产生、2009年1月22日至2010年1月21日汇入,仅保留免税有利条件,并非持续豁免。修订表列2013程序、2019法条编辑、2023引用更新,封面为2026第五版却未列独立2026修订。咨询公司1800 356 8622,个人1800 356 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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