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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境外工作:雇佣收入与例外

完全在海外履行的雇佣工作可能不属于新加坡征税范围,但在新加坡工作的天数及属于本地工作的附带海外职责须另行处理。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完全海外工作与本地职责

若合同安排雇员驻海外并完全在新加坡境外履行工作,IRAS 表示该收入属于海外来源,与付款地点及方式无关。在新加坡履行职责对应的收入另行处理:页面说明不超过 60 天的豁免、61–182 天的非居民处理及至少 183 天的居民处理。应按具体身份核对详细规则与税务清算责任。

海外收入仍须征税的情况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在新加坡收到海外收入一般不征税,但例外包括本地雇佣工作的附带海外职责、在新加坡提供的服务、本地业务附带海外业务、部分合伙或服务收入,以及代表新加坡政府在海外受雇的收入。应税款项按性质申报为雇佣或经营收入。政府雇佣另有协定及税务减免安排,原文建议向雇主核实。

官方来源

本文为恒信集团依据官方英文资料独立整理的简明导读,非完整文件转载。完整条件、例外及后续更新请以所附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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