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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持有可转让存款证:应税利息计算

可转让存款证收入有规定计算方法,不能单凭 FRS 109 会计税务处理。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主要要求

非金融机构的存款证利息及出售收益按规定视为被动利息。初始持有人须列报有关利息收入,出售亏损不能抵扣其他来源。后续持有人须考虑发行价、购入价、已收利息及出售金额;已用以减少较早利息的溢价不能重复扣减。示例说明账面收益不一定等于应税金额,应保存每张存款证发行、采购及历史利息调整记录。

官方来源

本文为恒信集团依据官方英文资料独立整理的简明导读,非完整文件转载。完整条件、例外及后续更新请以所附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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