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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创新计划:2026年第三版指南

依据 2026 年第三版,完整解释六类 EIS 活动、年度额度、现金资格、研发计算、知识产权追回规则、员工培训、合作创新项目,以及 2027 和 2028 估税年的新增人工智能扣除。

文件发布日期:31 Aug 2026

2026 年第三版的适用范围

企业创新计划(EIS)支持研发、知识产权、员工培训及创新活动。本文依据 2026 年 8 月 31 日第三版指南,涵盖正文及六类活动的全部附录。原有五类活动适用于 2024 至 2028 估税年;新增的人工智能应用活动只适用于 2027 和 2028 估税年。因此,较早表格中只有五类活动的说明应按其历史版本理解。新版还把制造业人工智能卓越中心列为 2027 和 2028 估税年的合资格创新合作机构,并根据 2026 年 7 月 1 日的机构合并,采用技能与劳动力发展局(SWDA)的名称。

各项年度上限及 400% 的含义

每个估税年,新加坡研发、知识产权注册、员工培训各有 S$400,000 合资格支出上限;知识产权收购与许可使用共同适用另一个 S$400,000 上限。与合资格机构合作的创新项目上限为 S$50,000;人工智能应用在 2027 和 2028 估税年另有 S$50,000 上限。六类活动均适用时,上限合计为 S$1,700,000。各类额度按估税年分别计算,不能把不同年份的未用额度合并。400% 指按合资格支出计算的税务扣除或减记津贴,并非退还四倍费用的现金补贴。不同活动的基础扣除、额外扣除以及超出上限部分的处理并不相同。

补助、企业组织形式及未使用扣除

计算 EIS 优惠前,应先扣除政府及法定机构补助。例如,研发人员费用为 S$100,000,政府补助为 S$10,000,则合资格支出为 S$90,000。额度分别按公司、独资业主或合伙企业计算;符合条件且按公司征税的注册商业信托也包括在内。同一个人经营的三个独资业务须共用该人的一组额度,但其参与的合伙企业有独立额度。公司自身业务与其参与的两个不同合伙企业,也分别计算三组额度,合伙人数不会增加额度。无法在当年抵扣的 EIS 扣除形成未使用营业亏损或津贴,其结转、集团减免及向前抵扣仍须满足所得税法第 23、37、37A、37B 和 37D 条的条件。

选择现金发放时的取舍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把前五类活动合计最多 S$100,000 的合资格支出,按 20% 转换为现金,每个估税年最高为 S$20,000。每次申请须至少涉及 S$400 支出,人工智能支出不能转换。现金发放无需纳税,也不限制用途,但选择一经作出不可撤回;已转换的同一笔支出不能再申请税务扣除或津贴,年度转换额度也不能跨年合并。指南示例把 S$80,000 研发支出转换为 S$16,000,把 S$20,000 培训支出转换为 S$4,000。其余 S$10,000 培训支出仍可申请增强扣除,但该估税年已无额外现金额度。

现金申请的员工及持续经营条件

申请企业须在新加坡经营,并在相关基期内至少六个月雇用三名缴纳公积金的全职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每名员工的月薪总额须至少为 S$1,400,雇佣合同规定的每周工时须至少为 35 小时。独资业主、持权益的合伙人及同时持股的董事不计入人数;以雇佣合同受聘、不持权益的受薪合伙人可以计入。集团集中招聘或借调员工若专为申请企业工作,且企业能提供工作安排、成本转收记录及真实商业理由,可在实际用工企业计入,但不能同时在最初支付工资的关联企业重复计算。发款时企业仍须经营;ACRA 登记为合并、清盘中、除名、终止注册或解散等状态,属于停止经营。

合伙人的选择及有限责任限制

合伙企业选择现金发放时,包括在基期内退出的合伙人在内,所有合伙人均被视为同意,且选择不可撤回。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的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企业(LP)的有限合伙人,用相关营业亏损及津贴抵扣其他来源收入时,历年累计的相关扣除不能超过本基期末的投入资本。EIS 产生的亏损及津贴也受此限制。合伙企业将支出转换为现金后,合伙人不能在该估税年再扣除其分摊的已转换金额。

申报、记录及错误更正

公司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申领增强扣除。独资业主及合伙人须先申报所得税,再于申报截止日前使用“Submit EIS Enhanced Deduction/Allowance Records”提交记录。现金申请同样须先完成所得税申报,然后在截止日前通过“Apply for EIS Cash Payout”提交,每个估税年只可提交一次。独资业主须在同一申请中合并其所有业务。纸本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成功状态,可能需要最多七个工作日才更新,之后才能使用现金申请服务。企业应保存活动和费用记录、申请回执,并在 myTax Portal 查询进度。审核发款后仍可能再审计。若同一笔费用同时申领扣除及现金,应及时通过 Email Us > EIS Enhanced Deductions – Amend Filing 通知 IRAS,更正错误;错误发款可被追回,也可能产生罚款。

新加坡研发的合资格成本及计算

附录 A 适用于在新加坡开展的合资格研发。额外及增强扣除的成本包括员工费用(不含董事费)和消耗品;本版没有列出其他已规定的支出类别。首 S$400,000 可获 100% 基础扣除、150% 额外扣除及 150% EIS 增强扣除,合计 400%;超过 S$400,000 的合资格研发费用仍可获基础 100% 加额外 150%,合计 250%。额外扣除及允许新加坡研发与现有业务无关的放宽规则,均延长至 2028 估税年。外包研发或研发成本分摊安排,一般以扣除补助后的相关费用之 60% 作为合资格成本;若能证明实际合资格比例更高,可以使用该比例。例如,研发机构收费 S$1,100,000,减去 S$100,000 补助后为 S$1,000,000,视为合资格成本 S$600,000;额外扣除为 S$900,000,EIS 增强扣除则封顶为 S$600,000。

无关现有业务的研发及优惠税率收入

与现有业务无关的合资格研发,先抵扣按正常税率征税的收入;未吸收金额可按第 37A 条抵扣优惠税率收入。若只有不同优惠税率的收入,先对最高优惠税率收入适用正常公司税率除以该优惠税率的调整系数,再按有关亏损规则处理余额。EIS 费用上限须在税率调整前计算。例如,合资格研发为 S$500,000、优惠税率为 10%,基础、额外及增强扣除分别为 S$500,000、S$750,000 及 S$600,000,合计 S$1,850,000;乘以 17%÷10% 后,对优惠收入的扣除为 S$3,145,000。若另把 S$100,000 支出转换为 S$20,000 现金,则余下基础、额外及增强扣除为 S$400,000、S$600,000 及 S$450,000,合计 S$1,450,000,调整后为 S$2,465,000。现金可转换支出也按调整前金额确定。

知识产权注册费用的扣除

附录 B 涵盖业务所用专利、商标、设计及植物品种的官方注册费和专业服务费。新加坡企业须满足相关法律所有权及经济所有权条件。首 S$400,000 合资格注册费用可获 100% 基础扣除及 300% 增强扣除,超过上限部分仍可获 100% 基础扣除。注册申请不必成功,遭拒申请的相关费用也可能合资格。原则上须以每项申请的完整费用申领,只有为了用尽当年剩余增强扣除额度,才可申领一项申请的部分费用。共同费用应先确定扣除总额,再分配至各收入类别。计算时须先减去政府补助。

注册费用的现金转换及一年持有期

现金转换须按单一注册申请作出,原则上包括该申请全部合资格费用,但受 S$100,000 总额度限制。超出额度的费用作废,不能继续用于税务扣除。跨多个估税年的注册申请,只有在批准或拒绝、注册程序结束后,且先前未扣除任何相关费用时,才能选择现金;额度按程序结束的估税年计算。因此,2024 至 2026 估税年分别发生 S$80,000、S$10,000 和 S$40,000 费用,在 2026 估税年完成后最多取得 S$20,000 现金,余下 S$30,000 不能扣除。已注册权利须至少持有一年,尚在申请中的权利也不得在该期间转让申请。过早处置时,增强扣除须计回应税收入,或追回现金。基础扣除的追回应按售价与原基础扣除的较低者计算,即使已超过一年也适用。涉及现金的处置须在 30 日内通知;扣除的追回列入处置年度税算,并在所得税申报后提交处置表。

收购及许可使用的增强优惠资格

附录 C 规定,知识产权收购及许可使用的增强优惠适用于相关基期营业收入低于 S$500,000,000 的企业;基期不一定为十二个月。属于集团的企业须按 FRS 110 对母公司及子公司计算集团收入,包括海外实体,并以基期末的集团身份确定。新加坡分支机构须计入总公司及所有分支的收入;总公司属于集团时,改用集团收入。个人独资业主须合并其全部业务收入。由个人控制、或没有单一控制合伙人的合伙企业,按合伙企业收入测试;由公司控制的合伙企业则按集团测试。收购和许可使用共用扣除补助后的 S$400,000 年度上限。不符合 EIS 收入条件,并不必然失去普通第 19B 条减记津贴,或第 14U 条对最多 S$100,000 许可费用的独立扣除,但仍须满足这些条款的条件。

收购减记津贴的所有权、年期及分期付款

符合条件的公司和合伙企业,须在法律及经济上拥有其收购并用于业务的知识产权;获第 19B(2B) 条豁免法律所有权条件的权利,不合资格取得增强减记津贴。首 S$400,000 成本可获 100% 基础及 300% 增强减记津贴,超出部分只适用基础津贴。企业可选择五年、十年或十五年直线减记,年度比例分别为 20%、10% 或 6⅔%。为用尽剩余额度,可以对一项权利的部分成本申领增强津贴。分期收购时,先根据整项权利成本确定增强优惠,再把相应年度比例的基础加增强津贴,乘以当年偿还本金除以权利总成本。本金包括订金,不含融资费用。对 2024 至 2028 估税年基期内符合条件的收购,优惠资格可以锁定,因此分期相关的津贴可延续至 2028 估税年之后。

许可使用的限制及软件权利

合资格许可费用在收购与许可共用的额度内,可获 100% 基础及 300% 增强扣除。许可相关法律费用及附带成本不属于合资格许可费;第 14U 条的合资格权利定义也不包括商标及软件使用权。向关联方取得许可,不可申请增强许可扣除,除非获得部长规定的豁免;同一企业曾对该权利获得第 19B 条减记津贴,也不能再申请增强许可扣除。许可方则可按自身满足的条件,分别申请收购、研发、注册或第三方许可使用的优惠。公司收购软件知识产权供自身业务使用,可以符合收购优惠;若收购目的是再向他人许可,则不符合。许可费用的现金转换无须逐项权利分别作出选择。

收购知识产权的现金转换

收购现金转换按每项权利作出,须包括全部合资格收购成本;超过 S$100,000 现金转换额度的成本作废。分期收购时,三名本地员工的条件以签署分期协议的基期测试。融资费用不计入合资格成本;应作废的成本先抵最后一期本金,再依次向较早期数抵扣。例如,S$120,000 的权利分三年各付 S$40,000,本金对应的现金发放为 S$8,000、S$8,000 和 S$4,000,最后一期的 S$20,000 本金被排除。现金按实际偿还本金发放,每个相关估税年须先申报所得税,再通过现金申请服务提交知识产权收购分期安排模板。在 2024 至 2028 估税年基期内签署的合资格协议,可支持 2028 估税年之后的分期现金发放。

处置、到期及停业后的减记津贴处理

收购的知识产权须至少持有一年。若在所选减记期结束前,权利到期且未恢复、全部或部分出售转让,或相关业务永久停止经营,事件发生年度及之后均不能再申领该权利的减记津贴。权利到期或停业本身不会使以往基础津贴计回收入。出售所得超过税务减记后价值时,差额形成平衡课税额,但不得超过已获基础津贴;若售价低于该价值,不可申请平衡津贴。减记期结束后的基础平衡课税额,以权利成本为上限。若指定事件在一年内发生,先前增强津贴须计回收入,未申领余额作废。持有超过一年、但减记期尚未结束时,已获增强津贴不追回,未申领余额仍作废。减记期结束后不再追回增强津贴。

现金追回及两个处置算例

收购权利的指定事件若在第一年内发生,现金全额追回;第二至第五年内发生,则按“(5 减已完整持有年数)÷5×现金发放额”追回;超过五年后不追回。事件须在 30 日内通知 IRAS。收到现金追回通知后,应在通知日起 30 日内偿还,逾期可能罚款。附录 C-1 的第一例为 S$200,000 的设计权,按五年减记,每年基础津贴 S$40,000、增强津贴 S$120,000。已申领两次后以 S$280,000 出售,税务减记后价值为 S$120,000,基础平衡课税额封顶为 S$80,000,而非价差 S$160,000。已获 S$240,000 增强津贴不追回,未获 S$360,000 作废。第二例在 2023 年 8 月 1 日收购 S$110,000 专利并取得 S$20,000 现金,2027 年 5 月 31 日到期时只有三个完整持有年,须追回 S$8,000,并于 2027 年 6 月 30 日前通知。

与投资津贴的衔接

获批投资津贴的知识产权,并不会自动被排除在 EIS 之外,但同一成本不能同时享有增强减记津贴和投资津贴。例如,S$600,000 的收购可对首 S$400,000 使用增强减记津贴,对余下 S$200,000 使用投资津贴。判断投资津贴证书中的资本支出要求时,仍计入完整 S$600,000 成本,其他经济扩展奖励法条件也继续适用。

员工培训的课程、费用及补助

附录 D 对首 S$400,000 合资格员工培训费用提供 100% 基础及 300% 增强扣除。课程须符合 SWDA 资助资格并与技能框架一致;合资格费用包括雇主直接支付或报销给 SWDA 注册培训机构的课程费、评估费及认证费。应减去雇主或员工获得的补助,包括 SkillsFuture Credit。例如,报销 S$1,000,减去 S$200 补助及 S$400 SkillsFuture Credit 后,合资格金额只有 S$400。已到期课程若费用在支持截止日前发生,且属于 2024 至 2028 估税年基期,仍可符合条件。集中招聘或借调人员的培训,可在专为申请企业工作、有成本转收凭据及真实商业理由时合资格。其他普通可扣培训及超过上限的合资格培训,仍按一般规则享有 100% 扣除。现金转换使用共用的 S$100,000 额度。

与合资格机构合作的创新项目

附录 E 对理工学院、ITE 或其他认可合作机构收取的合资格创新费用,提供每年最多 S$50,000 支出的 400% 扣除。企业须直接参与合作并成为项目受益者;代其他企业进行合作的中介服务方不能申请。项目主要涉及 Oslo Manual 框架中的研发、工程与设计等创意活动、知识产权,或软件和数据库开发,由合作机构确认资格并开具创新项目发票。只有合作机构收取的费用合资格,例如机构收费 S$30,000 可以计入,而企业在合作范围之外自行发生的 S$5,000,不属于本类优惠。计算时须减去补助,也不能同时依据其他税务条款重复扣除。若项目同时符合研发定义,但企业选择按本类创新活动申请,则超出 S$50,000 的费用不能再依据第 14C 或 14D 条申请研发扣除。现金转换仍受共用总额度约束。

2027 及 2028 估税年的人工智能应用

附录 F 对业务所需的首 S$50,000 合资格人工智能支出提供 400% 优惠。若费用本来可按第 14 条扣除,则由 100% 基础加 300% 增强扣除组成,超出上限部分仍可能享有普通基础扣除。若合资格费用原本不能按第 14 条扣除,则在上限内享有 EIS 的 400% 扣除。合资格范围包括向他人订阅或取得人工智能系统许可,以及订阅、购买或取得合资格人工智能业务服务许可;服务器、存储设备及计算设备等实体基础设施或硬件不包括在内。人工智能这一类没有现金发放选择。

如何辨别人工智能系统及相关服务

人工智能系统从输入资料推断并生成预测、内容、建议或决定,以影响实体或虚拟环境。其能力可包括内容生成、推理、知识检索、自然语言处理、规划优化,以及图像或音频等多模态处理;机器学习模型、对话式人工智能、计算机视觉、机器翻译及情感分析都是示例。合资格人工智能业务服务,必须支持该系统的开发、部署、运行或维护。相关在线平台、系统开发、策略咨询、数据分析、研发、工程与合规,以及系统培训可以符合条件。例如,把人工智能需求预测接入销售及库存系统并培训员工使用,属于相关服务;与人工智能实施无关的一般管理咨询则不属于。

人工智能混合套餐、重复优惠及资料保存

计算时须扣除补助,并只计入混合购买中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部分。若经合理努力仍无法取得供应商明细,可采用合理分摊方法,并保留书面依据。指南比较带有人工智能功能的 S$12,000 套餐与不含该功能、其他功能可比的 S$8,000 套餐,把差额 S$4,000 作为合资格人工智能支出;企业应保留比较及分摊依据供 IRAS 查验。同一金额不能再依据第 14A、14C、14D、14EA、14EB、14U 或 14ZG 等条款重复扣除。曾获第 19 或 19A 条津贴的人工智能系统,或已转许可他人使用的系统,也不能申请此项人工智能扣除。费用应有资料证明与实际业务应用人工智能有关。指南列明独资及合伙业务查询电话为 6351 3375,公司为 1800 356 8622。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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