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及2026变化
本文依据2025年9月30日发布的二十七页第四版,早期版本为2012年5月、2016年7月及2020年12月。第13W条为合资格股权出售收益提供预先确定的非课税待遇,支持企业重组并降低不确定性。制度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2025预算取消原2027年12月31日终止日期,并从2026年1月1日出售起加入合资格优先股及公司集团测试。
一般税务性质仍是基础
指南说明资本收益不课税,收入性质的出售利润或亏损则可能应税或可扣。判断看购入目的、持有时间、同类交易频率、出售原因及融资方式等交易指标。第13W条合条件时提供确定性;未符合不代表资本收益自动成为应税收入。其他适用制度及已获税务优惠规则仍须另行考虑。
适用股份及被投资公司
2026年前,只涵盖2012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普通股出售。2026起增加在被投资公司适用会计准则下列为权益的优先股;若该公司无需遵循会计准则,按IFRS判断。宣传名称或卖方自己的分类并不足以证明资格。被投资公司可境内外、SGX或海外上市或非上市,但须符合物业排除规则。
2026年前:单一实体连续20%
卖方须在出售前连续二十四个月每一天维持至少20%普通股持股。2026前只能按卖方单一实体测试,不能合并集团。附录A1说明第一次合资格出售减少持股后,第二次出售可能不再合条件。
2026起:实缴资本及两条路径
20%门槛按普通股与合资格优先股的实缴总资本计算,须出售前连续二十四个月符合。先看卖方自身;不足时合资格公司可用集团基础。注册商业信托及VCC可按自身持股使用制度,但不能用集团合并。这个资本金额比例,不要与另一个按普通股股数判断集团关系的测试混同。
集团关系:超过50%实益持有
两公司属于同集团,可以是一方直接间接实益持有另一方超过50%已发行普通股,且其中一方是卖方;或共同母公司在各公司都超过50%。间接持股须沿链相乘。指南中的LLP等非公司中间实体,会令公司集团关系不符合。刚好50%不满足超过50%的条件。
集团路径五步及先入先出
先确定出售日,再确定前二十四个月期间、识别合资格集团成员、只合计各成员全期连续持有的被投资公司股份,最后检查出售的股份本身是否全期持有。第四第五步都按先入先出FIFO。集团每天表面总比例达到20%,若旧股被新购股份替换,仍可能不足。走集团路径时,新购出售股不能仅因集团旧股达门槛便取得优惠。
卖方排除与2022年6月前物业规则
出售收益纳入第26条收入的卖方排除。2022年6月1日前出售,排除非上市被投资公司从事新加坡不动产交易,或主要持有新加坡物业取得被动收入或无收入。该阶段并非因此排除物业开发,且第10D条物业出租业务仍可适用。这是历史规则,与之后扩大的排除范围不同。
2022年6月起物业排除
非上市被投资公司的排除扩大至境内外物业,包括交易不动产、主要持有取得被动或无收入,以及曾从事物业开发。开发例外必须同时满足:开发物业用于被投资公司自身业务取得交易收入,而且出售前六十个月没有开发活动。真正出租业务可能属于10D条交易收入,与纯被动租金不同;作为待售存货的物业也不算自身业务使用。
开发、结构工程及六十个月
开发包括建造或安排建造全部或部分建筑,及为此购入土地建筑。加建改建中,只有需建筑管制批准的结构工程算开发;海外工程按若在新加坡进行是否需同类批准判断。完成日是取得CSC法定完工证书,不是单纯经过时间或改变用途。须检查全部开发活动,指南说明在所有相关CSC之后超过六十个月出售,可满足无近期开发条件。
亏损、已获优惠及申领程序
其他条件满足的出售亏损不会自动被忽略,仍按资本或收入性质判断。未达门槛、落入排除或2026前非普通股的收益,也不会自动应税;已获特定税务优惠的项目还须遵守该优惠规则。
企业可自行选择申领,在出售基期对应YA的报税表提供所需资料,并保存持股、权益分类及排除条件证明。无需随表附文件,但税局要求时须交。未提供申领资料,IRAS按一般性质规则分析。
七项常见问题及50万/20万例
常见问题确认可选择申领、已有税务优惠公司也可合条件申领、注册商业信托只按自身持股,以及卖方税务居民身份不影响基本适用。可转换债券变普通股,二十四个月从转换日起算,不能加入债券持有期。选择第34C条合并制度的承接公司,可承接原公司购入日期。
若同年第一次合资格出售赚S$500,000,第二次亏200,000,账面净额300,000并非税务结论。合资格500,000不课税,200,000亏损另外判断性质,不能把净额自动免税或全部不允许扣除。
附录A1:首卖符合、再卖不符
公司2010年3月1日买40%,2012年9月1日卖30%,2013年8月1日再卖余10%。第一次前连续三十个月至少20%,所以收益符合。第二次前二十四个月为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首卖后已经低于20%,因此回到一般性质判断。原投资很久也不能补救之后持股不足。
附录A2-1六个集团关系例
例1:A持B 100%,两者各持被投资公司10%,属集团。例2:A持B 80%、B持C 70%,相乘56%,A与C符合。例3:A持B LLP 60%,LLP再持C,非公司中间实体使集团测试不符。
例4:共同A持B 80%、外国C 70%、D 60%,三者分别持被投资公司5%、10%、5%,属集团。例5:A持外国B 80%、B持D 70%;A另持C 80%、C持外国E 60%。D间接56%,E只有48%,D与E不属合资格同集团。例6把E链中间实体换LLP,即使图示60%及100%,仍不符合公司集团关系。
附录A2-2例1:只有旧10%符合
B与C有合资格共同母公司,2025年1月1日各持10%,共20%。B在2025年12月31日再买5%,2027年1月1日全卖15%。测试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各自旧10%全期持有,集团20%达标。FIFO把B出售分为旧10%与新5%,只有旧10%收益经集团路径符合,新5%没有满全期。
例2完整持股时间线
2025年1月1日B 15%、C 10%;12月31日B加5%,变20%/10%。2026年1月1日C卖5%,变20%/5%;12月31日B加5%,变25%/5%。2027年1月1日C加5%,变25%/10%;12月31日B卖25%、C卖5%,剩0%/5%。每一次出售必须独立判断,不能只看最后合共卖30%。
例2三次出售结果
B在2027年12月31日卖25%,因为2025年12月31日至2027年12月30日自己持续至少20%,全部25%按单一实体符合,包括2026年12月31日新购5%。集团路径专有的逐批出售股持有规则,不能强加在这个单一实体合资格出售上。
C在2026年1月1日卖5%,因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没有全期持股而不符合。C在2027年12月31日再卖5%,集团中B旧20%加C余下旧5%全期持有,且FIFO把C出售5%认作2025年1月1日购入旧股,因此符合集团路径。
例3:表面持续20%仍不足
2025年1月1日B、C各10%。12月31日B卖全部10%,C加10%,变0%/20%;2026年1月1日B买5%、C卖5%,变5%/15%;2027年1月1日各卖5%,剩0%/10%。在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全期中,FIFO下B旧股已卖光,C只剩5%连续持有,所以2027年两笔出售都不足集团20%。C在2026年1月1日出售也未满较早二十四个月。
原例却对B在2025年12月31日出售使用集团步骤,虽然集团制度2026年1月1日才生效,这是例子的日期不一致,不能据此提前套新规则。B结果仍不符合,因为当时适用单一实体规则,而其持股从未连续二十四个月达20%。本文保留结论,并说明正确时期路径不同。
附录B1及B2的判断顺序
先检查第26条卖方排除,再按出售日期检查非上市被投资公司的物业排除;然后看股份类别与是否产生收益。2026前测试卖方连续20%普通股;2026起先按自身普通与合资格优先股资本测试,必要时再用可适用的集团五步。合资格收益可取得确定性;亏损或条件失败回一般规则及适用税务优惠。两张流程图现已改成可直接阅读的步骤。
附录C五种物业用途
A持X 100%,2023年1月1日出售。X唯一开发于2017年1月1日取得CSC,之后无开发,符合六十个月。例1用厂房办公进行制造,符合。例2部分制造、两层被动出租,原例仍认可因物业支持制造贸易。例3自己经营开发酒店,符合。例4经营10D条商业物业出租业务,符合。例5住宅开发作待售存货,不符物业交易排除。
若出售时仍开发,或前六十个月曾开发,无论目前或计划用途都不能用开发例外。之后须按一般事实判断资本收入性质,不是第13W条失败就自动课税。
修订、证据及查询
2020修订物业排除并加附录C;2025年9月加入2026增强措施、A2集团例及B2新流程。保存出售日期、实缴资本及股份类别、连续持有批次、实益持股链、FIFO、被投资公司活动、CSC及申领资料。指南列企业税电话1800 356 8622。五个附录部分及七项常见问题均已整理进正文,并保留原PDF。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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