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接企业 · 连接机遇 · 连接未来
税务 · PDF

业务资产视同供应:2003年估值修订完整说明

2003年7月28日发布,解释2002年12月23日修订GST法第三附表第8段,涵盖无偿转让或处置业务货物,以及注销GST前即时剩余的业务货物。货物不只存货,也含非住宅房地产和业务固定资产。

文件发布日期:28 July 2003 历史文件

四页历史通函

2003年7月28日发布,解释2002年12月23日修订GST法第三附表第8段,涵盖无偿转让或处置业务货物,以及注销GST前即时剩余的业务货物。货物不只存货,也含非住宅房地产和业务固定资产。

为何改变原成本估值

修订前按供应者成本,通常原成本估值,对旧资产实质追回以前进项税,不符合第17(3)条无金钱对价供应的市场价值原则。1994年行政做法已按处置时购买旧货所需价格,考虑年龄及状态;修订把该方法写入法律。

三步估值顺序

首先按转让、处置或注销时购买各方面相同货物的价格,考虑年龄及状态,即第8(2)(a)段市场价值。不能取得时,按第8(2)(b)段使用同龄同状态类似货物价格;仍不能取得时,按第8(2)(c)段使用当时生产货物的成本。这是逐步后备方法,不能随意挑最低金额。

不含GST价值及销项税

第8(3)段要求购买价格不含GST,按所得价值计算销项税。通函没有具体金额算例或统一税率,并早于之后修法,应作为这次历史估值修订说明阅读。原热线为历史联系方式,并非现行验证。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查看官方 PDF 原文 ↗
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