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目的不免除GST判断
IRAS此FAQ针对同时有业务及非业务活动的GST注册慈善非营利机构。收费供应通常须征GST,即使补贴收费或不属主业。没有要求回报供应的资助可没有销项GST,却可能减少进项抵扣。PDF含截至2025年3月财政年度及9%计算例子,但没有发布日期,不能将其当作新颁全面免税规则。
补贴费、员工收款及出租
向客户收的补贴服务费、组织员工福利活动后向员工收回的费用,以及第三方使用业务设施空间的租金,均须计GST。例子中原需S$150才能承担成本的服务,补贴后未税费S$80,GST为S$7.20。资助承担差额,并不自动让机构采购税全额抵扣。
无政府直接受益的补助
政府为受助人的免费补贴活动提供资助、没有直接取得货物服务时,无需销项税,但作为非业务收入计入分摊分母。须检查具体补助条件,不能假定政府付款都属范围外;若付款换取直接供应,应另作判断。
现金赞助及回报利益
现金赞助换取宣传赞助者产品,须按广告服务公开市场价值计销项GST;超过该价值的赞助差额属于无GST捐款及非业务收入。无法知道服务市场价值时,FAQ允许对全额赞助计税。没有给赞助者直接利益的纯现金赞助属于捐款非业务收入,不是应税对价。
非现金赞助
用奖品或服务交换广告属于易货安排,机构对广告计税,GST注册赞助者亦对奖品供应计税。无偿且不要求回报的非现金赞助,对受赠机构无GST;FAQ明确其不同于现金捐款,不计入分摊公式的非业务收入。
员工赠礼及门槛措辞
FAQ员工抽奖例子对已抵扣采购GST的S$600电视,按9%计S$54视同销项税;没有抵扣则无该税。FAQ把成本门槛写为S$200或以上,而IRAS详细Fringe Benefits指南说明不超过S$200获赠礼宽免、超过才计税。两份文件恰S$200边界措辞不一致,应以详细指南判断,并就边界交易求确认,不能把FAQ当作已修改规则。
慈善拍卖及活动券
慈善拍卖成交高于市场价值时,可按货物市场价值计税,含税成交价与含税市场价差额作为捐款非业务收入;不知市场价值则全额征税。可换取活动货物服务的慈善券,按总销售额税额分数如9/109计GST,无论最后兑换与否。一般计税时点是收款包括部分付款订金,或开票较早者。
销售文件及进项证据
注册客户须有税务或简式税务发票,简式适用于不超过S$1,000销售;未注册客户可用连续编号收据。抵扣须为应税业务采购、发票开给机构或付款许可证列其为进口人,并按实际GST金额。避免重复抵扣、未注册供应商发票、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发票,以及所有采购一律乘9%。第26及27条禁止抵扣费用仍须剔除。
先归属再分摊
直接归属完全应税活动的进项可全额抵扣,免费活动不可抵扣,补贴活动剩余进项须分摊。比例分子为应税供应加第33条免税供应,分母为应税供应、非业务收入及全部免税供应。非业务收入包括无回报补助捐款现金赞助及赞助拍卖中的捐款部分,分母免税亦含第33条供应。难以直接归属时可把可抵扣进项当剩余按公式计算,但须遵守免税供应仅为第33条类别如银行利息或已实现汇兑结果的条件,禁止抵扣进项不得加入。
公式剔除及季度示例
分子分母的应税供应均剔除反向征税服务低价值货物、客户计税采购及OVR平台代第三方供应的远程服务低价值货物。例子可抵扣进项S$10,000,应税S$800,000,第33条免税S$20,000,非业务补助捐款S$325,000,分别S$300,000及S$25,000。S$820,000除S$1,145,000为71.60%,可抵扣S$7,160;以百分比表示须保留两位小数。
使用上年抵扣比例
为方便,可用上财政年度比例申报本年,按上年F5供应及已定稿财报非业务收入计算。能归属时用于剩余进项,否则按获准简化法用于可抵扣全部进项。普通非营利机构须年终重算实际比例,在年末后的下一申报调整。例子2025年3月年结于2025年6月申报调整,再用2025年3月年度数值作为截至2026年3月年度的新暂定比例。
注册慈善机构年度比例例外
按Charities Act在Commissioner of Charities登记的慈善机构,用上年年度比例时无需年终补调,但仍须每年更新比例。一旦选此年度方法不能退出。例外仅为正式注册慈善机构,并非所有自称非营利的组织。
完整年度调整示例
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应税S$3,660,000、补助S$100万、捐款S$440,000、第33条银行利息S$30,000,比例71.90%。用于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可抵扣进项S$63,282.35,暂定抵扣共S$45,500。年终实际应税S$350万、补助S$160万、捐款S$300,000、利息S$70,000,比例65.30%,可抵扣S$41,323.38。PDF印多抵扣S$4,176.63,但按列出的舍入金额相减为S$4,176.62,原文有一分钱差异。应按核对后的会计金额,在下个六月F5调整,已提交则F7,并更新次年比例65.30%。注册慈善例外只免补调,不免更新。
| 期间 | 可抵扣进项(S$) | 比例 | 暂定抵扣(S$) |
|---|---|---|---|
| 2024年4–6月 | 15,994.44 | 71.90% | 11,500.00 |
| 2024年7–9月 | 13,908.21 | 71.90% | 10,000.00 |
| 2024年10–12月 | 14,603.62 | 71.90% | 10,500.00 |
| 2025年1–3月 | 18,776.08 | 71.90% | 13,500.00 |
| 总额 | 63,282.35 | 45,500.00 |
进口服务与低价值货物反向征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不能全额抵扣的注册实体须对进口服务反向征税;2023年1月1日起亦涵盖进口低价值货物,直接归属应税供应者除外,包括从本地海外供应商、平台或转运商采购,不论其注册与否。须分摊的慈善非营利机构采购范围内项目时,以供应者身份计GST,再仅按正常公式允许部分抵扣。反向征税特定排除仍适用,没有进口服务低价值货物则无此采购计税。
反向征税申报及自查
FAQ指定Box 1填反向征税服务低价值货物价值加正常标准税率供应,Box 6填销项税,Box 7填分摊后可抵扣进项,Box 14填反向征税范围内价值。该价值随后从分摊供应比例剔除,避免虚增抵扣。IRAS鼓励每三年作慈善非营利自查清单,及早披露错误取得减罚;进一步规则见详细慈善非营利及Reverse Charge指南。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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