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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券GST:兑换、到期、中介毛利及积分

按照2026年1月指南,说明礼券分类、征税时点、中介计算、邮票例外及六份附录的业务模式。

文件发布日期:30 Jan 2026

第六版及适用对象

2026年1月30日第六版,依据第35A条及第93A至93F条规定,讨论发行人、接受礼券的零售商、中介及第三方积分计划。销售和兑换如何计税,取决于是否属于多用途兑换券(MRV)。“多用途”并不要求多次使用,重点是付费取得在指定价值内选择供应的权利,而不是指定某项货品或服务。

MRV的四项条件

MRV须有偿出售,让持有人在记载的指定价值内取得供应,不注明特定可兑换货品或服务的价值或描述,并须出示或使用来兑换。游戏额度或付费积分由发行人指定等值金额。例子包括可选择商品的购物餐饮券、储值卡、游戏额度及预付或充值电话卡。不符合任一条件则为非MRV。

非MRV及单项供应

免费券、折扣券、指定产品或餐食券及指定停车时间的停车券为非MRV。发行人及供应者相同时,付费礼券是底层供应的预付款,在开票和收款较早时计GST,兑换时不重复计税,除非再收款。平台代理供应商发行优惠券,不改变真正发行人的主体身份。三次面部护理即使注明总值,仍是指定服务,并非MRV。

免费货品、服务及折扣

免费发券时没有对价,无需计GST。兑换免费货品时,若货品成本超过S$200且曾获进项税扣除,须视为供应计税;免费服务没有相应的视同供应。兑换时额外收款仍应税。折扣券把应税购买价格减至折后净额。单一零售商的免费奖励按货品视同供应规则处理,涉及第三方则须分析实际供应关系。

MRV销售及兑换

MRV以指定价值或以下出售无需GST,超过指定价值则只对超额计税。兑换时供应者通常按指定价值加补付款计税,即使提供价值较低的货品而不退差额。若能确认礼券曾以较低价格出售,可按实际售价加补付款计税。兑换另一MRV不触发底层供应征税时点;兑换零税率、免税或范围外供应无输出GST,但有关供应仍按适用规则申报。

到期及预先计税例外

原先未计税的MRV到期未兑换,且有关收入在账目确认时,须计GST,但只适用于可兑换标准税率供应的礼券;销售时已计税则不再计。发行人同时是供应者,若不能追踪兑换,或选择继续2010年前预先计税方式,须在销售时对实际收入全额计税。其后只对额外兑换付款计税,到期不再计。想由兑换时改为销售时计税,须以有效理由申请税务主管批准并遵守条件。

企业奖励及开票通融

零售商以S$90向公司出售S$100礼券,兑换后才收款,公司免费送给客户,客户买S$120货品并补S$20。零售商通常按S$120计税,若确认较低S$90售价则按S$110计。不能在客户发票显示S$110对应税额时,可通融只显示S$20对应GST,但仍须在兑换期按S$110计税。公司其后付S$90不产生第二次GST,也不能就实际提供给客户的货品扣进项税。

分次兑换及附录二至三

储值可逐次兑换,每次按已兑换价值计税,总计至指定价值,或可核实的较低销售收入。附录二及三比较S$100礼券以S$100、S$90及S$130出售。可追踪的S$130销售先对S$30溢价计税,再对S$100底层兑换计税;无法追踪则对全部售价预先计税。可追踪剩余额度在到期收入确认时计税,已预先计税则不再计。附录二说明全额兑换,附录三说明分次使用。

发行人与供应者不同

其他商户提供兑换供应时,由该商户按兑换金额及补付款计税,也可使用核实后的较低礼券售价。发行人向商户结算不构成第二次货品供应,发行人也不能扣进项税,因为收货的是客户。发行人支付商户金额少于礼券销售对价时,差额属于发行人向商户提供的独立服务,发行人须计GST。应税到期收入则由发行人处理。

代理、主事人及GST注册

代理就佣金这一独立服务计税;自行买卖MRV的主事人就毛利计税,即使礼券可兑换零税率、免税或范围外供应。自2010年1月1日起,税基是毛利,不只是超过面值的售价。测试S$100万注册门槛时,中介计算佣金或毛利,而非全部礼券售价。仅为毛利计税不会开具税务发票。

毛利例子及成本方法

每期毛利为销售额减已售MRV成本,按9/109计GST。S$10,000减S$8,000成本,毛利S$2,000,GST为S$165.14;S$9,000减S$9,500,负毛利按零处理,无GST。以自身券换另一发行人的券也可能成为中介,S$10,000价值减S$8,100成本,毛利S$1,900,GST为S$156.88。应一致采用财务账目的存货方法,也可按获允估算方法使用当期加权采购成本。

三种成本计算

例子以每张S$12卖出1,000张券,库存为500张成本S$10、500张S$10.20及1,000张S$10.50。先进先出毛利S$1,900;全部2,000张加权平均成本S$10.30,毛利S$1,700;按当期采购估算,剔除前期S$10批次,平均成本S$10.40,毛利S$1,600。采用毛利计税的中介不能扣除购买MRV发生的GST。

附录四:两家供应者及剩余额度

S$100储值卡在A兑换S$30、B兑换S$60,各商户对自身供应计税,正常结算不重复计税。发行人只付S$27及S$54时,保留的S$3和S$6是对商户的独立服务,应开相关税务发票。剩余S$10在到期额度确认为收入时由发行人计税,不能在每一阶段都对整张卡全额计税。

附录五:向商户兑换积分

A销售S$100货品并送十点积分,积分以每点S$1向第三方发行人购买。原货品应税,免费送积分不构成视同服务供应,发行人按面值出售MRV不计税。客户向B兑换S$10货品,由B计税;结算不是第二次供应,发行人不能扣有关进项税。只结算S$8时,保留的S$2是发行人的应税服务;未兑换积分到期收入由发行人计税。

附录六:直接向发行人兑换积分

发行人向A卖二十点积分,其后向客户提供以S$8购入的B商户S$10购物券,以及向B购入的S$10货品。积分换另一MRV不对底层券计税,但发行人S$2转售毛利应税。发行人对S$10货品供应计税,并可扣向B实际购买货品的进项税,这与单纯代客户结算不同。积分到期由发行人计税,B的购物券到期由B计税;若发行人改发自己的、可向B兑换的券,则其到期收入由发行人计税。

邮票及历史区别

邮票不属于MRV,是单一邮政服务供应。自2026年1月1日起,含GST价值不超过62分的邮票按标准税率,超过则零税率;自行销售的中介对标准税率邮票计税。指南记载旧门槛:截至2023年10月8日为38分,2023年余下期间为51分,2024至2025年为52分。附录一另述2010年前面值规则及历史7%税率,不能用来替代后来MRV和毛利规则。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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