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与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
海事业指南第五版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航运的国际性质使特定货物和服务可采用零税率,但须符合相应船舶定义及条件。第3.4至3.8、4.6至4.11、5.1段及附录4明确具有法律效力。处理货物、服务或维修的税务待遇前,应先确认船舶是否符合规定。
合资格船舶的定义
第21(4)(a)条的船舶包括钻油台,但不包括MPA发牌的载客港内船艇或游乐船艇、获PUB船艇许可证的船舶,以及专供或改作休闲娱乐并在新加坡作该用途的船舶,有限的附带使用例外除外。指南列出当时的MPA前缀:SP为载客港内船艇、SZ为私人游乐船艇、SZH为商业游乐船艇,均属于排除类别。其他多数商业船舶符合定义;完全用于国际航行的休闲船舶也可符合。许可证前缀仍应对照MPA后续更新。
游艇何时属于完全国际航行
悬挂新加坡或外国国旗的休闲船舶,只有在同时满足条件时,才按完全国际航行处理:不得同时持有MPA游乐船艇牌照或PUB许可证;不得作为新加坡居民永久或长期住所;也不得同时在新加坡水域作一日游或娱乐用途。短暂而有限的移动,例如由一个码头移至另一码头,可获容许。来访的外国拥有游艇临时停泊期间供船员或乘客住宿,并不因此自动触及长期居住的排除条件。
供应商检查与相反证据
供应商须核实或目视确认船上没有展示SZ或SZH游乐船艇号码,并取得客户就三项限制作出的书面声明。声明可载于采购订单、书面指示,或由客户确认、列明姓名、职务、签名及适用公司印章的送货单。这些迹象不能推翻相反事实。例如,游艇维修客户只提供船舶作为居住或账单地址,可能表示长期住在船上;即使声称只作国际航行,指南仍要求按标准税率处理。符合船舶判断后,也须另外满足货物或服务的条件。
可适用及不适用的货物
船上物料或燃料、安装于船舶或建造中船舶的货物、维修或营运用品,以及在船上向乘客零售的商品,其销售或出租可适用零税率。供应时须送往在新加坡的船舶;出口交付海外船舶的货物,则按出口规则处理。安装后成为船舶一部分的机械设备,以及用于船舶营运或维修的物品可符合条件。仅由船舶运输的货载不属于船用货物,但可能适用一般出口零税率。船员个人购买的电子设备或香烟不包括在内,即使经船舶代理订购,并由船长或轮机长确认收货也一样。
五种交付路径与60天要求
货物减免包括直接送上船、送到指定地点再送上船、送到船厂供建造中船舶使用、直接卖给并送往新加坡船厂,以及卖给第三方承包商但直接送到船厂。此项货物减免不取决于客户归属地。供应商须在供应时点起60天内集齐附录4规定的文件,否则征标准税率。其他交付安排须事先获税务官批准。遇到延误应申请延期;若已符合出口指南公布、无需另行申请的延期情景,则可依该规则处理。
情景一:直接送上船
须保存客户采购订单或书面指示,说明货物供船用或安装,列明船舶类型、名称、直接船上交付地点,并尽量记录MPA号码;另须有发票及客户付款证明。非船用燃料货物的送货单须由船长或轮机长确认供船用或安装,并注明收货日期;船用燃料则须有其确认的燃料送货单。实体签署及符合《电子交易法》的数码签名均获接受。休闲船舶的食物、饮水或其他非船舶专用物品,还须有客户承诺用于国际航行,并有港口离港证明显示交货后一周内离开新加坡。
情景二:送到指定集运或交付地点
订单或指示须说明船用或安装用途、船舶类型及名称,尽量记录MPA号码,并列出供后续直接送上船的指定交付地点。还须保留发票及付款证明。自己的或客户的送货单,通常须由船长或轮机长确认船用或安装用途及收货日期。若独立船舶管理人、接驳代理或航运公司负责集运,难以取得上述签署,IRAS接受独立方确认的送货单,以及可取得时由船长或轮机长向该方作出的收货确认。休闲船舶的非专用物料,仍须有国际航行消耗承诺及一周内离港证明。
情景三:建造中船舶
合约或订单须尽可能注明船体编号,并说明完工船舶是否符合定义。须有发票、客户直接送往建造船厂的指示、付款证明,以及由船厂确认并注明收货日期的送货单。若客户的送货单也经船厂确认,且货物描述及船体编号可清楚对应自己的发票或订单,也可接受。需要船级认证的设备须保存船级证书。船舶投入服务前尚未有船长,而此情景已不再要求证明货物实际安装到船上。
情景四:直接卖给船厂
货物直接卖给并交付新加坡船厂时,须保存船厂发出的工作单或采购订单,注明供船用或安装;由船厂确认并注明收货日期的送货单;开给船厂的发票;船厂付款证明;以及适用的设备船级证书。不再要求证明货物实际已安装到船上。
情景五:承包商购买、直接送船厂
承包商合约或采购订单须把船厂列为交付地点,并注明船用或安装用途。须保存经船厂确认并注明收货日期的送货单、开给承包商的发票、承包商付款证明及适用的船级证书。也可使用承包商经船厂确认的送货单,但货物说明及船名须可清楚对应自己的发票、合约或订单。不再要求实际安装证明。
休闲船舶在新加坡消耗的货物
即使悬挂国旗并符合船舶定义的休闲船舶,停泊新加坡期间完全在本地消耗的货物仍不能零税率。例如泊位电力或燃料,以及船员或乘客完全在新加坡消耗的食物和饮水。若可明确证明货物供国际航程使用,或供船舶本身保养使用,例如润滑剂、油漆和零件,则仍可凭证明符合减免。附录3先问货物是否完全供境外消耗,再检查五种路径及文件;应同时阅读第4.9段关于船舶保养用品的具体说明,而不是把所有船上消耗一概视为免税。
通常定义以外船舶的物料供应
第5节另为驶往新加坡境外目的地、但不符合通常船舶定义的船舶提供路径,适用于物料、船用燃料及船上零售商品。须有注明该用途、船名、离港日期及下一目的地的订单,另有书面交付指示、发票和付款证明。直接交船时,物料或零售商品送货单须由船长或轮机长确认境外航程用途、收货日期及下一目的地;船用燃料使用其确认的燃料单。指定地点交货则须由客户确认上述航程用途及资料。独立方集运可使用独立方送货单及可取得的船上负责人收货确认替代。第5.1段条件具有法律效力。
国际船舶服务类别
附录1列出第21(3)条的六类服务。(k)项涵盖直接涉及合资格船舶的工程师、律师、会计师及类似顾问服务,须与纯粹以业务身份行事的海外客户订约,直接惠及同样以业务身份行事的海外人士,或新加坡已注册GST人士。(l)项涉及自由贸易区或指定港口、码头区域内的船舶处理,以及船上货物的装卸或储存。(m)、(n)、(o)项分别涉及引航、救助和拖带,船舶检验或为注册而作的船级分类,以及船舶出售或出租。(p)项涵盖指定维修保养路径、安排船舶或船位供应和出租,以及为船东、营运人或代理提供的管理服务。
维修保养以外服务的证明
须保存合约、工作单或采购订单,列明船舶类型和名称并详细描述服务;适用时还须有休闲船舶声明、客户发票、付款证明,以及内部服务报告等支持记录。维修保养须遵循下面的独立证明要求。
五种维修及替换路径
维修可在下列路径符合零税率:船上维修;拆下零件维修后重新安装;维修后送回船上作备件;或维修后送到新加坡船厂或获批准海事客户(AMC)。若按维修服务开票,以翻新零件换取故障零件,并将替换件安装、送上船作备件,或交船厂及AMC,也可符合;附录法定摘录说明为相同零件的交换。有关船舶须符合定义。AMC身份须按IRAS公布名单核实,不能只凭客户自称。
维修证明与交换说明
船上维修或零件送回船舶时,须保存列明船舶类型、名称及尽量注明MPA号码的维修订单、发票、付款证明,以及由供应商和客户确认、证明维修及重新安装或备件送回的工作报告等文件。送交船厂或AMC的情况,订单还须说明零件详情或特征,并保存收货方确认的送货单和对应零件的维修报告。以新件或翻新件交换故障件时,须保存同样适用的文件,并在送货单明确注明交换关系。
维修附带费用的5%测试
转收的配送、加班人工、差旅及其他费用,若不超过发票总对价的5%,可视为整体零税率维修的一部分。超过5%时,附带供应须是维修必不可少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纳入整体维修保养合约。例子包括必要的入坞、出坞及系泊、船厂占用空间费用、MPA维修许可证,以及清洗或机械冷却所需用水。指南的国际运费例子即使超过5%,仍因属于交付已维修零件所必需的合约服务而可零税率。
获批准海事客户计划的便利
符合条件的AMC,为完全用于国际航行的商业船舶购入或租用业务货物,用作物料、燃料、安装、维修或营运时,供应商无需保留本指南通常要求的整套证明,相关60天取证要求亦获放宽。AMC取得船舶零件维修服务时,也不须证明随后重新安装或送回作备件。这些是须遵循AMCS专项指南的计划便利,不能自动扩大至所有客户、休闲船舶或货物用途。
进口服务与进口低价值货物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所属GST集团若不能全额抵扣进项税,采购海外服务可能须采用反向征税。除明确排除的服务外,应视自己为供应商申报进口服务税额,而相应进项税仍按普通抵扣规则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反向征税亦涵盖进口低价值货物,直接归属于应税供应的采购除外。无论卖家、平台或转运服务商是本地或海外、是否已注册GST,都可能涉及此要求。完整条件须遵循反向征税指南。
附录的判断顺序
附录2首先判断货物是否卖给或出租用于在新加坡的船舶;不是的话,按出口规则处理,缺乏出口证明须征标准税率。船舶不符合定义时,除另有离港船舶规则可用,否则征标准税率。船舶符合定义后,再核对五种情景及其文件;不属于这些情景者,除非事先获批,否则征标准税率。附录3再加入休闲船舶的消耗地点限制。因此,船舶本身合资格,只是判断的第一步。
版本沿革与查询
首版于2016年2月11日发布。2019年10月删除2011年前历史规则,并加入进口服务反向征税;2021年5月明确接受符合规定的数码送货单签名;2022年8月加入2023年实施的低价值货物反向征税;2026年1月记载编辑修订。可通过Contact Us向IRAS的GST部门查询。出口货物、AMC资格及反向征税应结合相应专项指南阅读。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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