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信托与优惠期间
2026年1月30日发布的第九版指南适用于新加坡交易所上市REIT及其合资格SPV,以及从事基础设施、飞机租赁或船舶租赁的上市注册商业信托。2025年2月预算案把优惠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其他资格条件不变。即使没有普通GST注册,也可能获准收回业务GST,但第26及27条例禁止抵扣的费用仍排除。优惠旨在促进新加坡上市,并容许在计算抵扣时考虑特定多层结构供应。
十类基础设施业务
附录1列出电力发电、配电、输电及替代能源;天然气生产、分配及输送;包括处理和焚化的废物管理;道路和铁路;海港、机场及码头;广播或通讯设施和网络;电信设施和网络;包括海水淡化的水处理或供水;医院和诊所;以及包括高等教育院校的学校。商业信托须属于合资格业务,不能仅因持有投资便自动符合。
上市、否决权及底层应税资产
信托须已经或拟在SGX上市,对SPV关键营运事项有否决权,且底层资产产生应税供应,或产生若在新加坡进行便属应税的境外征税范围外供应。否决权可载于合资协议或组织文件。缺乏文件或权利不明确时,只有持有SPV超过50%的单位或股份才符合,恰好50%并不足够。申报须待上市后进行,但可追溯纳入合资格上市前费用。
十一项关键营运否决事项
所列事项包括修改SPV组织、合资或信托文件;终止或改变业务;清盘或解散;改变股本结构;改变股息分配政策;发行证券;借款;在资产上设定担保;转让或出售资产;批准资产提升和资本支出计划;以及利益相关方交易。权利须涉及持有底层资产的SPV,并非仅表示对管理层有一般影响力。
融资SPV须把全部筹款转借信托
2015年4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增强优惠涵盖为信托业务专门筹资的融资SPV设立及运作所产生的合资格GST。全部筹得资金须转借S-REIT或合资格S-RBT,并用于其业务。这类载体用于隔离融资风险,本身并不持有合资格资产。禁止抵扣的费用仍被排除,归属判断也须区分维持融资票据的费用与直接发行票据费用。
自行评估与未注册信托申报
信托自行评估资格,无须预先向税务官申请资格批准。未注册信托在首次索偿前须提交网上GST Remission申请,其后以电子方式提交Statement of Claims。会计季度须与财政年结相配,截止期为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因此12月年结者使用3、6、9及12月季度,分别在4、7、10及次年1月提交。须保存索偿记录,并按IRAS要求提供。
已注册实体:先按普通规则再用优惠
已注册GST的信托和SPV,先在GST申报中采用普通进项税归属规则及第29(2)(d)条例的共同费用分摊。普通规则仍不能抵扣的GST,例如为未注册SPV发生的合资格支出,再按优惠及附录4判断。已注册信托把可获准的优惠索偿填入GST申报,并保存区分普通抵扣与优惠索偿的记录。2025年5月澄清取消了已注册信托例行另交Statement of Claims的要求,但IRAS仍可要求记录。相同GST不得重复索偿。
反向征税与注册义务
自2020年起,信托或其所属集团若不能全额抵扣进项税,须对纳入范围的进口服务采用反向征税,相应税额仅按适用的普通或优惠规则抵扣。未注册信托若在回顾或预计的12个月期间内,范围内进口服务超过S$100万,而且注册后仍不能全额抵扣,便产生注册义务。进口低价值货物自2023年1月1日起也纳入反向征税及注册金额计算。已注册信托须申报这些视同供应的销项税;具体排除及条件见反向征税指南。
上市前费用与首个较长期间
12月年结的信托若于2024年4月1日上市,并自3月1日起产生费用,可在首份4至6月申报中纳入3至6月GST。首个较长调整期间从首次产生GST的日期起,到首个税务年度最后一天止,因此可能超过四个季度。指南的另一个例子自2024年2月1日产生GST、4月1日上市,首个较长期间截至2025年3月31日,在2025年4至6月申报调整。不应把财政年结日直接替换为指南所用的GST较长期间日期。
归属判断不能免除部分免税限制
第28、33及35条例仍适用。直接归属于应税或境外若在本地便属应税供应的GST可全额收回;第33条例免税供应的GST须通过第35条例测试;非第33条例免税供应及境外同类供应的GST不得抵扣;混合或共同费用则用多层结构公式。优惠的穿透待遇只适用于指定费用,并非任何最终支持资产的支出都可穿透。直接归属于免税股份出售的费用仍不能抵扣,除非该出售本身为零税率。
第33条例不穿透底层资产
应用第33条例时,应看母信托自己的供应,不能穿透至SPV供应。为购入SPV股份而取得贷款并作对冲,其GST与母信托的股份收购及股息或分派投资有关,不能重新归给SPV的应税物业供应。SPV持有应税资产,不会使这项费用自动成为第33条例免税供应费用。这与特定收购费用的优惠穿透处理不同。
多层分摊公式与不同供应范围
通过第35条例测试时,共同费用GST乘以(A+B)/C:A为整个结构的应税供应及境外若在本地便属应税供应;B为第33条例免税供应及单位发行;C为整个结构全部供应,包括境外应税及免税同类供应。未通过第35条例时,改用A/C,分子不包括B。海外SPV之间的供应视为经海外机构进行,不进入第28及35条例测试,但须进入共同费用公式。SPV之间、SPV向母信托的贷款利息等供应也须计入;股息及分派不是供应。计算须使用与费用期间对应的供应,包括首次追溯索偿覆盖的多年期间。
排除金额与较长期间调整
供应商采购中采用客户记账的金额、反向征税进口服务及低价值货物,以及平台OVR替实际供应商申报的远程服务和低价值货物,均须从分子和分母排除。季度索偿只是暂定金额,较长期间结束后须重算,并在随后申报或适用申报程序中调整与先前季度索偿的差额。即使某SPV的GST已另行全额收回,其供应仍须进入分摊公式;已收回的GST则应移出共同费用池,避免重复。
资产收购与出售:附录4的A至F类
母信托直接收购或出售资产、设立持产SPV、收购已有持产SPV、SPV购入资产及SPV出售资产,须检查该资产或出售产生的供应。仅产生应税或境外若在本地便属应税供应,通常可全额抵扣;应税与免税混合则按多层结构分摊;仅产生免税供应则不得抵扣。已注册母信托直接收购及出售通常先按普通规则处理。股份收购的穿透优惠仅适用于合资格S-REIT及S-RBT;一般投资控股公司不能照搬,通常须在收购时证明拟提供应税管理服务等。
股份出售及融资投资费用:G至J类
股份出售费用若仅直接归属于免税出售,则不得抵扣;向海外人士出售而符合零税率时,相关费用可抵扣。融资SPV维持票据的费用属于共同费用,须分摊;发行票据费用直接归属于第33条例免税发行,须通过第35条例。整体海外投资管理费管理的是投资组合,而非某项资产,因此属于共同费用。融资SPV费用不能全部放入一个不加区分的抵扣类别。
附录4例子:六项费用结果
已注册母信托先抵扣自己的普通进项税。SPV3收购海外商业物业的费用可全额收回;若其仅有应税同类供应,且中间SPV2没有非第33条例免税供应,SPV3的共同法律费和物业管理费也可全额收回。SPV1的商业及住宅混合物业管理费,以及整体投资管理费,须采用完整多层公式。SPV2在本地出售SPV3股份的费用不得抵扣。融资SPV4发行债券费用须按母信托及SPV2、SPV4在新加坡的供应测试第35条例。SPV3已全额收回的GST应移出共同费用池,但其供应仍留在公式。
例一:海外混合物业与第35条例
2024年4至6月,未注册REIT收取S$200,000存款利息(第33条例)及S$8,000本地关联公司贷款利息(非第33条例)。日本SPV有S$1,550,000住宅租金及S$2,000,000商业租金。母信托供应合计S$208,000,整个结构为S$3,758,000。本地测试约4%,低于5%,通过第35条例。共同费用GST为S$50,000,直接第33条例GST为S$5,000,直接非第33条例GST的S$1,000不能收回。原文按S$2,200,000/S$3,758,000列出共同费用收回S$29,500、总收回S$34,500,并须作较长期间重算。这些展示金额使用59%抵扣比例;若直接采用未取整算术,共同费用金额会不同。
例二:已注册供气供水SPV未通过测试
未注册母信托有S$1,000,000非第33条例贷款利息和S$50,000存款利息。已注册供气SPV有S$2,000,000应税供应、S$1,500,000单位发行、S$1,500,000债券发行及S$50,000存款;供水SPV有S$4,000,000应税供应、S$2,500,000单位发行、S$2,500,000债券及S$50,000存款。总供应S$15,150,000,非第33条例比例6.6%,未通过第35条例。母信托直接第33条例GST的S$400,000及其他免税GST的S$100,000不得收回。共同费用GST的S$500,000按应税S$6,000,000/S$15,150,000计算,原文列S$200,000,等同40%比例。已注册SPV自行申报的进项税不能重复纳入,但其供应须计入。
例三:本地子信托与海外商业物业
母信托有S$50,000本地子信托贷款利息及S$2,000,000单位发行。子信托发行S$1,000,000单位,并收取S$600,000零税率海外SPV贷款利息。两个海外商业物业租金为S$4,000,000及S$2,500,000。本地范围测试供应S$3,650,000,所有供应S$10,150,000;S$50,000/S$3,650,000约1.4%,通过第35条例。直接第33条例GST的S$500,000获准,其他免税GST的S$8,000不获准。共同费用GST的S$1,000,000用S$10,100,000/S$10,150,000,原文列共同费用收回S$1,000,000、合计S$1,500,000,相当于取整后100%比例,并非未取整等式。末行把S$500,000标为K,但前表该金额是J,K才是共同费用GST。
例四:不合资格SPV仍进入共同费用公式
信托对A、B、C有否决权,但对D及E没有时,不能按优惠收回为D、E供应发生的GST,可索偿合资格A、B、C费用。不过,共同费用分摊仍须包括整个持有结构的全部供应,包括D和E。没有索偿资格,不代表其供应可以从公式中删除。
附录2记录及供应工作表
须记录信托名称、适用GST号码、业务、索偿期间、上市日期、否决权确认、底层供应说明,以及融资SPV全部转借资金确认。每项索偿须有发票日期及号码、供应商GST号码与名称、费用说明、费用承担实体、GST及含税金额,并注明直接或共同费用归属;另存发票、合约及付款证明。须注明是否分摊及总可索偿额。母信托工作表用A应税、B第33条例、C其他免税、D海外应税同类、E海外免税、F合计;SPV依次用G、H、J、K、L及M。P=F+M,通过测试时共同费用比例为(A+D+G+K+B+H)/P,失败时删除分子B及H。须保存最新组织图;资料相当的其他格式也可接受。
修改记录与查询
指南始于2013年9月。2015年3月加入融资SPV优惠及结构内实体供应处理;2016年6月澄清归属并加入附录4;2019年4月及9月反映预算变化和反向征税;2022年8月加入2023低价值货物处理;2025年2月延长至2030年;2025年5月澄清已注册信托申报。第九版日期为2026年1月,但印刷修改表最后一项为2025年5月。可通过Contact Us向IRAS的GST部门查询,并结合进项税归属、部分免税及反向征税专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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