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接企业 · 连接机遇 · 连接未来
税务 · PDF

BEPS多边工具:协定匹配、反滥用、常设机构及仲裁

实质整理49页公约全部39条,解释选择、匹配、保留、仲裁程序及不同适用日期,不把通用条款自动写成新加坡特定实施。

MLI通过双方匹配修改协定

BEPS多边税收协定工具(MLI)于2016年11月24日在巴黎订立,英文及法文同等作准,以多边方式修改现有协定而无需逐一重新谈判。七部分涵盖范围、混合错配、协定滥用、常设机构、争议解决、仲裁及最终程序。本篇整理49页公约全部39条。

协定须已生效,且相关各方在向OECD保存机关通知中均列入该协定及其修订或附属文件,才成为涵盖协定。签署但公约尚未对其生效者,与缔约方不同;单有签署不能使全部条款适用。须合读双边协定、双方最终保留通知、兼容规则及适用日期。本通用公约本身不能证明新加坡或某伙伴目前匹配了哪些选择。

替换、补充与保留机制

各实体条款分别规定替换既有条文、在缺失时补充,或仅在不兼容范围内优先。有的要求双方通知同一原条款,有的选择必须匹配;第5条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则可分别对各方自身居民不对称适用。

保留可对指定协定排除全部或部分条款;除仲裁范围特殊机制外,只允许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因此公约出现某条,不能证明已修改某双边协定;反之,匹配条款生效也不要求先在已公布双边正文中改字。

透明实体与双重居民实体

第3条将通过全部或部分税务透明实体取得的所得,只有在居民司法辖区税务上视为该居民所得的范围内,作为协定居民所得;并防止仅因另一地将所得当作其居民所得,而产生双重征税减免义务。相关保留可排除全部、指定既有透明条款或减免规则。

第4条将非个人双重居民交主管机关协议确定,考虑实际管理、注册或成立及其他因素。无协议时一般不享减免,除非机关另同意;允许保留甚至可移除该酌情例外。不替换专为双重上市公司设的条款,也不能自动作为个人居民判定规则。

消除免税错配的三种选项

第5条允许A、B、C或不选。A在另一辖区据协定免税或限制税率时取消居民国免税,适用时改为限额抵免;B在另一地对相同所得允许费用扣除时取消股息免税,改为限额抵免;C一般以所得或资本税限额抵免取代有关免税方法,并允许免税所得影响剩余所得税率计算。

双方不同选择可分别用于自身居民。不选择方可保留不适用;不选C的一方可保留反对另一方采用C。须通知具体受影响条款,不能由纳税人任意挑选方法。

协定目的、主要目的及酌情救济

第6条加入消除双重征税但不通过逃税、避税或协定购物创造不征税、减税机会的目的;另加经济合作序言为选择项,须有关选择匹配。

第7条主要目的测试(PPT)在合理判断取得优惠为安排一个主要目的时拒绝优惠,除非给予符合条款目标。另有可选择酌情救济,让机关给予不存在该安排原可取得的优惠,拒绝另一辖区居民前须协商。不是只有税务为唯一目的才触发;PPT适用也不代表酌情救济段自动适用。

简化优惠限制规则

可选简化LOB通常须双方采用,也允许经同意对称或不对称适用。指定双重居民、对应调整及相互协商权利不受一般合格主体限制。合格主体包括个人、政府及机构、主要股份类别定期交易实体、双方同意的非营利组织、受监管退休安排及其投资载体,以及相关十二个月至少一半天数由指定合格居民持有至少50%的实体。

替代路径包括主动营业所得、等同受益人持有及酌情救济。主动营业不包括控股、集团监督、集团融资及投资管理,指定银行、保险及证券商一般经营例外除外。关联海外业务须相对有关互补活动有实质规模。等同受益人在十二个月至少一半天数须持有至少75%实益权益,按可取得同等或较好优惠判断;股息比较假定与申领人相同资本持股。

此LOB关联主体含至少50%持有或实际控制,不同于第15条常设机构超过50%测试。酌情LOB救济须证明设立、收购、维持及营运没有以取得优惠为一个主要目的,给予或拒绝前均须协商。

股息持有期与不动产价值权益

第8条在公司股息减税或免税持股要求中加入包含付款日的365天持续持有期;合并或分拆重组直接产生的权益变动不计。可对全部或指定已有持有期规则保留,且须通知匹配。

第9条可对已有不动产价值门槛增加处置前365天回看,并延伸至合伙或信托类似权益;可选第4段另规定在该365天任何时点,直接或间接超过50%价值来自不动产的测试。期间、权益延伸及替换各受保留匹配控制,并不自动让全部协定采用同一资本收益规则。

低税第三地常设机构及居民征税

第10条针对来自另一协定地、归于第三地常设机构且在居民地免税的所得。第三地税低于假设机构在居民地时税额60%,可拒绝优惠。主动机构营业有例外,自营投资活动一般不算,银行保险证券商正常业务另除外;有正当理由可经协商给予酌情救济,仍受匹配及保留控制。

第11条保留对自身居民征税权,但对应调整、指定政府服务、学生教师、双重征税减免、非歧视、相互协商、外交职能、来源国专征养老金年金赡养费及其他明文限制均有例外。不是可忽视居民全部协定保护的概括授权。

订约关键角色与独立代理

第12条将代理常设机构延伸至惯常订约,或在合同无重大修改即通常完成过程中发挥主要角色的人。合同可为企业名义、转让或许可使用其财产,或提供其服务。正常营业独立代理有例外,但专为或几乎专为紧密关联企业服务时,对该企业不具独立性。须匹配通知既有代理及独立代理条款,亦可保留不适用。

活动豁免及反拆分

第13条可选A、B或不选。A要求全部列名豁免活动均为准备辅助;B保留指定类别豁免,除非原条款明文要求准备辅助,并对其他活动及合并活动要求该性质。替换须双方同选。

反拆分规则可在企业或紧密关联方于相同或其他当地场所经营、已有常设机构或整体不属准备辅助,且各职能组成统一经营互补部分时取消豁免。其保留通知独立,不能把选活动方案与是否反拆分当同一问题。

合同拆分与紧密关联判断

第14条仅为判断项目常设机构期间门槛而合计。首个企业在项目期间合计超过三十天但未超过协定门槛,紧密关联企业在同一项目不同期间的相连活动各超过三十天时,把期间相加。并非把所有工程门槛改为三十天,自然资源条款可另保留。

第15条按控制事实判断紧密关联,并明确包括超过50%实益权益、公司总表决权及价值或实益股权,以及共同持有者。这里超过50%与简化LOB至少50%不同。

相互协商及对应调整

第16条一般允许首次通知后三年内向任一主管机关提出,不受国内救济限制;机关努力解决、协议不受国内时限限制,并处理解释及未规定双重征税。可保留居民或国籍地提出、配合双边通知协商程序;其他保留处理既有时限及调整期间替代承诺。原更长申请期不自动缩成三年。

第17条在另一辖区按独立交易原则正确调整利润并征税时要求适当对应调整;既有条款、作调整或用MAP承诺及指定双边谈判承诺可支持保留。不是必须接受无根据的初次调整。

仲裁须另行选择

第六部分须双方按第18条选入,且保留及异议允许才适用。第19条通常在以完整资料确定的起点满两年后,依书面请求仲裁未解决问题,不是寄出第一封信即开始两年。可保留为三年,机关也可期满前对个案同意不同期间并通知。

法院或行政审裁案件未决、或同意暂停MAP时停钟;迟交所求重大资料可按延误期间延长。保留可排除已由法院裁决问题,或在仲裁裁决前法院判决时终止。

仲裁计时起点如何确定

首个机关两个月内确认收件并转送另一机关;各方收件后三个月内确认资料充分或要求补充。收到补充后,要求方三个月内确认收到或仍缺项目。

无补件时,起点为双方确认与通知另一机关后三个月两者较早;有补件时,为要求机关最后确认日与双方收到全部所求资料后三个月较早,缺件通知视为再要求。机关须在首案可仲裁前约定程序及最低资料。

约束裁决、接受及仲裁员任命

裁决通过MAP实施,原则上最终有约束力,但不接受、法院终局认定无效或就已解决问题再诉讼是例外。通知后六十天未将已解决问题退出法院或行政程序,视为不接受并结束进一步机关处理。法院认无效可重新请求,除非机关另定。

默认三名国际税专家,各机关六十天内任一人,两人在较后任命后六十天内任主席。主席不得为任一方国民或居民;独立性涵盖行政机关、财政部、当事人及顾问。未及时任命由合格OECD税务政策高级官员补任。

保密与仲裁方法

第21条将仲裁员及每人最多三名职员视为协定保密规则授权收件者,参加前须书面承诺。拟任仲裁员只可为核资格有限披露。第22条在裁决前机关和解或申请人撤回时终止两个程序。

第23条默认最终报价法,以多数逐项选一方提出金额或最高税率解决方案,包括门槛问题,无理由且无先例价值。保留替代为依协定及国内法作有理由裁决,一般不考虑请求前未供双方机关的资料。方法不兼容时须先协议才运行。可选申请人及顾问保密协议在重大违反时终止,亦受保留影响。

替代和解、费用及其他仲裁

第24条在双方所需选择及限制均符合时,可在裁决后三个月内以另一方案解决全部未决问题,可能限有理由仲裁。第25条费用按机关协议;无协议则各负自身及其任命仲裁员费用,主席及其他程序费用平分。

第26条在另一强制约束工具已设仲裁组时防重复仲裁,保留更广义务,并可对已有强制仲裁协定保留。因此一般选入不会抹掉所有既有机制。

保留及以后撤回

第27至29条规范签署批准及选择;自2016年12月31日起开放各国、列名皇家属地及一致许可辖区签署。保留一般互惠。签署选择除明示最终外须交存时确认,无选择须有暂拟清单;指定协定保留须列名单及条款,不能延伸未列协定。

仲裁范围保留可在保存机关通知后十二个月或异议方交存文件日两者较后前反对,异议使双方整个第六部分不适用。可撤回或收窄保留,不能以后任意扩大。既有缔约方改变一般在通知沟通满六个月后下一个1月1日起适用扣缴事件及有关应税期;后加入方按指定较后生效规则,并受内部程序保留影响。

新增协定、缔约方会议及解释

第29条可增列协定及相关保留通知,也可补充实体选择通知。新增协定用第35条特别日期;其他补通知对既有方一般用六个月后下个1月1日框架,后加入方用指定生效规则。

第30条保留以后双边修订,第31至33条规定会议、修改后协定依MAP解释、公约依会议解释及修订提案;会议请求六个月内获三分之一缔约方支持才召开。这些国家层面程序不是个人可据以更改通知或协定的选择。

公约生效与税务适用不同

第34条从第五份批准接受核准文件交存后满三个月的下一个月首日生效;后签署方按自身交存同样计算。第35条一般扣缴从双方较后生效日当日或之后开始的下一历年首日适用,其他税从该日起六个月后开始的应税期适用,另有允许较短期间、历年与应税期替换选择。

MAP一般从较后生效日起提出案件适用,不论税务期间,但不恢复旧协定下已不合格案件。以后新增协定一般扣缴用通知沟通三十日后当日或之后的下一历年,其他税用九个月期间。内部程序保留可改为最后完成通知后三十天起算,并影响该协定所有辖区。须逐税逐方计算,不能设全球统一MLI适用日。

仲裁适用、退出及保存记录

第36条另设仲裁日期:较后方生效日起提出可合格,更早案件须指定共同协议通知,或依保留逐案同意。新增协定、撤仲裁保留异议及以后选入各有沟通日期替换,也受内部程序保留影响。

第37条允许保存机关收到通知即退出,但若此前所有协定方公约已生效,其MLI修改保留。第38至39条允许只约束加入者的议定书,并以OECD秘书长为保存机关,一个月内通知签署、文件、保留、通知、修订、退出及其他事项,维持公开协定保留通知清单。这些记录与双边原文及公约,才是确认实际匹配修改所需证据。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查看官方 PDF 原文 ↗
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