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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MLI仲裁资料:程序、伙伴通知及保留

完整整理2024年12月20日资料,含二十四伙伴及三组已列通知日期。

截至2024年12月20日的资料

这份两页资料说明新加坡在MLI第六部分下的仲裁安排及主管机关协议,资料截至2024年12月20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默认采用final-offer或last-best-offer方式。它不代表每项争议,或每个名单所列伙伴,均已具备适用仲裁的全部条件。

二十四个伙伴名单

名单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巴多斯、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斐济、芬兰、法国、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耳他、毛里求斯、荷兰、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葡萄牙、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及英国。此版多数协议链接和日期栏为空,脚注说明通知后补充,不能自行填入日期或认定已经生效。

三组通知日期及协议

日本一组列新加坡2022年6月20日、日本6月27日;荷兰一组列新加坡2024年1月19日、荷兰2月24日;新西兰一组列新加坡2024年12月3日、新西兰12月12日。这些是达成主管机关协议的通知日期,不能自动视为签约日或统一仲裁生效日。三份官方协议保留为补充来源。

生效后的案件及旧案件

MLI第36条区分在双方较晚生效日起提交的案件,以及此前已提交的案件。新加坡依据第36(2)条作出保留,旧案须经双方主管机关同意,才将仲裁条款应用于该特定案件。双方后来加入制度,并不表示所有旧案自动追溯适用。

两项范围保留

第一项排除第33条所涉一般反避税规则及相关判例司法原则,并包括后续替代或修订规定;后续规定按要求通知保管方。第二项针对伙伴仅对其国内法作出的保留,新加坡对类似国内规定及后续规定保留相应排除,并由双方在第19(10)条协议中商定相似规定。

原资料另指向OECD MLI立场、MAP资料及综合条约文本。判断具体案件时,应核对覆盖协议、日期及保留条件,不能把伙伴名单当成自动符合资格的证明。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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