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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澳税收协定完整解读:所得分类、常设机构与 MLI 救济

完整整理 54 页正文及三个附件,涵盖 2018 年服务解释、预扣税上限、抵免限制、2009 年信息交换、主要目的测试、相互协商与仲裁。

协定正文须与三个附件一并阅读

新加坡与澳大利亚协定于 1969 年 2 月 11 日签署、6 月 4 日生效。首页摘要列澳大利亚自 1969 年 7 月 1 日及新加坡所得自 1969 年 1 月 1 日适用;第 21 条则以 1970 年 1 月 1 日起课税年度落实新加坡部分。所得期间与课税年度是不同参照,并非两个冲突起点。

1989 年议定书已并入正文,一般自澳大利亚 1987 年 7 月、新加坡 1987 年 1 月适用,航运及部分利息条款另明确追溯至 1983 年。附件 B 是 2009 年信息交换议定书,自 2010 年 12 月 22 日适用。附件 A 说明 MLI 修改;附件 C 重印 1989 年修订前文字,只作历史对照,不能作为另一套现行优惠。

涵盖人士、税项与地域定义

协定适用于一方或双方居民,涵盖新加坡所得税、澳大利亚联邦所得税及离岸石油资源租金税,以及以后相同或实质类似税项。税款定义不包括税务罚款及利息。

澳大利亚地域定义包括列明的外部领地,以及受大陆架资源开发法律管辖的区域;新加坡指新加坡共和国。人士包括个人、公司及其他团体,公司也包括税务上当公司处理的组织。未定义用语一般按适用国当时相关税法理解,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居民身份与双重居民判定

公司定义有其特定结构:澳大利亚公司包括当地居民、在当地注册并有行政/实际管理中心的公司,或在当地管理控制的公司;新加坡公司须在新加坡管理控制且不是澳大利亚公司。双重居民个人依次按仅一方有永久住所、仅一方有惯常居所,以及个人经济关系最密切地点判断。

非个人双重居民正文以管理控制地点判断,注册地址不是完整测试。第 16 条让按协定仅归一方的居民,对于来源该归属国或第三国且在归属国征税的收入,在另一方免税;并非所有来源收入一概免税。

汇入限制与收入分类

一国给予协定减免,而另一国只对汇入或收取收入征税时,前一国减免仅限实际汇入或收到的金额。因此居民身份申索不一定使全部境外收入获减免。

营业利润定义排除分别处理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相关个人服务及运输利润,也特别排除电影/版权付款及未已属特许权使用费的技术或商业知识供应。须按实际文字分类,不能把所有商业收款都当第 5 条营业利润。

2018 年 5 月起服务所得的共同解释

脚注记载自 2018 年 5 月 1 日适用的主管当局共同解释。个人专业或其他个人服务所得适用第 11 条,无论本人执行还是由其员工执行;服务实际进行国可按适用其他条款对所得征税。

非个人例如公司,通过员工或其他人员供应服务,则适用第 4、5 条,只有构成协定常设机构时另一国才能对该服务所得征税。员工报酬另适用第 12(1) 条。因此必须区分个体专业人士、服务公司及员工,不能对所有服务商统一套用 183 天免税。

固定场所、工程、监督与重大设备

常设机构是全部或部分经营所经的固定场所,例子包括管理场所、分支、办公室、销售点、工厂、车间、未符合豁免的仓库及资源开采地点。建筑、施工、安装或装配工程及其组合,在任何十二个月中累计超过六个月,构成相关工程常设机构。

监督该类工程同样采用累计超过六个月测试。但企业自己、为企业或按与企业合同在另一国使用重大设备,也可形成视同常设机构,该设备项没有写同样六个月条件。因此不能把工程期限当所有设备作业的通用安全期。

常设机构排除与非独立代理路径

仅作储存或展示的设施/库存、仅由其他企业加工的库存、采购或收集信息办公室,以及准备性或辅助性场所,可以不属常设机构。修订后储存/展示条款没有沿用附件 C 旧有交付豁免。

非独立代理经常订约、从库存定期交付订单、主要为企业或相关控制企业经常取得订单,或制造加工企业货物,都可能形成常设机构。独立经纪或佣金代理在自身通常业务中代表企业,不会仅因此形成常设机构。公司控制关系本身也不构成,但仍须审查实际活动。

营业利润、常设机构归属与关联调整

营业利润原则上只在居民国征税,另一国有常设机构时只征归属部分。归属按独立企业处理,可扣为其发生的本地或境外合资格费用;仅采购不会产生归属利润。具体所得条款优先,协定保留非居民保险税法限定。

居民经包括中间信托在内持有受益份额,而受托人通过常设机构经营时,可视同该居民经该机构经营。第 6 条允许对非独立交易关联关系作利润调整;同一独立交易利润重复征税时,作适当对应调整。信息不足可使用国内评估方法,但在可行范围须符合协定原则。

不动产、处置及国内资本收益规则

不动产所得可在所在地征税,包括土地权益、资源勘探与开发权;企业物业及专业服务使用物业也适用。该物业、常设机构经营资产或固定基地资产的处置收益,所在地也可征税。

公司资产全部或主要为另一国不动产,其股份或类似权益处置收益可在物业国征税。国际船舶/飞机及相关非不动产资产归经营者居民国。其他资本收益,第 10A 条保留国内法,并没有全面居民国专属豁免。

国际航运航空与本地运输

国际船舶及飞机经营利润一般仅在经营者居民国征税,包括联营份额及相关资金利息;完全限于另一国地点之间的经营,该国可征税。

本地运输定义包括一国装载、同国另一地点卸载,以及至邻近海域资源设施的特定运输。不能使用附件 C 原版海运减半税优惠;修订后第 7 条对符合条件国际运输采用居民国专属处理,明确自 1983 年适用。

股息、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是税率上限

澳大利亚公司股息由新加坡居民受益取得,毛额协定税率上限 15%。新加坡股息由澳大利亚居民受益取得,按规定免受额外股息层面新加坡税;若以后设该额外税,上限 15%。文件保留马来西亚公司/新加坡利润及历史归集税文字,不能据此概括现行国内制度。

另一方居民受益取得的利息与合资格特许权使用费,来源税毛额上限为 10%。与常设机构经营实际相关的持股、债权、权利或资产转按营业利润规则;特殊关系下超过独立交易金额的利息或使用费不受同样保护。协定上限不代表国内税较低时仍必须征 10% 或 15%。

特许权使用费分类不能只看知识产权名称

第 10 条包括文学、戏剧、音乐、艺术版权以外的特定版权,专利、设计、秘密工艺、商标及类似权利,工业/商业/科学设备与知识信息,并包括相关不行使权利的付款。

它排除自然资源使用费及特定电影、广播、电视材料付款。被排除收入须按实际适用条款分析,不能自动取得 10% 使用费上限。账单写软件、版权或咨询并不能替代分类。

个人、董事、雇员与 183 天免税

个人服务所得可在执行地点征税。另一国居民公司董事会职务费用视为在该国提供服务;国际船舶或飞机上的受雇报酬按规定在另一国免税。

短期停留豁免须同时满足:在来源国所得年度或课税基期停留不超过 183 天;为第一国居民或代表该居民服务;报酬不能在该人士来源国常设机构利润中扣除。2018 年解释把第 12(1) 条用于雇员报酬。因此不能只数天数,也不能把协定指定所得年度/基期换成任意滚动十二个月。

艺人、退休金、政府报酬与学生

公众艺人及运动员不享一般短期停留豁免。企业承约提供其服务的利润可在演出国征税,除非符合实质公共资金支持例外。一般跨境退休金及年金在来源国免税,政府职能退休金不属该条范围。

政府非退休金报酬通常在另一国免税,但收款人若是该国居民且不是付款国公民,则例外;政府营利业务也不适用。学生或受训者仅为教育培训到访,来自东道国外的生活/教育/培训付款可免税,并不是在当地打工所得一概免税。

其他所得、来源认定与双重税收抵免

第 16A 条把未由其他条款处理的所得留给各国国内法;第 17 条为协定抵免目的,把按指定条款允许另一国征税的所得视为来源该国。居民国抵免受国内抵免规则及税款按协定缴付条件约束。

新加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澳大利亚公司至少 10% 表决权,其合资格股息抵免可包括对应澳大利亚公司底层税。反向底层税条款明确只限 1988 年 3 月 12 日以前付款股息。税收饶让文字也明确限 1987 年 7 月 1 日起十个所得年度,较后年度须另有协议,不能只凭历史条文假设现今已延期。

信息交换须采用 2009 年替代条款

正文仍显示旧第 19 条,但附件 B 以 2009 年议定书替代。新条款采用可预见相关性标准,用于协定及各类国内税管理,不受涵盖人士与税种条款限制。资料须保密,可向相关征税、上诉、监督及司法机构披露,并按规定用于公开司法程序。

行政法律限制、无法取得资料、受保护秘密及公共秩序限制仍保留;但不能仅因本国无税务利益,或资料由银行、名义持有人、受托人持有、涉及所有权,而拒绝提供。必要时须使用信息收集权力。只阅读未更新正文页会遗漏该扩展。

MLI 目的与主要目的反滥用测试

附件 A 替换序言,明确消除双重征税不得造成逃税、避税或为第三国居民间接利益进行协定购物而不征税或少征税。新增第 20H 条:取得优惠为安排主要目的之一时,可以拒绝,除非给予优惠符合相关条款目的。

人士可请求酌情减免,若主管当局确认没有该安排本来也可取得相同或其他优惠,可以给予;拒绝另一国居民请求前须与该国协商。这是复核路径,不是所有被拒优惠自动恢复。

相互协商时限与不受国内时限限制的实施

修改后的第 20 条允许向居民国主管当局提出案件,并须在首次获通知不符协定征税措施后三年内提出。当局努力解决合理案件及解释疑义,达成协议后不受国内时效限制而实施。

新 MAP 文字适用于 2019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提出案件,不论原基期,但不会恢复该日前已不具资格的案件。应识别首次通知,不能假设等国内上诉全部结束才开始计时。

仲裁资格、计时及法院排除

附件 A 新增第 20A–20G 条,但受列明的 MLI 保留/异议机制约束。主管当局从规定信息起点两年仍未解决 MAP 问题,纳税人可书面请求仲裁,除非当局同意其他期间。待决司法程序或协议暂停 MAP 会停钟;迟交重要资料可延长。

受理方两个月内确认并转送请求,各当局三个月内确认资料充分或要求补充,收到补充后三个月内确认完整性。起点取决于相关通知或规定三个月后备规则。法院已裁决问题不能仲裁,仲裁裁决前法院作判决则终止。列明的新澳一般反避税及类似新加坡案件被排除。

仲裁庭组成、裁决方式与接受条件

默认仲裁庭为三名独立国际税专家:每国在请求后 60 天内委任一人,两人于较后委任后 60 天内选主席,主席不能是任一国国民或居民;逾期可由 OECD 指定官员补任。无其他协议时,按多数为每个问题选一方提交方案,不附理由,也无先例价值。

裁决通过 MAP 实施,通常约束两国。受影响人士须在通知后 60 天撤回已解决司法/行政争议以表示接受。拒绝、再诉或法院否定效力有相应后果;无效时可按条件再请求。仲裁员、工作人员及纳税人/顾问须保密,纳税人方重大违约可终止程序。

仲裁终止、成本、其他仲裁庭与适用日期

裁决前当局达成协议或申请人撤回,则仲裁终止。无另行协议时,每国承担自身及所委任仲裁员费用,主席及共同费用各半。已属另一强制仲裁庭范围的问题不重复仲裁,其他公约较广义务仍保留。

仲裁条款适用于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提出案件,更早案件须双方逐案同意。附件 A 列新加坡其他 MLI 修改:预扣税按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已付、视同已付或应付三者最早触发;其他税按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的基期。不能把这组新加坡日期随意写成澳大利亚同样日期。

历史附件差异与协定持续效力

附件 C 保留旧常设机构交付例外、关联本地制造视同机构、旧利润归属及保险/境外电影特别规则、旧海运减半优惠,以及原特许权使用费、来源、抵免及饶让文字。旧饶让 1974 年 6 月期限是历史内容,正文修订条款另有 1987 年起期间;旧底层股息测试使用实缴资本,较后文字使用表决权。

协定无限期持续,除非一方在 6 月 30 日或以前通知终止。按规定,澳大利亚自下一历年 7 月 1 日起,新加坡自第二个后续历年 1 月 1 日开始的课税年度终止适用。持续条款及历史附件都不能当成文件没有记载的终止或延期事实。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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