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协议及税收协定依据
这份八页双边协议于2016年11月22日缔结,2017年1月31日生效并开始适用。依据是2002年6月7日签署、经2009年11月16日议定书修订的新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26条支持交换资料,第25条允许双方约定范围和方式。这些是文件的历史日期,不是对今日交换伙伴状态的重新确认。
第一节:地区与主管机关
芬兰包括共和国领土及依国际法可对海床、底土、水域和自然资源行使权利的邻近海域。其主管机关为财政部、授权代表或财政部指定机关;新加坡为财政部长或授权代表。
机构、居民与控制人
本地居民金融机构不包括其境外分行,但外国机构在本地的分行纳入。申报机构不包括非申报金融机构。须经CRS尽职调查识别可申报账户,包括有对方税务居民控制人的被动非金融实体。判断以税务居民身份为基础,也涵盖相关已故居民遗产,不是只看国籍。芬兰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码,新加坡使用税务参考号码。
第二节:身份与账户资料
个人报姓名、地址、TIN及出生日期;实体有可申报控制人时,报实体资料及每名相关控制人身份。本协议清单列出生日期,没有另列出生地。账户还须报号码或等同识别、机构名称和编号、年末余额或价值,以及年度内关闭账户的关闭情况;现金价值保险和年金也纳入。
收入分类
托管账户报利息、股息、其他资产收入的总额,以及机构以托管人、经纪、名义持有人或代理身份处理的金融资产出售、赎回总款。存款账户报利息总额;其他账户报机构作为债务人或付款义务人支付、记入的总额及赎回款。这是交换总额资料,不等同计算应税净利润。
第三节:首次交换及新加坡例外
从2017年度资料开始,在年末九个月内交换,前提是双方对该年度已有配套法律。新加坡2017年暂不交换托管资产销售/赎回总款,2018年起加入;这一例外只针对新加坡方向。金额须识别币种,使用CRS XML格式,并约定加密传输。款项性质可按发送方税法原则判断。
第四、五节:错误与资料保障
怀疑申报不完整、错误或机构未守尽职调查规定时,一方向对方通知,对方以本国法律措施处理。税收协定的保密及用途限制,以及供应机关依法要求的个人资料保障均适用。发生泄密、保障失效及相关处罚补救时须立即通知。
第六节:磋商与修订
实施或解释有困难,任何一方可请求磋商。修订须书面同意;除另有约定外,以较后签署或相关通知日为基准,经过一个月后的下一个月首日生效。
第七节:五项启动通知
双方各自确认:实施法律及新旧账户和尽职调查日期;传输加密方式;需要对方遵守的个人资料保障;足够保密措施并附完整问卷;具备遵守对方保障要求的能力。取双方较后通知日起效,之后变化须及时通知。
暂停、终止与签署
严重不遵守可书面通知后立即暂停,例子包括保障失效、资料迟延或不足,以及以机构、账户豁免分类破坏CRS目的。终止在通知十二个月后下一个月首日起效,已收资料继续受税收协定保护。英文文本在新加坡与赫尔辛基签署,新方为Chia-Tern Huey Min,芬方为Tarja Rau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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