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模块的范围
本篇依据《模块二B:GloBE所得或亏损计算》2026年6月第二版,解释如何从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FANIL)作出调整。强制调整主要针对常见且重大的永久性差异,同时适用于跨国企业补足税(MTT)及国内补足税(DTT)。所得从GloBE计算中剔除时,其对应涵盖税通常也要从调整后涵盖税中剔除。
本模块实质说明净税费、收购会计、股息与股权、重估、汇兑差异、禁止费用、会计变更、养老金、关联交易、保险、融资、监管资本、航运,以及常设机构(PE)和穿透实体(FTE)的分配。目录还列控制权益及资产负债转让、合格可退还与可市场转让税收抵免的所得处理,但没有在本文件中展开,须结合其他模块及法规。本材料是解释性培训资料,并非涵盖所有情形的完整法律意见。
先还原净税费前所得
第11项条例将净税费加回FANIL,还原税前所得。项目包括涵盖税(即使对应所得被剔除)、MTT或合格所得纳入规则税额、DTT或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合格低税利润规则税额、不合格可退还归集税,以及寿险公司就归属于或支付予保单持有人的款项所负担的税。
会计税费加回用于确定所得基础,并不表示所有加回税额都可进入调整后涵盖税的分子。所得调整与税额调整须分别核对。
剔除收购会计调整
股份收购调整是最终母实体合并财务报表对收购业务作出的购买会计调整。第12项条例要求从组成实体(CE)的FANIL中剔除该影响。
对于2021年12月1日前取得的所有权权益,若集团组成实体没有充分记录,无法合理准确地识别有关调整,可适用例外。该例外同时取决于收购日期和记录不足,不能理解为所有历史收购调整都可保留。
哪些股息应剔除
直接所有权权益产生、已收取或应计的股息及分派一般从所得中剔除,但短期组合持股,以及适用第64项条例选择的投资实体或保险投资实体直接权益,是重要例外。
组合持股指跨国集团有关权益附带的利润、资本、储备或表决权比例低于10%;短期则指在分派日持有不足一年。只有同时满足两项条件,才属于须将股息留在GloBE所得中的短期组合持股。只满足其中一项,不能仅据此否定股息剔除。
若分派由另一组成实体在其FANIL中列作费用,或支付属于债务权益或额外一级资本分派,也不能适用股息剔除。
选择纳入组合持股股息
集团可就某一组成实体选择不再剔除组合持股股息。该选择涵盖该实体全部组合持股股息,不能逐笔挑选。选择年度及随后四个财政年度内不得撤销;撤销后,该实体在撤销年度及随后四个财政年度,不论在新加坡或其他司法辖区,都不能重新作出同类选择。
股权收益、亏损及减值
第14项条例通常剔除非组合持股直接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减值、权益法确认的利润或亏损,以及非组合持股的处置损益。公允价值变动的组合持股状态在财政年度末判断,处置则在处置前即刻判断。
被剔除的收益从FANIL扣减,被剔除的亏损或减值则加回。不能只剔除收益,却继续把同类亏损作为所得扣减。
按司法辖区作出的股权纳入选择
申报实体可按第34项条例在GloBE信息申报表(GIR)中选择,将有关司法辖区全部组成实体的指定股权损益纳入。范围涉及应税公允价值变动或减值(包括按实现时课税)、应税权益法结果,以及应税处置损益。第42(5)项条例所指合格所有权权益不在选择范围内,不能据此作为所得纳入。
选择的首个财政年度及随后四年不得撤销;若第6年撤销,第6至第10年不得重新选择。另有更严格限制:若选择期间曾把原本符合股权剔除条件的亏损纳入所得,该选择不得撤销。
将指定固定资产重估纳入所得
第15项条例针对定期将物业、厂房及设备按公允价值重估、变动记入其他综合收益、且此后不再转入损益表的会计方法。有关税前重估收益加入FANIL,亏损则扣减。此规则针对重估模式,而非成本模式,避免仅因变动绕过损益表而不进入GloBE所得。
三类不对称汇兑调整
会计币种是编制组成实体财务报表的功能货币;税务币种是计算涵盖税应税利润的货币;第三币种则既不是会计币种,也不是税务币种。会计和税务币种不同时,须判断汇兑差异属于哪一类。
会计币种与税务币种之间的变动若在应税所得和FANIL中处理不同,应使FANIL与税务处理一致。会计币种与第三币种之间的变动若两者处理不同,应从FANIL剔除该损益。税务币种与第三币种之间的变动若在FANIL中体现不同,则应完整计入FANIL,不论其是否进入应税所得。三类处理方向不同,不能统一把所有汇兑差异剔除。
违法支付与重大罚款
贿赂或回扣等支付若构成组成实体或最终母实体所在地法律下的违法行为,不可作为FANIL费用扣减。罚款或处罚达到至少50,000欧元时也须剔除;同一行为或持续行为产生的多项罚款必须合并判断门槛。剔除费用意味着加回FANIL,并不表示较大罚款可以先扣除前50,000欧元。
期初余额的会计变更
期初净资产及负债变动若源于影响任何财政年度GloBE所得或费用的会计政策变更,或纠正以前年度GloBE所得中已体现的错误,应计入当年FANIL。对于已经导致第40(2)项条例所规定、调整后涵盖税减少的申报后调整部分,错误更正规则另设排除。应先识别期初变动原因,再协调所得与税额更正,避免重复调整。
以养老金基金现金往来调整应计数
组成实体当年向养老金基金缴款、从基金收款,或在FANIL中记录有关所得或费用时,须作养老金调整。从FANIL扣除A+B-C:A为当年账列基金应计所得(正数)或费用(负数),B为向基金实际缴款,C为从基金收到的款项。
例如应计费用100,则A为-100;实际缴款80、无收款时,A+B-C为-20。从FANIL扣除负20,实际是加回20,最终留下80费用。应用公式时必须保留所得和费用的正负号。
关联交易须按独立交易原则对齐
独立交易条件是同一跨国集团之外、相互独立的主体在可比情形下会同意的条件。有关跨司法辖区交易若不符合独立交易条件,或双方组成实体入账金额不同,应调整财务结果,使双方金额一致,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对于同一司法辖区组成实体之间的资产出售或转让,模块说明在交易形成FANIL亏损且不符合独立交易条件时作出调整。该国内亏损条件与较广的跨辖区规则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寿险公司转由保单持有人负担的税
寿险公司须计入与保单持有人负债增减相对应的回报,并剔除就归属于或支付予持有人的回报所征税款、向持有人收取的金额。但若公司已将该税列作第11(f)项所定义税费以外的费用,例如税前费用,则有关收费剔除另有例外。
若向持有人收取的金额和税款都列于税前项目,两者在税前利润中抵销;若收费列所得、税款却列税后税费,不调整会同时增加GloBE所得和涵盖税,可能遮蔽其他低税利润。第22项条例处理这种不匹配,并非要求删除所有保险收入。
与剔除股权回报对应的保险准备金
保险公司可能代保单持有人持有股权,扣除管理费后把投资回报归于持有人。股息或股权损益若被剔除,而相应保单负债增加仍作为费用扣减,会扭曲有效税率。
第22项条例要求:保险准备金变动费用若与代持证券的被剔除股息或股权损益在经济上对应,应从FANIL中剔除该费用。须核对相应投资回报,而不是无差别地剔除所有准备金变动。
集团内融资不匹配
模块描述高税组成实体直接或间接向低税组成实体提供信贷或投资,令低税实体增加费用,而高税实体没有相应增加应税所得的安排。第23项条例剔除低税实体就有关集团内融资安排所列的费用。
间接融资可通过中间主体及背对背贷款实现。应追踪整个融资链及对应所得处理,不能把培训例子理解为所有普通集团内贷款都必须剔除费用。
额外一级资本分派
额外一级资本是依银行或保险监管要求发行、在预定触发事件发生时转为股权或减记,并具有金融危机损失吸收特征的工具。会计上可能归为权益,税务上却可能作为债务。
发行方将已付或应付分派记为权益减少、尚未进入FANIL时,第24项条例将其作为费用纳入FANIL;收款方将已收或应收分派记为权益增加、尚未进入FANIL时,则作为所得纳入。收款方不能把该分派当作被剔除股息。
符合条件的国际航运业务
国际航运指以船舶运输旅客或货物,不包括仅在单一司法辖区内运行的船舶,也不包括拖航或疏浚。符合条件的业务包括独立或共同运输、附设备船员及补给的船舶出租、向另一组成实体用于国际航运的光船出租、舱位租赁,以及出售已由组成实体持有使用至少一年的船舶。
所得剔除要求有关船舶的战略或商业管理在该财政年度实际于组成实体所在司法辖区进行。从一地港口X运至另一地港口Y符合国际航运;之后从港口Y陆运至客户的部分,不会仅因接续国际航程而成为国际航运或附属航运所得。
附属航运业务及成本分摊
附属业务包括向同集团之外航运企业作不超过三年的光船出租;出售另一航运企业国际航程国内段船票;国际航运集装箱出租或临时储存;向航运企业提供工程、维修、货物处理、餐饮及客户关系服务;以及国际航运经营不可分割的投资活动。
航运及附属航运所得均须扣除直接成本和相关间接成本。模块按有关业务收入除以总收入分摊间接成本。例子总收入120、总直接成本45、间接成本20;国际航运收入100、直接成本40,分摊间接成本为100÷120×20=16.6667,展示为17,航运净所得展示为43。45是整体直接成本,并非国际航运单项成本。
附属所得上限与亏损
符合条件的国际航运所得及亏损均剔除;附属航运亏损也剔除,但正数附属所得仅按指定金额剔除。集团在某司法辖区的上限,是该地全部组成实体国际航运所得合计的50%;合计为零或负数时,上限为零。
各实体可剔除的正数附属所得为A×B÷C。A取正数附属所得总额C与辖区上限两者较低者;B为该实体的正数附属所得,否则为零;C只合计正数附属所得,不减去附属亏损。因此亏损实体不会改变正数剔除额的分配比例。
核对五实体航运算例
司法辖区X的CE1、CE2、CE3,航运所得分别为100、20、-20,附属所得分别为50、30、-10。航运合计100,上限为50;正数附属所得合计80,即使净附属所得为70,也不能以70作为分母。CE1剔除50×50÷80=31.25,CE2剔除50×30÷80=18.75,幻灯片分别展示31和19;CE3的附属亏损10则加回。
依幻灯片取整数及FANIL 150、50、-30,GloBE所得分别为19、11、零,即150-100-31、50-20-19、-30+20+10。不取整时前两项为18.75及11.25。司法辖区Y的航运所得80和50合计130,上限65;正数附属所得10和20合计30,因此均可全额剔除。实际计算应使用分配公式,不能用教学展示整数代替。
常设机构所得、亏损及后续回补
第26项条例通常从主实体FANIL中排除常设机构的FANIL。第27项条例设亏损例外:常设机构经有关调整后的FANIL为亏损,主实体所在地税务计算将该亏损作为其费用,且亏损没有抵销同时在主实体和常设机构所在地应税的所得时,将该亏损分配至主实体。
若第1年已把金额A的常设机构亏损分配至主实体,第2年常设机构所得转正,模块说明把相应于此前分配金额的所得重新分配至主实体。应保存亏损分配与后续回补记录;本幻灯片解释基本原则,没有展开所有跨年度限制与排序细节。
调整穿透实体分配给所有者的所得
穿透实体所得分配给组成实体所有者后,第28项条例要求把分配的FANIL视同所有者自身的FANIL,再作适用调整。例子中FTE Z的FANIL为100,只有其中一部分分配给CE X,并非X自动取得全部100。
应区分所有权分配与后续所得调整。工作底稿宜列明会计起点、逐项调整、对应涵盖税处理、选择范围及锁定日期,以及最终辖区分配。保留原始PDF便于查阅幻灯片,并对本模块仅列名的主题另查有关法规和其他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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