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选择的适用范围不同
2026年6月第二版模块二C说明影响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FANIL)的选择,同时适用于MTT及DTT,涵盖困难企业债务豁免、实现原则、股份薪酬、本地有形资产收益、税务合并交易、汇率对冲及税务公允价值调整。纳入原本剔除股息及股权损益的选择只在目录列出,具体规则在模块二B,并未在本文件重复展开。
多数选择由申报实体在GloBE信息申报表(GIR)作出,但范围不同:有的覆盖某辖区全部组成实体(CE),有的只涉及指定税务合并集团,有的按个别实体或事件处理。某项五年锁定并不表示全部选择均锁定五年。应逐项记录法律依据、实体及资产范围、起始年度、调整和撤销条件。
困难企业债务豁免
第29项条例涉及债务豁免且在FANIL形成所得的组成实体。模块列出破产、资不抵债或类似程序;第三方债权人与债务人取得独立专家意见,认为未来十二个月到期款项无法支付;以及第三方豁免时负债超过资产公允市值等情形。
通过法定程序或专家意见路径,剔除与非关联债权人安排下的债务豁免所得;关联债权人豁免只有作为该非关联安排的一部分时才涵盖。通过资产负债困境路径,扣减额取豁免所得、豁免前负债超过资产市值金额、及因豁免减少税务属性金额三者最低。首页列表最后以“and”连接,但下一页明确区分(i)或(ii)与(iii)的处理,资格应依法规核对,不能把简介列表误当三个累积条件。
实现原则选择与账面基础
第30项条例可对原适用公允价值或减值会计的全部资产负债,或仅有形资产,采用实现原则;范围可为辖区全部组成实体,或该地投资实体组成实体。选择期间剔除公允价值及减值变动,在处置时按选择开始日与资产取得或负债发生日两者较后时的账面基础计算损益。
例子第1年以100购买股份、第2年公允价值亏损20、第3年以200出售。选择下剔除第2年亏损,第3年按原100基础确认处置收益100,而非使用减值后账面数。此例解释时点选择,不免除其他适用股权所得规则。
撤销实现原则须补计差额
实现原则选择首年及随后四年不得撤销;若第6年撤销,第6至第10年不得重新选择。首个不适用年度,对年初仍持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将其年初公允价值与选择账面基础的差额合计纳入所得或亏损。基础仍为选择开始或取得资产、发生负债两者较后时的数额。结束选择不能直接抹掉此前递延变动。
按税务扣除调整股份薪酬
第31项条例对选择辖区全部组成实体,以股份薪酬税务扣除额代替会计费用。选择期间期权到期未行使时,此前GloBE计算就该薪酬已扣除的费用,在到期年度作为所得回补。
选择开始时,若此前已计入GloBE的股份薪酬费用超过有关税务扣除额,在首个选择年度把超额计为所得。该过渡调整与当年会计费用替换是两项不同调整,均须核对。
股份薪酬锁定及撤销调整
选择至少持续首个财政年度及随后四年,撤销年度与其后四年不得重选。选择下确认的薪酬尚未支付,例如期权尚未行使时,首个不适用年度须回补:选择期间确认费用总额超过未作选择原应确认费用的部分。宜按同一薪酬奖励保存历史,不能以无关联年度工资总数比较。
股份薪酬完整数值示例
第3年选择前,第1及第2年各有会计费用250、税务扣除50,因此过渡所得为500-100=400,在第3年纳入。第3年会计费用50另以税务扣除100代替,产生-50调整。
第4至第7年一栏为合计,会计费用200、税务扣除250,另产生-50调整,并非四年每年各有200或250。第8年撤销,假设所有期权均未行使,选择期间扣除100+250=350,超过未选择会计额50+200=250,回补所得100。第8年会计费用250、税务扣除10,但撤销后采用一般会计基础,表中没有再以10替代。实体页17至23为同一教学表逐步标示,并非另外七个案例。
五年收益选择是向前回分机制
第32项条例是本地有形资产处置净收益的年度选择,不适用于同一跨国集团成员之间转让。此处本地有形资产指处置组成实体所在司法辖区的不动产,并非所有移动设备。
五年期间是选择当年及此前四个财政年度。亏损年须至少一实体有处置净亏损,且辖区处置净亏损总额超过净收益总额。先从最早亏损年开始,把当年有关净收益分配给亏损实体,再继续后续亏损年,直到覆盖亏损或收益耗尽;只有余额才在五年内平均分配。
足额及不足额收益示例
例1中,第2年CE2及CE3分别亏损100和200,第5年CE1收益300;向两实体第2年分别分配100和200,移除第5年收益,并重新计算第2年GloBE所得、有效税率及补足税。
例2亏损为150和200,而收益只有300,按亏损比例分配:150÷350×300=128.5714,200÷350×300=171.4286,展示为129及171;第2年剩余亏损总额50。取整数只作讲解,实际计算须保留适用精度。
按选择年度收益分配余额
覆盖亏损后,余额的20%分配至五个年度各年;每年再按选择年度处置净收益比例分配给该年度有净收益的组成实体。幻灯片另列:选择年没有实体有净收益时,平均分配给辖区全部组成实体。
例3中第2年CE2及CE3分别亏损150和50,第5年CE1与CE2各收益150。先分配200覆盖旧亏损,剩余100,每年分20,再依据第5年双方相同收益,各年向CE1及CE2各分10。余额分配收款实体不必等于原亏损实体。
仅抵销所选税务合并集团内交易
第33项条例按最终母实体合并会计处理,抵销同一司法辖区且属于税务合并集团的组成实体间所得、费用及损益。税务合并集团须由当地法允许因实体关联而合计、分享或转移有关金额;单有会计合并不等于符合所列资格。
首个选择年先调整避免项目遗漏或重复,此后每个有效年度执行指定抵销。首年及其后四年锁定;撤销时再次作不重复、不遗漏调整,并在撤销年及其后四年禁止重新选择。
外币净投资对冲
第35项条例可按个别组成实体选择剔除指定汇兑损益。工具须对冲非组合持股的所有权权益,损益须在母实体合并报表其他综合收益确认,且按获准会计准则构成有效净投资对冲。
工具由该实体持有时,经济及会计效果不得转给其他实体;工具由其他主体持有时,两类效果须转给作调整的实体。首年及随后四年锁定,撤销后也有撤销年及其后四年不能重选的期间。普通经营货币对冲不自动满足这些条件。
税务公允价值重置影响未来基础
第36项条例适用于组成实体依法必须或获准将资产负债按公允价值重置作税务计算,不包括转让定价调整及营业存货出售。选择对每个有关项目作FANIL调整,并以触发事件后即刻公允价值,作为选择年度及以后的基础。
调整额为事件后公允价值减事件前账面价值,再减第61(9)项条例非合格收益或加非合格亏损。可在税务调整年度一次计入,或于当年及以后四年平均分五份。此向后年度摊分与第32项回分当年及此前年度的机制不同。
退出集团加速剩余调整
公允价值例子第1年调整总额500,选择分五份。实体继续属于集团时,第1至第5年各计100;若第3年不再为集团组成实体,第1及第2年各已计100,第3年一次纳入剩余300,不再把余额留至退出后的年度。
应保留估值日、事件前账面价值、税务重置依据、非合格损益计算及集团成员日期。本文件为2026年6月一般培训模块;资格或例外未展开时,须结合相关规则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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