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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E 涵盖税款:税收抵免、后续调整、亏损与分配税

完整整理 2026 年 6 月第三单元 B,说明可退还及可转让抵免、穿透投资、后续更正、未付税款及各项选择的公式和限制。

第三单元 B 的范围与会计起点

IRAS 2026 年 6 月第二版第三单元 B,说明涵盖税款的其他调整:税收抵免、申报后更正、税率变动、未付税款、GloBE 亏损及分配税选择。它承接调整后涵盖税款课程,不取代前部分的当期税、递延税、追补及税款分配规则。

FANIL 指财务会计净收入或亏损。某项抵免在账目作为收入,可能须从 GloBE 收入移除;作为减税项入账,则可能须加回税费,并转作收入。处理取决于法定抵免类别、实体是原始取得人还是购买人、会计政策及时间,不能只凭“税收抵免”名称判断。

合格可退还抵免:四年与现金等价物

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QRTC)须在实体满足授予辖区法律规定的付款条件后四年内,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支付。与合格归集税或不合格可退还归集税有关的抵免,不属于此类别。

QRTC 在 GloBE 中作为收入,而不是涵盖税款扣减。账目已记收入时无需重新分类;记作负税费时,则把抵免加到 FANIL,并加回合资格当期税费原来的扣减。与购置或建造资产有关的抵免,在满足规定条件时,跟随原始取得人降低资产账面值或递延收益的会计政策;其他 QRTC 在抵免权利产生年度按面值记收入。

可市场交易转让抵免:原始取得人的测试

原始取得人的可转让条件,要求法律允许其在获授年度或该财年结束后十五个月内,把抵免转让给非关联方。可市场交易是独立测试:在相关期间转让给非关联方,价格须不低于抵免净现值的 80%。

若期间内转给关联方或没有转让,同类抵免须在非关联方之间交易,通常价格不低于其净现值 80%。比较基准是折现后的价值,不是简单按面值计算。原始取得人符合可市场交易类别,并不自动决定所有购买人的分类。

购买人测试与 MTTC 收入处理

购买人须依法能够在取得抵免的财年再转让给非关联方,且转让限制不能比原始取得人的转让限制更严格。购买须来自非关联方,价格不低于净现值 80%;可转让及可市场交易两项条件均须满足。

可市场交易转让抵免(MTTC)作为 GloBE 收入或亏损处理,而不是减税;合资格当期税费中原有减税须移除。原始取得人与购买人的确认时间不同,收入处理并不等于购买人在取得当年一律把全部面值记入收入。

MTTC 原始取得人:及时转让、较后转让与到期

原始取得人在获授年度或该年度结束后十五个月内转让,实际转让对价作为获授年度收入。没有在窗口内转让,则依相关会计政策在权利产生时确认抵免价值;购建资产的抵免可能跟随符合条件的资产或递延收益政策。

较后转让价格低于剩余抵免价值,差额作为转让年度亏损。到期未用价值一般记亏损;符合资产政策例外时则增加资产账面值。必须追踪剩余抵免余额,不能把已确认面值与后续出售收入不加调整地当成两笔独立收入。

MTTC 购买人:使用、出售及到期公式

购买人使用部分 MTTC 时,收入=已用抵免÷抵免全额×(抵免全额-购买价),让购买折扣随使用逐步确认。再出售时,收入或亏损=出售对价+累计已用抵免-购买价-此前使用时累计确认收入。

到期损失=购买价+此前累计使用收入-累计已用抵免。累计数包括本年及以往年度。因此须逐笔保存购买价、使用、收入及出售对价记录,不能只对未用余额套用折扣而忽略历史。

不可市场交易抵免扣减涵盖税款

不可市场交易转让抵免不是 QRTC,并未满足相关 MTTC 测试;对原始取得人而言仍须可转让给其他人士或实体。原始取得人使用抵免时,扣减合资格当期税费;转让视为使用,出售对价作为负税费。

购买人使用时,税费扣减=已用抵免×(全额-购买价)÷全额。再出售时,计算出售对价+累计已用抵免-购买价-累计已确认负税费。结果为正,扣减税费;为负,则依据特别规定作为 GloBE 亏损。FANIL 中其他抵免收入应移除,但保留这项出售损失处理。即使现金流类似,结果仍不同于 MTTC 收入类别。

穿透税务利益的合资格所有权权益

合资格所有权权益是成员实体对穿透实体的投资,且就归属该投资者的所得,投资对象不能是逆向混合实体。投资在投资者所在地税务规则及投资对象经营地获授权会计准则下均须属于权益投资;投资对象不得是该投资者跨国集团的成员实体。

投资时须合理预期,若无穿透税务利益,回报会是负数。投资者须有真实经济利益、没有投资损失保护,且无论集团是否受 MTT 或合格 IIR 征税都可取得利益。穿透利益包括非 QRTC 抵免及向所有者传递的可扣税亏损价值。并非只要持有税务透明合伙权益就符合全部条件。

穿透税务利益与涵盖税款调整

在第 34(1) 条选择把原排除股权收益及亏损纳入 FANIL 时,合资格穿透利益在此前被排除范围内增加正税费;其他穿透利益在尚未计入范围内扣减税费。投资带来的 QRTC、其他收益及分配,在规定的累计上限内作为负税费,上限与第一项已加回利益相关。

已在 FANIL 记作收入的抵免部分须移除。合资格金额须对照投资回收计算,不能无限加回所有抵免或节税;投资收益、分配及税务利益要一并核对。

比例摊销选择与投资回收限额

申报实体可在 GIR 为该权益选择比例摊销法,选择不可撤销,并须在取得权益年度与投资者首个进入范围年度两者较后年度作出。若会计本已使用比例摊销,或为本规则作出选择,则比较当年收益、分配及穿透利益总额,与当年摊销费用。

总额不超过摊销费用时,当年穿透利益全部符合;超过时,合资格利益扣除超额,但不低于零。不采用此方法时,课程显示的投资回收限额要求:该年度及前一财年收到的收益、分配与穿透利益总额不得超过投资额。这里按该页明确表述整理,不在未核条例前擅自延长其写明的期间。

申报后税款增加与减少

与以前财年有关的涵盖税款增加,一般在调整发生年度确认;减少则一般须重算原年度及直至调整年度的所有受影响后续年度。减少额低于 100 万欧元时,申报实体可在 GIR 作出不重大调整选择,改在调整年度处理。

退税例子中,第一年收入 100、涵盖税款 15,第四年更正退回 15,使第一年涵盖税款及有效税率降至零。第四年收入 200、税款 30,仍保持 15% 有效税率,因为退税归回第一年。把退税直接减第四年税款,会错误改变年度归属。

亏损向前抵扣与视同递延税资产

较后年度亏损向前抵扣原年度应税所得,且没有作出不重大减少选择时,亏损年度产生视同递延税资产(DTA),并视为在原年度使用;资产产生与使用均适用相关递延税规定。

15% 例子中,第一年 GloBE 收入 100,第二年亏损 100 向前抵扣。第一年当期税由 15 减至零,但视同 DTA 转回产生正递延税费 15,使调整后涵盖税款仍为 15,有效税率仍为 15%。第二年当期税零,DTA 产生对应负递延税费 15,调整后涵盖税款为负 15;亏损年度不计算有效税率。退回现金税不能不作视同 DTA 调整就抹去第一年 GloBE 税款。

税率降至 15% 以下与上调时的上限

税率降至 15% 以下形成负递延税费时,须减少原年度相应合资格递延税费,并适用申报后减少及不重大调整选择规则。例子中,第一年收入 100 形成 DTL 15;第二年税率降至 10%,负债减少 5,未来实际只付 10。该减少 5 因此调整第一年涵盖税款,不能保留原 15 不变。

税率上升形成正递延税费时,只有额外 DTL 在缴税转回年度才增加相应原年度金额;增加额以上按 15% 计量的递延税费减原税费为限。不是在重新计量年度无限承认较高本地税率对应的递延税。

三年后仍未支付的当期税款

未付税规则须同时满足两条件:合资格当期税费在确认年度最后一天之后三年仍未支付,且未付合资格金额超过 100 万欧元。该金额须从实体原确认年度涵盖税款扣除,并重算辖区有效税率与成员实体补足金额。

期限按原财年结束日计算,不是从后来发出税款通知才起算三年。须追踪实际付款状态及原涵盖税款确认年度,才能识别追溯调整。

GloBE 亏损选择取代一般递延税处理

辖区整体 GloBE 亏损选择须在 GIR 为当地成员的过渡年度作出,涵盖该集团在该辖区全部成员;有合资格分配税制度的辖区不能采用。选择有效时,不按一般制度计入这些成员的合资格递延税费,辖区净 GloBE 亏损按 15% 形成特别亏损 DTA。

以后盈利年度,以未用特别 DTA 与净 GloBE 收入 15% 两者较低额增加合资格当期税费;余额可留后用。亏损 100 形成 15,之后收入 80 使用 12,剩余 3。有多家正收入成员时,按其正收入比例分配使用。撤销选择后,首个不适用年度开始时的未用余额归零。

穿透最终母公司的独立亏损选择处理

若最终母公司是位于该选择辖区的穿透实体,亏损选择规定把它视同另一独立集团在该辖区的唯一成员,并视为不是原集团在该辖区的成员。因此不能随意把其特别亏损 DTA 与其他当地成员全部混合使用。

该特殊处理明确针对穿透最终母公司,不能自动扩大到所有穿透子公司或一般公司最终母公司。

视同分配税选择:不适用于 DTT

在有合资格分配税制度的辖区,集团可在 GIR 为当地成员选择该年度视同分配税规则。课程明确第 48 条不适用于 DTT。视同金额取两者较低:使辖区有效税率达到 15% 所需税款,以及若当年利润全部分配应付的税款。

该金额增加合并涵盖税款,但必须同步追踪同额追补余额。它是等待实际分配税或其他允许余额扣减的时间机制,不是无需缴付或追补约束的永久虚拟抵免。

追补余额扣减顺序及课件时间表述

追补余额先由当年实际或视同分配已缴税款扣减,再由辖区净 GloBE 亏损的 15% 扣减,最后使用以前年度尚未扣完的相应亏损额。较早追补余额先于较后余额减少;已用于扣减余额的税款须从该年度涵盖税款排除,避免重复计算。

确认年度之后第四个财年结束仍有余额,则重算相关以前年度涵盖税款、有效税率及补足金额。时间图以 FY1 确认、FY5 年底仍有余额说明。原件存在时间表述问题:第 131 张投影片(PDF 第 56 页)称同额追补金额在“下一财年”确认,第 133 张时间图却以 FY1 为确认起点。本文保留这项不一致,不把两者同时写成明确申报时限;实际申报年度应依有效条例确定。

离开集团及重大资产转让可触发重算

成员离开集团、把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转给集团外实体或个人,或转给另一辖区的集团成员,且存在以前追补余额时,也会触发重算。逐个追补年度从该年合并涵盖税款扣除余额,重算有效税率及补足金额,再按离开实体的相关比例调整。

课件把该比例限制在零至一,并关联离开实体的 GloBE 收入或亏损与集团成员合计。印刷分子多出“Ratio of”字样,因此不能只用该投影片充当完整法律公式,须核对条例。退出或转让应在通常四年追补观察期届满前就持续监控。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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