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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支柱第四模块C:实体补足分配、微额排除及DTT付款选择

完整说明2026年6月C部分规则及六个数值例子,包括盈利及亏损辖区分配、旧年度重算、严格平均门槛及指定实体DTT责任。

第四模块C部分范围

IRAS2026年6月第二版讲义,说明辖区补足金额分配至成员实体(CE)、微额排除选择及国内补足税DTT付款责任,并承接有效税率、超额利润及实质性收入排除SBIE计算。跨国企业补足税MTT处理新加坡母公司有关海外或无国籍实体权益,DTT则处理新加坡实体及部分在新加坡成立的反向混合实体。

先计算辖区金额

辖区补足金额为超额利润乘补足税百分比,加额外当期补足,再减合资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先算辖区有效税率及补足,再定每个CE份额。成员GloBE收入亏损合计为正,与为零或负时,适用不同分配规则;不能将亏损实体的负金额直接分配成负税款。

辖区收入为正:只分配至盈利CE

按第16(2)条,CE补足=A乘B除C。A为辖区补足,B为该CE正GloBE收入,非正则零;C只加正收入,不是辖区净收入。例一收入50、150、负75,辖区补足10;分母200而非125,分配2.5、7.5及零。

辖区非正且只有第21(1)条金额

第16(3)(a)条采用A乘D除E。CE收入为正,或调整后涵盖税款非负,D为零;否则D为GloBE收入乘15%再减调整后税款,E为各D合计。例二收入50、负160、负80,税款2、负40、负20,D为零、16、8,E为24。辖区补足30分配零、20、10。此规则按特定负税款触发金额分配,不按正收入比例。

仅重算一个以往财政年度

当期辖区收入非正,且额外补足仅来自第21(4)条重算一个旧年度,第16(3)(b)条用A乘F除G。F为该CE旧年度GloBE收入,负值按零;G为F合计。例三在第五年重算第一年,旧收入20、80、负50,分母100,补足10分配2、8、零。须用被重算年度收入,不用当前亏损年度收入。

多个旧年度:先分摊QDMTT再分实体

只有第21(4)条多个旧年度金额时,从总P取每年P1,扣其QDMTT份额K乘P1除P,得A。再按该旧年度F除G分配,并把各年实体份额相加。例四第一年10、第二年20,总30,QDMTT24,辖区余6;两年余份额2及4。第一年收入20、80、负50,分配0.4、1.6、零;第二年80、80、负50,分配2、2、零。实体总额2.4、3.6、零。

非正辖区同时有两类额外补足

同时有第21(1)条金额C及重算总额P时,按两者比例分摊QDMTT K。当期触发份额A1=C减K乘C除(C加P),按D除E分配。每个旧年A2=P1减K乘P1除(C加P),按该年F除G分配。各CE把所有部分相加。这里C指当期额外补足,并非前面公式的正收入分母。

例五:核对三部分全部分配

第五年有第21(1)条30及两个重算各10,总50,QDMTT40后余10。当期份额6采用收入50、负160、负80及税款2、负40、负20,D为零、16、8,分配零、4、2。第一年份额2用20、80、负50,分配0.4、1.6、零;第二年份额2用80、80、负50,分配1、1、零。实体总1.4、6.6、2,对应辖区10。原文末行A1加A2加A3指各实体已分配部分,不能为每个CE直接重复加辖区份额。

情况CE1/2/3收入税款分配基数CE1/2/3结果
例一:盈利50 /150 /−75102.5 /7.5 /0
例二:21(1)50 /−160 /−80;税款2 /−40 /−20300 /20 /10
例三:一个旧年20 /80 /−50102 /8 /0
例四:第一年20 /80 /−5020.4 /1.6 /0
例四:第二年80 /80 /−5042 /2 /0
例四:合计重算30减QDMTT2462.4 /3.6 /0
例五:当期50 /−160 /−80;税款2 /−40 /−2060 /4 /2
例五:第一年20 /80 /−5020.4 /1.6 /0
例五:第二年80 /80 /−5021 /1 /0
例五:合计额外50减QDMTT40101.4 /6.6 /2

分配至CE不等于母公司的MTT税单

计算各CE补足后,位于新加坡、年度内属集团负责成员、持有另一CE权益,并有海外或无国籍相关CE补足金额的母公司,才确定MTT。税款取决于它在各相关实体的纳入比率。讲义将权益和纳入细节指向第一模块B部分,不能把全部辖区或CE税款自动归于每个母公司。

微额排除为每年辖区选择

申报实体每年在GIR选择,合资格CE补足视为零。通常按辖区普通CE组整体适用,而不是每个CE独立达标。特殊实体、少数持股CE(MOCE)及少数持股子组成员,不加入普通组。独立合营及合营集团可按各自组别符合。无国籍实体、投资实体IE及保险投资实体IIE,明确不适用第19条所述零金额处理。

两个严格三年平均门槛

须同时满足平均调整收入低于1,000万欧元,以及平均GloBE收入亏损低于100万欧元。使用当年、上一年及再上一年,按每年当时辖区实体计算。详细测试为低于,恰好门槛不符合,虽介绍页概括为不超过。若某旧年度集团辖区CE没有任何调整收入或GloBE收入亏损,则平均计算忽略该年度,不可每个新辖区都自动除三。

调整收入及短财政年度

调整收入从财务会计净利润亏损FANIL反映的收入开始,计入为形成GloBE收入亏损而作出、并影响收入的规定调整。排除只影响费用的增减,以及以后年度按第21(4)条重算对该年收入或GloBE收入亏损的减少。第95规例调整不能简单等同所有会计收入变化。财政年度非十二个月时,将辖区收入A及利润亏损B各乘365再除该年天数,年度化后作平均测试。

DTT按新加坡组别计算且不减QDMTT

第四模块规则亦适用DTT,按新加坡实体及分别计算的组别形成辖区ETR和补足。MTT针对海外或无国籍权益,DTT针对新加坡实体,其公式不减QDMTT。DTT合计普通新加坡CE、在新加坡成立但不位于新加坡的反向混合实体RHE、新加坡合营及子公司,以及新加坡少数持股子组或MOCE金额。IE及IIE的DTT补足为零,更广处理见第八模块。

指定申报实体及付款

最终母公司UPE须指定新加坡CE为指定申报实体DFE,代表新加坡CE、关联新加坡合营及子公司,以及在新加坡成立但位于别处的RHE。除非是唯一新加坡CE,否则不能指定证券化实体。DFE负责DTT申报、计算及代表所涵盖实体付款;此集中责任与第45条付款选择不同。

第45(1)条容许合资格实体支付分配部分

集团可选择由指定CE、合营或子公司X支付归属DTT Y。不可选择GloBE收入亏损为负、任何收入费用利润亏损均不是RHE的穿透实体、ETR达到或超过15%,或在年度税表日期前已离开集团或不再关联的实体。限制写负收入,零并非负;但指南没有零分母算法,不能自行编造。

实体选择付款的三种基数

普通CE采用Y等于A除B乘C,A为X收入,B为普通新加坡CE正收入合计,C为该组补足合计。在新加坡成立但位于别处的RHE、独立MOCE或独立合营,B为X自身收入,C为X自身补足。少数持股子组成员或合营集团实体,B为该新加坡子组或合营组正收入合计,C为该组补足合计。须用对应组别,不是整个跨国集团全球收入。

DTT付款选择不改变总税款

四实体例子收入100、200、负80、80,合300;调整税款10、15、零、11,合36。ETR12%、补足百分比3%,SBIE30后超额利润270,DTT8.1。选CE2付款用正收入100加200加80,即380;CE2支付200/380乘8.1,舍入4.26,DFE支付3.84,总仍8.1。选择分配付款责任,不是新增排除或减少集团税款。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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