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接企业 · 连接机遇 · 连接未来
税务 · PDF

支柱二过渡规则:递延税与DTT新过渡年

了解2026年6月过渡规则中的期初递延税属性、排除项目、宽限期、资产转移,以及新加坡DTT过渡年的重新确定。

目的版本

2026年6月第五模块第二版共有四十五页,讨论制度前亏损,以及跨入IIR、UTPR或QDMTT时产生的时间差。MMT规例第十部分采用递延税会计,防止过渡年及之后年度的有效税率失真。模块也说明排除的税务属性、资产转移,以及新加坡DTT过渡年的重新确定。

过渡年按辖区且可能后于入制

MTT过渡年须按集团及辖区判断。比较辖区内任一成员实体首次进入新加坡或海外IIR/UTPR的财年,以及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终止或未选择且微量排除不适用的年度,采用较后的时点。DTT也类似地考虑新加坡成员实体进入本地DTT或海外IIR/UTPR的时间。因此,过渡年并非简单等于首次在本地缴付DTT的年度。

三首次过渡年例

三个例子说明差异。若海外UPE辖区A自2024年对新加坡成员实体实施IIR,该IIR及新加坡DTT的过渡年均为2024年,即使DTT于2025年才开始。若A没有IIR,则新加坡2025年进入DTT时成为过渡年。若海外IIR于2024年开始,但成员实体至2026年一直符合国别报告安全港,2027年又不适用微量排除,则两种制度的过渡年均为2027年。

期初属性及三调整

过渡年期初已披露的成员实体递延税资产及负债,可用于过渡年及之后年度的调整后涵盖税,但须排除混合CFC制度属性。国内税率指财务账目采用的税率。规则A保留低于15%的原税率;规则B将等于或高于15%的税率封顶为15%;规则C忽略资产估值及会计确认调整。期初确认本身不一定产生当年税费。

制度前GloBE损例外及转回

原按低于15%税率计量的资产,如能证明来自过渡前GloBE亏损,可按15%重算。例如100万资产按10%确认,重算为100万÷10%×15%=150万。另一图例在入制前确认150万资产,第二年导入但未转回,不产生当期递延税费;第三年全部转回,计入150万递延税费用。期初150万负债在第二年未转回,第三年缴税时增加150万当期税,而递延转回减去150万,两项在该例相互抵销。

税抵免结转与后续改率

税额抵免结转资产若按至少15%的国内税率记录,导入值为资产金额除以过渡前财年的国内税率,再乘15%。之后税率改变时,须按重新计算年度期初剩余资产及该年的账目税率重新应用公式。因此,必须追踪剩余抵免和相关税率,不能把首次转换金额永久固定。

非GloBE项两条件两例

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排除:资产由2021年12月1日至过渡前最后财年结束日的交易产生,而且有关项目不会进入GloBE所得或亏损。例中2025年过渡前的2023年普通税务亏损资产,不会仅因日期而被排除,因为其基础亏损计入GloBE。2023年额外研发扣税产生的资产则被排除,因为额外扣除不计入GloBE所得或亏损。

政府安排追溯选择旧损

须排除2021年11月30日之后政府协议或修订给予、不能独立取得的抵免或优惠所产生的指定资产,以及过渡前追溯改变交易应税收入的选择或变更。原在2021年12月1日前没有公司所得税的辖区,新设公司税前第五个财年以前的亏损资产,也须排除。这些是指定额外排除规则,并非禁止所有政府支持的税务抵免。

新公司税法:资债

原无公司所得税的辖区新设税法后,在2021年12月1日至过渡前最后财年结束日之间,因账面值与税基差异产生的税务属性须排除。规则同时涵盖递延税资产及负债。之后说明的有限宽限,只针对指定资产转回,不会把全部被排除负债也纳入优惠。

宽限事件日期与累计20%限

产生资产的事件或法规须在2024年11月18日前发生或生效,并在适用宽限财年转回。政府安排及追溯选择资产的宽限财年须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2026年1月1日之前开始,且不在2027年6月30日之后结束。新公司税资产的财年须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2027年1月1日之前开始,且不在2028年6月30日之后结束。剩余额度为原资产按国内税率与15%中的较低者计量后金额的20%合计,减去之前年度已计入调整后涵盖税或简化所得税费用的金额。这是累计上限,不会每年刷新。

宽限例:2023追溯选择

例中2023年12月31日作出的追溯选择产生资产,2025年成为过渡年并转回。该资产通常受排除规则限制,但符合事件截止日及适用宽限期,因此最多可计入按较低税率计量的原资产金额的20%。之后使用仍受宽限期间及已用额度约束,不能由此取得宽限期后的永久优惠。

入制前资产转移范围基础

集团在2021年11月30日之后、转让方首次进入IIR、UTPR或QDMTT之前,转移非存货资产时,受让方税务属性及GloBE所得或亏损须以转让方账面值为基础。转移也包括同一成员实体内不改变法律拥有权的交易。受让方按购买成本入账,可能不能计入相关递延税资产,除非符合已缴税例外。

已缴税例外及原印上限公式

受让方可计入已经支付、或过渡后会符合涵盖税资格的金额,以及用于抵销转移收入的合资格亏损相关递延税资产。第三十五页将上限印为15%×(转让方账面值-受让方计算涵盖税所采用的资产值)。本文章保留原式顺序,实际应用时不能无说明地颠倒减数。该页还说明,计算所得资产超过上限时,受让方可改用自身会计账面值作之后GloBE计算。若原表达式产生意外结果,应核对第92(3)及92(5)条和完整交易事实。

转移至过渡间调整

受让方的过渡年在转移之后开始时,导入资产金额须反映之后资本化支出,以及假设未转移时转让方会确认的摊销或折旧。应保存原账面值至过渡金额的衔接,而不是多年后仍沿用不变的转移日余额。

何时DTT过渡刷新

新加坡成员实体先进入DTT,之后集团内任一新加坡成员实体首次进入海外IIR或UTPR时,会产生新的DTT过渡年。相关JV集团分别考虑。图例中新加坡DTT于2025年开始,海外C辖区IIR于2030年开始,因此DTT过渡年由2025年重新确定为2030年。

重置一二与额外当期税例外

新过渡年期初须重新确定递延税资产及负债,并排除2021年11月30日之后、新过渡年之前由非GloBE项目产生的资产;但相关税务亏损在之前年度已产生新加坡DTT应付额外当期补足税时,适用例外。例中2025年永久差异亏损未选择超额负税结转,而实际缴付额外DTT,2027年重新确定过渡年时,其相关资产可按例外保留。

重置三四五:追缴清除

新过渡年之前已计入DTT且未曾追缴的递延税负债,不再适用追缴;追缴仅针对新过渡年及之后产生的新负债。新过渡年期初须清除超额负税结转及原有特殊亏损递延税资产,但申报实体可从新过渡年重新作出特殊亏损选择。这五项重新确定规则各有作用,不能把原有全部属性直接保留。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查看官方 PDF 原文 ↗
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