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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柱二重组:并购、转移、合资与多母集团

第二版说明重组后的收入合计、成员加入退出、资产转移,以及JV和多母集团的独立处理。

范围版本

2026年6月第二版第七模块共有四十六页,介绍合并及分立后的集团收入门槛、成员实体加入及离开、资产负债转移、JV及多母公司结构。一般MMT门槛为最终母公司前四个财年至少两个财年的合并收入达到7.5亿欧元,并非单家实体收入,也不是只有新加坡实体的收入。

4A集团合并

第4A条集团合并要求至少两个原集团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实体,成为同一个跨国企业集团的实体。只收购独立实体,不属于这一集团合并类别。合并前每年应合计各原集团的合并收入;合并年则合计原集团相关期间收入及合并集团首个财年的收入。首个财年是包含合并生效日的财年。

合并例2024收入7.55亿

A、B及C集团在2024年7月1日合并,均采用历年结账。2021、2022及2023年合计收入分别为3亿、5.5亿及7.7亿欧元。2024年上半年原集团收入3.55亿,加上下半年新集团收入4亿,合计7.55亿。2023及2024年两年达到门槛,令M集团于2025年进入范围。因此,不能只计新集团的4亿欧元。

4B独立实体及异年结

第4B条情形A是两个或以上非集团实体合并,情形B是非集团实体与一个或以上集团合并。之前各年须合计独立实体收入及原集团合并收入,合并年再计入合并集团收入。年结日不同时,采用在新集团相关前一财年内结束的各实体或原集团财年。第4A条集团合并也采用相同的不同年结日规则。

异年结九月十二月例

M集团于12月31日结账,2025年1月1日收购9月30日结账的独立实体A。A于2021至2024年9月结束的财年,分别与M同年12月结束的财年配对。A于2024年10月至12月的收入,不会另加到M的2024年测试。不能以任意历年比例分摊取代规定的财年配对。

分立定义一至四年

有关范围内集团,包括2025年之前指定合资格IIR集团,分成至少两个不再由同一UPE合并的集团时,适用分立规则。出售后只剩单一独立成员实体,不属于这里的分立。分立后首年要求当年收入达到7.5亿欧元;第二年要求首两年均达到;第三年要求前三年至少两年达到;第四年要求前四年至少两年达到。这些过渡测试包含受测当年,与一般只看前四年的规则不同。

加入离开:身份与期金额

只要实体任何部分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或现金流逐行纳入UPE合并报表,该实体便视为整个财年的成员实体。但集团计算只纳入合并报表实际计入的会计净损益(FANIL)、调整后涵盖税及合资格工资。有形资产排除额按其成员期间占全年比例计算。全年成员身份不表示要加入其独立账目的全年利润。

购会计与税属性

收购年度及之后年度,计算被收购实体的FANIL、合资格当期税及递延税时,应忽略购买会计的合并调整。实体从B集团转至A集团时,既有递延税资产及负债(特殊亏损资产除外)按假设A自该属性产生时已控制实体的金额计量。不能仅凭购买会计升值,重新设定税务属性。

转负债转回新生后追缴

已计入B集团合资格递延税费用的负债,视为在B集团转回,并在转移年度于A集团产生。之后追缴时,A的合资格当期税减少只在追缴年度生效。不能因为后来追缴,就重新计算A的收购年度。

股权取得何时视资产转

控制权益买卖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改按成员实体资产负债买卖处理,而不采用第59条:当地法律将其视为类似资产转移,并对卖方实际或视同收益征收涵盖税。穿透实体参照资产所在辖区,其他实体参照成员实体所在辖区。两项条件均不可省略。

通常转移基础独立交易

出售实体须将转移损益计入GloBE所得或亏损。第60条视同转移中,若卖方损益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受让方采用公允价值;其他情况则使用其UPE合并报表准则下的账面值。集团内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移损益,须调整至可比独立条件。

GloBE重组三条件

合并、分立、清算、实体形式转换或类似事件,须满足三个条件才属于GloBE重组。A:对价全部或显著部分为清算权益取消,或受让方及关联人士的权益;没有对价时,须因实益拥有权不变而令发行权益没有经济意义。B:转移损益全部或部分不征税。C:受让方当地税基承接转让方税基,并按非合资格损益调整。仅称交易为「重组」不足以满足要求。

重组损益承值

转让方FANIL排除转移损益,但非合资格部分仍须计入。受让方之后出售时,采用转移前转让方账面值,并按非合资格金额调整。原文以当地应税或可扣除金额及FANIL所反映金额限制非合资格损益,因此不能理解为所有重组会计收益一律免税。

JV及连接定义

JV须由UPE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50%,并在UPE合并报表采用权益法。没有子公司的为独立JV,JV及其子公司组成JV集团。当跨国集团与采用权益法报告的JV共享同一UPE时,JV与该集团具有连接关系。商业上俗称「合资」的安排,不一定满足此定义。

JV全部排类与限定

JV排除类别包括跨国集团UPE、排除实体、JV子公司,以及完全由排除实体组成的集团持有的实体。透过排除实体持有的投资对象,如全部或近乎全部为投资者持有资产或投资、只为排除持有人从事附属活动、结合这两类活动,或近乎全部收入来自排除股息及股权损益,也可能被排除。原文引用的排除实体定义还对指定养老金、合资格非营利子公司、服务实体及免税收入实体作出类别限定,评估持有链时必须保留这些限制。

JV补税另算

有连接关系且产生补足税金额的独立JV或JV集团成员,属于相关实体。计算时假设JV群体是独立跨国集团,独立JV或JV集团首实体为UPE。详细有效税率及补足税计算见第四模块,不能仅因实体同处一国,就混合普通集团及JV结果。

多母第一安排五项

第一种多母公司安排要求至少两个跨辖区拥有实体或常设机构的集团,其UPE订立指定安排,并满足五项条件:以合同结合而非交叉持股;按固定比例向持有人分配;统一经济管理但保留各UPE独立法人身份;各UPE权益在不同市场独立交易;以及经外部审计的合并报表将全部集团呈列为一个单位。

多母第二安排三项

第二种安排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每个UPE至少50%的拥有权权益结合,不能独立交易或转让;上市组合权益只有一个报价;以及其中一家UPE编制经外部审计、作为单一经济单位的合并报表。捆绑少于所需比例的权益,本身不能满足定义。

多母集团母与责任

全部原集团视为同一个跨国集团,各实体成为其成员,各UPE通常均视为组合集团的UPE。指定规则参照任何一个UPE,例如违反任何UPE辖区法律的非法付款;税务合并会计则参照编制组合报表的UPE。如果持有中间母实体(IPE)的某UPE不是责任成员,该IPE可能成为责任成员。

多母控制合账准则

指定组合报表构成单一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集团实体持有权益的非排除投资对象,如逐行合并,或仅因规模、重要性或待售处理而没有逐行合并,属于成员实体。组合报表的会计准则视为可接受准则。控制及排除实体测试必须与一般商业合作合同区别,不能只因存在商业联盟就认定为多母集团。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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