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日集团计算案例
税务局工作坊第二部分以新加坡总部集团,逐步解答四项问题:IIR 及 QDMTT 在哪些地区适用、最终母实体的新加坡 MTT、新加坡 DTT,以及第45条税款分配。集团在此前四年每年的合并收入均超过7.5亿欧元。计算针对2025年12月31日结束年度,金额为新元。数字属于示例事实及取整答案,并非实际集团的税务评定。
集团结构与所在地假设
新加坡最终母实体持有 B 地 B Co 的70%,并直接持有 C 地 C1 Co 的70%;B Co 持有 C1 Co 的20%,外部人士持有10%。最终母实体全资持有 C2 Co,并持有 C3 Co 的90%。其持有 W Hold Co 的90%,后者全资持有 X Op Co;持有 Y Hold Co 的40%,后者持有 Z Op Co 的60%;持有 JV Hold Co 的50%,后者分别持有两家营运子公司90%及70%;持有 IE Co 的90%;并全资持有 A 地 A Co,后者持有 LP 的90%。新加坡、A 及 B 地在2025年实施合资格 IIR 及 QDMTT;C 地两者均未实施,案例假设各地均无 UTPR。
合并报表与排除实体
列明的一般子公司、控股及营运公司、IE Co 和 LP 均逐项合并。JV Hold Co 在最终母实体报表中采用权益法,并自行合并其两家子公司。其自身收入少于7.5亿欧元,并不会把与集团相连的合资集团移出案例范围。案例没有被排除实体。IE Co 虽为投资基金,但并非最终母实体,不能因此适用最终母基金排除。Y Hold Co 即使仅持有40%,仍因合并报表而属于成员实体。
部分母实体、少数持股与合资企业
B Co 持有另一成员实体,且利润权益的30%属于集团外,因此属于 POPE。最终母实体间接持有 Z Op Co 的24%,即40%乘60%,不超过30%门槛,因此属于少数持股成员实体。JV Hold Co 满足权益法及至少50%持有测试,其合并子公司按合资集团处理。这些类别各有规则,不能全部并入一般新加坡成员实体池。
LP、常设机构与所在地
LP 在新加坡透明,但在 A 地不透明,不是任何地区的税务居民,并具有新加坡条约常设机构。它属于穿透实体,对相关所有人属于反向混合实体,落入第29(b)条;LP 本身无所在地,PE 则位于新加坡。一般实体按税务居民规则定位,穿透实体及 PE 分别采用特别规则及条约或净额征税测试,必要时使用双重居民解决规则。案例中的 MTT 责任成员是最终母实体及 B Co。
税款适用与 IIR 抵减
一般新加坡成员实体、Z Op Co、合资集团及在新加坡设立的无所在地 LP,均有列明的 DTT 适用;IE Co 的 DTT 金额视为零。A Co 与 B Co 有本地 QDMTT 适用,即使假设其有效税率超过15%,仍可能须注册及零申报。C1 至 C3 同时涉及 B 地 IIR 与新加坡 MTT。B Co 的 POPE 身份要求其承担应分配 IIR 份额,最终母实体仍适用 IIR,但须抵减通过该中间持有已征税的部分。
C 地收入与有效税率
C1 Co 的 GloBE 收入为5,000、涵盖税500;C2 Co 亏损1,000、负税额100;C3 Co 收入4,000、税额400。合并后收入8,000、税额800,有效税率为10%。亏损须参与所在地有效税率计算,但亏损实体不获分配所在地补足金额。
C 地实质排除与补足金额
合资格有形资产合计6,500,薪酬5,270。按案例2025年过渡比例7.6%及9.6%,取整排除额分别为494及506,SBIE 共1,000。超额利润为8,000减1,000,即7,000。税率差为5%;再加假设的当期额外补足550,且没有 QDMTT:5%乘7,000加550等于900。额外金额虽非当期简单有效税率乘法产生,仍须计入。
分配与新加坡 MTT 710
900仅按正收入分配:C1 获900乘5,000除9,000,即500;C3 获400;C2 为零。最终母实体对 C1 及 C3 的纳入比例分别为84%及90%,产生420及360。通过 B Co 间接持有 C1 的14%,产生抵减70,即500乘14%。新加坡 MTT 因此为420加360减70,即710。分配使用的分母9,000,与有效税率使用的净收入8,000不同。
DTT 前分配 LP 收入
LP 的 FANIL 为100,000。先排除外部10%所有人的10,000,再分配9,000给 PE。余下81,000留在 LP,因为 A 地对有关持有关系不作税务透明处理。该次序把并入一般新加坡实体池的 PE 金额,与须独立计算的无所在地反向混合金额区分。
X Op Co 起点与股息
X Op Co 以税后 FANIL 200,000起算。损益表税费30,000,其本身利息收入的预扣税1,800列在税前利润中。股息共11,000:持有六个月的10%权益产生5,000,持有18个月的5%权益产生6,000。两者均未同时满足短期及组合条件,因此股息均排除。5%权益出售收益7,000则保留;股息的一年例外不能用于股权出售的组合规则。
X Op Co GloBE 收入224,300
加回税费30,000及本身收入预扣税1,800。计入在 OCI 确认、其后不会经过损益表的 PPE 重估收益3,000。应计 CPF 2,500超过实际缴纳2,000,因此正调整500。减去排除股息11,000。计算为200,000加30,000加1,800加3,000加500减11,000,结果224,300。
X Op Co 调整后涵盖税30,430
以当期税费28,300起算,而非税表应付18,000。减排除股息税1,870及当年应计不确定税1,500;加此前应计而当年缴纳的不确定税1,000,并反转此前不确定税贷项1,200。加本身收入预扣税1,800。代收款人承担的预扣税800并非 X 的所得税,不计入。17%计提的递延税1,700重算为15%的1,500。上述金额合计30,430。
递延负债与追缴时限
应计递延税包括未汇入外国收入的500。例子并不把它当作追缴例外计提,也不会立即删除,除非采用未申领计提选择。如至2030年底仍未转回,则须按规定追缴调整。因此,计算须有持续追踪递延负债的明细,不能假定全部递延税永久符合条件。
一般新加坡实体池与有效税率
一般池包括最终母实体收入54,000及税9,180、W Hold 15,000及750、X Op 224,300及30,430、Y Hold 18,000及2,250,以及 PE 9,000及1,530。收入合计320,300,税额44,140。有效税率按四位小数为13.7808%,补足比例为1.2192%。Z Op、合资集团、IE 及 LP 不并入该一般池。
一般池 SBIE 与税额3,852
一般池有形资产30,800,薪酬20,800。按7.6%及9.6%,取整排除额2,341及1,997,SBIE 合计4,338。超额利润为320,300减4,338,即315,962。乘1.2192%,且无当期额外金额,取整 DTT 为3,852。上述为2025年过渡排除比例,不同于最终5%比例。
少数持股、合资、投资及无所在地分别计算
Z Op 收入150,000、税7,500,有效税率5%;SBIE 2,200后超额利润147,800,补足14,780。合资集团把亏损10,000与收入120,000及80,000合并,净收入190,000、税19,300,有效税率10.1579%;SBIE 4,696后超额利润185,304,补足8,973。IE Co 的 DTT 为零。无所在地 LP 收入81,000且无税额,按15%补足为12,150。即使相关实体与新加坡有实际联系,仍须分别计算。
新加坡 DTT 总额39,755
一般池3,852、少数持股14,780、合资8,973、投资零及无所在地12,150合计39,755。DTT 对相关补足金额的100%征收,不按最终母实体在各实体或相关合资集团的持有比例减少。这与 MTT 使用纳入比例及中间母实体抵减不同。PE 仍并入一般新加坡池,LP 本身独立计算。
第45条选择条件
集团可选择由个别成员实体、合资企业或合资子公司缴付归属于它的税款部分。GloBE 收入为负、并非就任何相关项目构成反向混合的穿透实体、有效税率至少15%,或在税表日期前已离开集团或终止合资联系的实体,不可选择。案例的 X Op、Z Op 及 JV Op1 满足条件。选择改变分配税款的付款主体,并不减少已计算的 DTT。
分配公式与最终付款金额
一般成员实体按自身收入除以一般新加坡成员实体正收入总额,分配一般池补足税。独立少数持股实体、合资格第29(b)条反向混合实体或独立合资企业,使用自身金额;少数持股子集团或合资集团则使用该组正收入池。X Op 支付224,300除320,300乘3,852,取整2,697;Z Op 支付14,780。JV Op1 支付120,000除200,000乘8,973,取整5,384;合资亏损不进入分配分母。指定本地 DTT 申报实体支付余下16,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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