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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业主名下物业:准备自住税率延长申诉

两页表格要求遗产代表、最多四人的受益及居住资料,以及未完成业权转移的具体原因。

申诉用途及已故业主资料

本表用于申请延长仍登记于已故业主名下物业的自住税率OOTR。须填写已故业主姓名、物业地址及死亡日期,并回答是否留有遗嘱。原表没有规定一般延长期、自动合资格条件或申诉截止日期;它是请求税务局审视实际情况,并非转移业权的文件。

执行人或管理人资料

表格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提供四个姓名栏。其后收集遗嘱所列受益人、没有遗嘱时按无遗嘱继承或伊斯兰法产生的受益人,或实际居住物业的近亲资料。须依据遗产实际情况识别有关人士,并通过表格独立受益人问题确认资格,不能因为某亲属居住在物业就直接把其称为受益人。

逐人完成受益人或居住近亲栏

表格设四名人士的栏目。每人须列姓名、年龄、NRIC号码及与已故业主关系;回答是否为遗嘱或适用无遗嘱继承/伊斯兰法下受益人;是否实际居住本物业;以及是否在另一住宅申请自住税率。身份、继承资格、实际居住及另一物业的自住申领,是不同的事实问题。第二页的居住问题继续第一页同一表格,不能遗漏。

说明业权未转移的原因

勾选适用原因并提供对应资料。受益人未达到可转移物业的法定年龄时,应列实际居住物业的未成年人姓名。受益人失踪且无法找到时,应附涉及其失踪的警方报告副本。亦可在其他有效理由栏说明实际障碍。经济困难导致未能转移时,原表提示可向法律援助寻求帮助,但未列具体法定年龄、保证法律援助资格或保证任何理由必获接受。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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