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填写与保存
这份私人住宅ABSD声明表更新于2024年3月27日,所有买家、受益人及受托人,包括个人、实体和住宅开发商,须填写,以协助税务官及产权律师判断责任。填妥表格无需主动交IRAS,但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士应在取得物业后保存原件至少五年,以备审计。声明本身不等于已缴ABSD或已获减免批准。
盖印及原文时限
原表说明,应缴ABSD未缴时,即使BSD已付,文件仍不算妥为盖印。原文列取得物业后14日内缴ABSD,未足额或迟缴可罚欠税最多四倍;虚假资料适用时可导致罚款及/或监禁。这里说明该日期表格的指示,参考税率表及勾选栏不代替核对取得日期对应规则与减免条件。
A节:取得及持有方式
填物业地址及取得日期,选择单一买家或受益人、多人、夫妻或受托人。日期取适用的选择权接受、买卖协议、设信托文件,或从非可识别受益信托转给受益人的最早日期;这些不适用时用转让日期。共同持有须说明份额是否相等,不等则列各人及百分比。信托取得另填信托声明日期、受托人姓名及证件号。
B1节:个人及可识别受益人
每位个人填姓名、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外国人身份,外国人国籍及NRIC/FIN/护照号。声明此前无住宅,或列全部独有及部分持有住宅地址和持有类别;包括继承、婚姻程序转让、信托受益所有权,以及有住宅或居住部分店屋。继承及婚姻转让按转让日认定。受托人为可识别个人受益人买物业时,应为每位受益人填B1。原表提供三组个人栏,不足可另附纸。
B2及B3:实体与不可识别受益人
实体买家及受益人含开发商,用B2填名称、身份类别UEN-Business/UEN-Local/UEN-Others/Others及号码。受益人不可识别的受托人用B3,填受托人名称、证件类别及号码,允许NRIC、FIN、护照或实体编号。两节各有两组栏,不足可附纸。信托安排本身不代表在B1适用时,可用受托人身份取代可识别受益人资料。
C节:日期税率表及最高身份税率
声明是否须ABSD,并选相应税率。原表比较2023年4月27日前及该日或以后取得;多人买家按其中最高税率身份适用。SC为新加坡公民,SPR为永久居民。开发商类别指就所取得物业进行住宅建筑及销售的实体,也含其受托人;35%部分可在满足条件时减免,另加5%不可减免并须购入时先缴。下表为来源日期参考,不表示此前所有历史时期或后续变化均相同。
| 来源买家类别 | 2023年4月27日前 | 该日或以后 |
|---|---|---|
| 新加坡公民:首套住宅 | 0% | 0% |
| 新加坡公民:第二套 | 17% | 20% |
| 新加坡公民:第三套及以后 | 25% | 30% |
| 永久居民:首套 | 5% | 5% |
| 永久居民:第二套 | 25% | 30% |
| 永久居民:第三套及以后 | 30% | 35% |
| 外国人:任何住宅 | 30% | 60% |
| 实体:任何住宅 | 35% | 65% |
| 住宅开发商 | 35% + 5% 不可减免 | 35% + 5% 不可减免 |
| 受托人:任何住宅 | 35% | 65% |
减免勾选仍有条件
表格问取得时是否符合减免,列自由贸易协定、夫妻Rule 3、婚姻程序、住宅开发商、无牌住宅开发商及其他说明。脚注另区分夫妻第二住宅:须在规定期内售首套并满足全部条件,才适用夫妻Rule 4。开发商、实体或受托人减免须作满足资格条件的承诺。因此,勾选减免类别不是无条件减免,也不代替适用申请程序。
D节:签署与境外见证
每位买家、受益人或受托人声明资料真实完整,签署日期,并由律师或公证人填姓名及签名见证,原表有三组声明。境外买家、受益人或受托人,原文要求由Notary Public见证。保存原件前,应核对签署人身份、公民或实体类别、产权及减免陈述一致。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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