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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物业卖方印花税:2013年1月指南详解

说明工业物业卖方印花税的原始制度,包括持有期、准许用途与土地分区、开发商减免、交易核查及两份附录表格。

文件发布日期:11 January 2013

工业物业SSD的原始制度

指南首次发布于2013年1月11日,解释对2013年1月12日或以后取得、并在三年内出售的工业物业征收卖方印花税(SSD)的制度。政策旨在抑制短期投机,同时减少对真实业务重组的影响。原文涉及住宅持有期、行政收费、传真提交及联系方式的安排均属于当时版本。后来改为工业用途或工业分区的物业,也可能按变更日期重新确定这一制度的取得日期。

建筑单位的准许工业用途

独立建筑单位,包括在建单位,以准许用途判断。列明用途包括轻型、一般及特殊工业建筑、仓库、商业园及科学园、餐饮供应、工业培训、洗衣、批发中心、电子商务、媒体活动、呼叫中心、实验室、展示厅及汽车展示厅、食品或其他工厂,以及其他工业性质用途。有关永久准许用途的定义不包括期限十年或以下的规划许可;指南也认可《规划法》通知所授权的用途,以及1960年2月1日已存在且此后未改作其他用途的合资格使用。

土地及整幢建筑的分区和分摊

空地及整幢建筑按照总体规划分区判断;连同现有建筑出售的土地,也按土地分区而非逐个单位用途处理。B1及B2按全部土地或建筑价值计税;B1–White及B2–White按最低获准工业建筑面积所对应的价值计税。商业园按允许总建筑面积的85%计算;商业园–White则按最低非White部分计算,例如BP–W[40]对应60%的有关建筑面积。工业部分价值可由专业估价师确定,或向IRAS申请裁定。

税率及计税基础

2013年1月12日或以后取得或发生适用分区及用途变更的物业,持有不超过一年出售税率为15%,超过一年但不超过两年为10%,超过两年但不超过三年为5%,超过三年则按此表不征工业SSD。计税基础是成交对价与市值中的较高者;只涉及部分产权或工业部分时须相应分摊。应缴税额向下取整至整数元。SSD按出售价值计税,而不是按卖方赚取的利润计税。

普通买卖以外的转让

取得和处置包括直接买卖、转售、集体出售、抵押权人出售、赠与、释放产权、财产安排、使受益权益转移的信托、公司自愿清盘中的实物分配、转让指示及交换。因此,转让三分之一权益可按相关对价或价值的三分之一计征SSD。反对集体出售的业主并不因反对而豁免;如果交易后来未完成,指南说明可申请退还已缴SSD。

确定取得和处置日期

买卖通常采用购房选择权或合约行使日期;不适用时采用买卖协议日期,再不适用时采用产权转让日期。赠与、产权释放、财产安排或信托,以法律权益和受益权益转移的较早日期为准;其他依法归属或终止权益的情形,以相应法律生效日期为准。继承和生存者继承保留已故业主原来的取得日期,不从死亡日期重新计算;处置日期则是继承人或生存业主出售的日期。因此,已故业主在2013年1月12日前取得的物业,仍不属于指南中的新制度。

用途及分区变更

2013年1月12日或以后,根据《规划法》书面许可改为表列工业用途,或重新划入表列工业分区时,变更日期成为三年持有期的起点。这可能影响更早购买的物业。因此,物业规划状态发生变化时,不能仅查看最初买入日期来判断责任。

豁免与须申请的减免

指南豁免HDB及JTC等公共机构履行法定职能的处置、政府强制征地、破产或非自愿清盘处置、HDB或JTC收回物业,以及按JTC整体重建或选择性回购计划向JTC出售的物业。另有须申请的减免,包括符合相应买方印花税减免条件的婚姻诉讼转让、转让指示及第15条交易,以及开发商出售自行开发的工业物业。指南说明,在减免申请待决期间无需先缴SSD;这并不代表所有重组自动豁免。

开发商减免须有实际开发

开发商可为个人、团体或合伙、社团、公司或LLP,但必须从事工业开发。开发指为兴建工业物业而施工,包括拆除后重建;不包括加建、改建、维修或部分拆除重建。申请应向IRAS提供开发项目的临时或正式规划许可。即使买地时打算开发,后来改变计划并在三年内直接出售未开发土地,仍须缴SSD;开发意图或公司的业务名称不能替代实际合资格开发。

计算例子

第一例以S$150万买入工厂,八个月后以S$200万出售;假设售价等于市值,以S$200万的15%计算,SSD为S$300,000。第二例于2013年1月20日买入B1–White土地,并于2014年6月30日以S$6,000万出售,持有超过一年但不超过两年,税率为10%;若工业部分价值为S$5,000万,则SSD为S$500万。两例分别说明计税价值及混合用途分摊的重要性。

付款期限与正式盖印

新加坡签署的协议,指南要求在有关处置或签署日起14天内缴税;海外签署的协议,应在带入新加坡后30天内办理。原文通过e-Stamping的卖方税类别付款,并说明不允许延期或分期。只有应缴税款全部付清,文件才算正式盖印;买方已缴买方印花税不能弥补卖方SSD未缴。迟缴或不缴可产生最高为欠缴税款四倍的罚款。

卖方声明及买方核查

所有工业物业卖方均须填写SSD声明,即使没有税款应缴。律师保留原件,以供IRAS可能审核;2013年程序要求应缴SSD时在14天内传真副本。买方律师可向卖方律师或物业记录核查取得日期,索取印花税证明并验证真实性。成交时仍未缴SSD,指南说明买方可要求律师从交易款项中留置应缴税款及可能罚款。

核查准许用途与附录A规划记录

指南建议向业主或开发商索取最新书面许可及图纸、查询URA自1995年起的开发记录、申请核准用途查询,或使用DC15申请规划档案。当时核准用途查询每单位S$50,档案搜索费S$100另加文件费。附录A要求列明所需文件类型、申请人及物业资料、地段及规划编号、相关同意文件和付款。即使档案不存在,搜索费也不退还;原文所述处理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附录A的授权、复制费用及承诺

复制图纸须附赔偿及使用承诺、业权证明,分层单位业主还须MCST同意,并按适用情况提供专业人员同意或业主授权。独立的业主授权栏允许申请人查阅和复制图纸。承诺限制图纸用于声明用途,并承担侵犯版权或其他索赔的有关责任。当时图纸或建筑面积资料每套文件费S$25,认证页每页S$5,另加GST,打印另付。计算资料仅供参考,提供内容取决于搜索当时可获取的记录。

附录B的交易和持有期声明

声明表列明物业、卖方及取得日期;2013年1月12日或以后取得的物业还须列处置日期,并勾选相应持有期及税额计算。卖方须签署,由律师见证;海外卖方则由公证人见证。附录提醒,虚假或误导资料可能构成《印花税法》第65条的违法行为,且SSD未缴时,即使买方税已付,文件仍未正式盖印。这里介绍的表格、传真和程序用语属于2013年版本,而非更新后的提交指示。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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